Lws 訴 T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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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劉先生〞)及答辯人(〝徐小姐〞)是夫妻。他們在 1976 年在福州認識。劉先生在 1978 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兩人於 1980 年 5 月 9 日在福州結婚。婚後,徐小姐繼續在福州居住,在 1982 年 11 月 15 日誕下一名女兒。徐小姐和這名女兒在 1984 年來港定居。徐小姐在 1985 年 10 月 14 日在香港誕下一名兒子。女兒現在美國讀書,而兒子則在港求學。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420/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May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420/2002

CACV 42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 420 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 2002 年 33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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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LWS
答辯人 T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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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3 年 5 月 6 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20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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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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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案情

1.呈請人(〝劉先生〞)及答辯人(〝徐小姐〞)是夫妻。他們在 1976 年在福州認識。劉先生在 1978 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兩人於 1980 年 5 月 9 日在福州結婚。婚後,徐小姐繼續在福州居住,在 1982 年 11 月 15 日誕下一名女兒。徐小姐和這名女兒在 1984 年來港定居。徐小姐在 1985 年 10 月 14 日在香港誕下一名兒子。女兒現在美國讀書,而兒子則在港求學。

2.徐小姐在 2002 年 3 月 19 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州中院〞)提出訴訟,要求法庭給予以下命令:

(1) 准予雙方離婚;

(2) 兒子由徐小姐撫養,劉先生需要支付撫養費;

(3) 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包括設於福州市一間工廠的資產。

3.福州中院在 3 月 27 日受理了徐小姐的申請。

4.劉先生在 2002 年 4 月 3 日在香港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提交離婚呈請書。劉先生並在 2002 年 5 月 14 日向區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徐小姐在福州中院繼續進行訴訟。

5.徐小姐在 2002 年 5 月 15 日申請擱置劉先生在香港提出的訴訟,直至福州中院的訴訟結束為止。

6.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駁回雙方的申請。徐小姐接受葛法官的裁決,但劉先生不服葛法官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法律原則

7.劉先生要求香港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一宗在香港境外進行的訴訟。英國樞密院已經在 Societe Nationale Industrielle Aerospatiale v. Lee Kui Jak [1987] 1 AC 871 一案中清楚說明有關的法律原則。香港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亦分別在 China Light and Power Co. Ltd and others v. Wong To Sau Heung and others [1993] 2 HKC 238 及 Choi Sai Yiu and others v. Widepower Ltd. and others [1994] 3 HKC 274 採納了該案所定下的原則。英國高等法院在 W v. W (Financial Relief : Appropriate Forum) [1997] 1 FLR 257 一案亦引用有關的法律原則於婚姻訴訟的案件。

8.本庭認為有關的法律適用於婚姻訴訟。雖然案件的性質或內容可能不同,但法庭行使有關權力的原則是一致的。

9.有關的法律原則內容如下:

(1) 法庭會在公義需要時行使有關的司法權力;

(2) 當法庭頒發阻止在外地進行訴訟的禁制令時,這個命令並不是針對外地的法庭,而是針對在外地法庭提出訴訟的一方;

(3) 香港法庭只會對可向他們行使司法管轄權的人士頒發有關的禁制令。

(4)由於這一項的司法權力會間接影響外地的法庭,故此,香港法庭必須緊慎地行使有關的權力。

(5) 若訴訟一方要求的法庭濟助均可在香港或外地的法庭獲得,一般而言,香港法庭只會是因為原告人在外地提出的訴訟是無理?擾的訴訟或者是不公正的訴訟才會頒發禁制令。

(6) 若原告人在外地的訴訟會令他獲得實質的益處,該訴訟便不可被視為無理?擾的訴訟。就算在兩地同時有同一案件的重複訴訟,在外地進行的訴訟亦不可以被假定為無理?擾的訴訟。

(7) 就算香港法庭是適合處理有關訴訟的法庭,上述的法律原則仍是可以繼續使用的。香港法庭需要考慮的不單只是原告人如果可以繼續在外地進行訴訟會對被告不公平,還需要考慮若不准許原告人在外地進行訴訟會令他受到不公平的後果。因此,若原告人在外地的訴訟是可以令他獲得實質的利益,香港法庭是不會禁止他在外地進行的訴訟。若法庭禁止該訴訟的話,則會不公平地剝奪了原告人本來可以獲得的益處。

兩地的訴訟

10.葛法官已經拒絕了徐小姐申請擱置劉先生在區域法院提出的訴訟,這表示在本港及內地同時間進行兩宗涉及雙方婚姻的訴訟,但有關的法律原則已經說明內地的訴訟並不能被假定為無理?擾或不公義的法律程序。

實質的益處

11.本案雙方都是香港居民,香港法庭是處理本婚姻訴訟的適當法庭,但這並不是香港法庭可以頒發禁制令禁止徐小姐在福州中院進行婚姻訴訟的原因。徐小姐已經證明她在福州進行訴訟是可令她獲得實質的利益。徐小姐指雙方的婚姻資產位於內地。福州中院頒發的命令可在當地執行,而香港則未和內地達成執行兩地判決的協議,因此,就算香港法庭作出婚姻財產的判決,該判決亦不可以在內地執行。

12.這項益處已經是足夠地證明福州中院的訴訟並不是無理?擾或不公義的訴訟。故此,本庭不需要考慮徐小姐是否可以在福州中院的訴訟中獲得另一項實質的益處,即是她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的爭議。

司法管轄權

13.劉先生指內地法院不能受理雙方的離婚訴訟。他指不論視本案為〝國內〞還是〝涉外〞案件,根據內地法律,這案件應由香港法院審理:

(1) 如果內地法院視本案為〝國內〞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

"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若內地法庭視本案為〝涉外〞案件,有關的法律是

"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劉先生指雙方已經在香港定居,所以福州中院不能認定福州為劉先生的經常居住地。香港法院亦受理了劉先生的離婚呈請,所以福州中院沒有司法管轄權。

15.雙方並沒有就這點有關內地的法律提交法律意見,特別是劉先生已經多年長期留在內地工作,在香港居留時間甚少,他的經常居住地是否仍是香港的法律問題並沒有任何內地法律專家的意見。香港法庭是需要參閱這種意見,才可以對香港以外的法律作出裁決。但無論如何,劉先生曾向福州中院受理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但該申請被拒絕。劉先生對該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故此,本案在福州中院的司法管轄權問題上不能構成無理?擾或不公義的訴訟原因。

對內地法官的指責

16.劉先生亦指內地法院受理案件是因為徐小姐和該法院法官之間〝錢權交易〞的結果。有關法官現已被逮捕。劉先生沒有對這賄賂及瀆職指責提出任何實質的證據。這些指責應由內地有關當局處理。這一點亦未能支持劉先生的上訴。

上訴駁回

17.故此,本庭裁定劉先生未能證明徐小姐在福州中院提出的訴訟是無理?擾或不公義的法律程序以致需要本庭頒發禁制令禁止徐小姐繼續進行有關的訴訟。本庭駁回劉先生的上訴。

訟費

18.由於劉先生的上訴被駁回,本庭作出暫准命令,命令劉先生支付徐小姐上訴的訟費。徐小姐要求上訴訟費 HK$15,000,這包括索取本案文件、翻譯文書、請假工資等費用。本案在區域法院時是以英文進行聆訊,判決書亦是以英文書寫的。本上訴是用中文進行的,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本庭命令上訴訟費的款額由聆案官評定。上述暫准命令的意思是,若本判案書頒下 14 天內,沒有任何一方申請更改,則命令會成為絕對命令。

(張澤祐)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親自出席。

答辯人 :親自出席。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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