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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劉先生〞)及答辯人(〝徐小姐〞)是夫妻。他們在 1976 年在福州認識。劉先生在 1978 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兩人於 1980 年 5 月 9 日在福州結婚。婚後,徐小姐繼續在福州居住,在 1982 年 11 月 15 日誕下一名女兒。徐小姐和這名女兒在 1984 年來港定居。徐小姐在 1985 年 10 月 14 日在香港誕下一名兒子。女兒現在美國讀書,而兒子則在港求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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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420/2002 CACV 42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 420 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 2002 年 33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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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3 年 5 月 6 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2003 年 5 月 15 日 ------------------------------------- 判案書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案情 1.呈請人(〝劉先生〞)及答辯人(〝徐小姐〞)是夫妻。他們在 1976 年在福州認識。劉先生在 1978 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兩人於 1980 年 5 月 9 日在福州結婚。婚後,徐小姐繼續在福州居住,在 1982 年 11 月 15 日誕下一名女兒。徐小姐和這名女兒在 1984 年來港定居。徐小姐在 1985 年 10 月 14 日在香港誕下一名兒子。女兒現在美國讀書,而兒子則在港求學。 2.徐小姐在 2002 年 3 月 19 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州中院〞)提出訴訟,要求法庭給予以下命令:
3.福州中院在 3 月 27 日受理了徐小姐的申請。 4.劉先生在 2002 年 4 月 3 日在香港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提交離婚呈請書。劉先生並在 2002 年 5 月 14 日向區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徐小姐在福州中院繼續進行訴訟。 5.徐小姐在 2002 年 5 月 15 日申請擱置劉先生在香港提出的訴訟,直至福州中院的訴訟結束為止。 6.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駁回雙方的申請。徐小姐接受葛法官的裁決,但劉先生不服葛法官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法律原則 7.劉先生要求香港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一宗在香港境外進行的訴訟。英國樞密院已經在 Societe Nationale Industrielle Aerospatiale v. Lee Kui Jak [1987] 1 AC 871 一案中清楚說明有關的法律原則。香港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亦分別在 China Light and Power Co. Ltd and others v. Wong To Sau Heung and others [1993] 2 HKC 238 及 Choi Sai Yiu and others v. Widepower Ltd. and others [1994] 3 HKC 274 採納了該案所定下的原則。英國高等法院在 W v. W (Financial Relief : Appropriate Forum) [1997] 1 FLR 257 一案亦引用有關的法律原則於婚姻訴訟的案件。 8.本庭認為有關的法律適用於婚姻訴訟。雖然案件的性質或內容可能不同,但法庭行使有關權力的原則是一致的。 9.有關的法律原則內容如下:
兩地的訴訟 10.葛法官已經拒絕了徐小姐申請擱置劉先生在區域法院提出的訴訟,這表示在本港及內地同時間進行兩宗涉及雙方婚姻的訴訟,但有關的法律原則已經說明內地的訴訟並不能被假定為無理?擾或不公義的法律程序。 實質的益處 11.本案雙方都是香港居民,香港法庭是處理本婚姻訴訟的適當法庭,但這並不是香港法庭可以頒發禁制令禁止徐小姐在福州中院進行婚姻訴訟的原因。徐小姐已經證明她在福州進行訴訟是可令她獲得實質的利益。徐小姐指雙方的婚姻資產位於內地。福州中院頒發的命令可在當地執行,而香港則未和內地達成執行兩地判決的協議,因此,就算香港法庭作出婚姻財產的判決,該判決亦不可以在內地執行。 12.這項益處已經是足夠地證明福州中院的訴訟並不是無理?擾或不公義的訴訟。故此,本庭不需要考慮徐小姐是否可以在福州中院的訴訟中獲得另一項實質的益處,即是她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的爭議。 司法管轄權 13.劉先生指內地法院不能受理雙方的離婚訴訟。他指不論視本案為〝國內〞還是〝涉外〞案件,根據內地法律,這案件應由香港法院審理:
14.劉先生指雙方已經在香港定居,所以福州中院不能認定福州為劉先生的經常居住地。香港法院亦受理了劉先生的離婚呈請,所以福州中院沒有司法管轄權。 15.雙方並沒有就這點有關內地的法律提交法律意見,特別是劉先生已經多年長期留在內地工作,在香港居留時間甚少,他的經常居住地是否仍是香港的法律問題並沒有任何內地法律專家的意見。香港法庭是需要參閱這種意見,才可以對香港以外的法律作出裁決。但無論如何,劉先生曾向福州中院受理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但該申請被拒絕。劉先生對該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故此,本案在福州中院的司法管轄權問題上不能構成無理?擾或不公義的訴訟原因。 對內地法官的指責 16.劉先生亦指內地法院受理案件是因為徐小姐和該法院法官之間〝錢權交易〞的結果。有關法官現已被逮捕。劉先生沒有對這賄賂及瀆職指責提出任何實質的證據。這些指責應由內地有關當局處理。這一點亦未能支持劉先生的上訴。 上訴駁回 17.故此,本庭裁定劉先生未能證明徐小姐在福州中院提出的訴訟是無理?擾或不公義的法律程序以致需要本庭頒發禁制令禁止徐小姐繼續進行有關的訴訟。本庭駁回劉先生的上訴。 訟費 18.由於劉先生的上訴被駁回,本庭作出暫准命令,命令劉先生支付徐小姐上訴的訟費。徐小姐要求上訴訟費 HK$15,000,這包括索取本案文件、翻譯文書、請假工資等費用。本案在區域法院時是以英文進行聆訊,判決書亦是以英文書寫的。本上訴是用中文進行的,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本庭命令上訴訟費的款額由聆案官評定。上述暫准命令的意思是,若本判案書頒下 14 天內,沒有任何一方申請更改,則命令會成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親自出席。 答辯人 :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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