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靖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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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以兩、三日短期形式續租一間位於漆咸道的酒店,在2020年3月2日入住,約一星期後,於3月9日晚上,警方接獲投訴指有名女子遭人非法禁錮,而到訪被告人的酒店房間調查,卻意外發現內有兩包毒品 [1] (冰毒 — 3.76克晶狀固體內含3.7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4套吸食冰毒的器具 — (統稱為冰壺分別是兩大兩細 — 大的是兩個載有液體的樽連吸管,細的是兩個其中一端為球形的玻璃管,檢驗後全部發現有冰毒 [2] ),於是向租住該房間的被告人提出檢控: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1099/2020[2021] HKDC 119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99/2020

[2021] HKDC 11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靖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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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1年9月20日
出席人士:  黃達明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淑儀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 (Possession of apparatuse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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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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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以兩、三日短期形式續租一間位於漆咸道的酒店,在2020年3月2日入住,約一星期後,於3月9日晚上,警方接獲投訴指有名女子遭人非法禁錮,而到訪被告人的酒店房間調查,卻意外發現內有兩包毒品[1] (冰毒 — 3.76克晶狀固體內含3.7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4套吸食冰毒的器具 — (統稱為冰壺分別是兩大兩細 — 大的是兩個載有液體的樽連吸管,細的是兩個其中一端為球形的玻璃管,檢驗後全部發現有冰毒[2]),於是向租住該房間的被告人提出檢控:

控罪一: 販毒[3]

控罪二: 管有適合吸食毒品的器具[4]

2.被告人否認控罪,指自己與在其房間找到的毒品及吸食毒品工具無關,連管有該些違禁物品都談不上,但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他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3.案情透露,案發當晚(2月9日)約10時左右,一隊警員接獲報案指被告人的房間有人被禁錮於是到來調查,剛巧被告人從外回來,得到其同意下警方入內調查。

4.當時房間內並沒有人,但警方找到多樣東西拿回去檢驗包括P.2 和 P.3 (兩袋冰毒)與及P.4至P.7 (4套冰壺)。

5.以上毒品及吸食毒品的工具是在梳妝台之上的一個兩層格的吊櫃(左一半有門、右邊沒有)找到;毒品(由兩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着)及4個冰壺放在有門的下格層架(該層格還有其他物品包括電子磅及一疊一疊不同尺寸的透明可再封膠袋)。

6.該4套冰壺當中兩套(P.4及P.6)分別找到屬於他人而很大機會是女性的DNA,兩者屬於不同女性;換句話說,有兩名不知名女子分別接觸過P.4及P.6。

7.房間內找到的一樽香水上有一名叫Ng Sin Man女子的指紋。另外,還有一張擔保紙和一張口腔拭子採樣的同意書,文件上的名字寫着李靜(被告人作供表示李是他的女朋友),牽涉的是假銀紙和毒品罪行。

8.房間內發現有冰毒,還有吸食冰毒的工具 — 4套冰壺。經審訊後,法庭得出以下結論:

「被告人管有這些冰毒和吸食冰毒工具,並在該酒店房間內進行販毒活動。不論該房間是否用作毒品煙窟,被告人至少把這地方用作供人到來吸食冰毒又或者讓人購買後離去又或者以其他形式把分拆的冰毒零售出去。」

(詳細理由見判詞)

9.被告人現年30歲,過往有8項刑事紀錄,當中兩項與毒品有關(一項藏毒,另一項販毒 — 於2015年3月給法庭判處3年10個月的監禁),往後涉及的是交通違例罪行例如危險駕駛,第二次危險駕駛(連其他違例事項例如沒有第三保險駕駛及停牌期間駕駛)於2021年5月給法庭判處一共16個月的監禁。換句話說,現時被告人正於上述案件服刑16個月。

10.代表被告人的許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中學畢業後到銀行工作,從低做起由服務員晉升為主任,其後離開銀行成立自己的工程顧問公司,一直工作至案發之時。

11.許大律師續說被告人父母早年離婚,離開時激烈爭吵令被告人生話極不愉快,後來父親再婚,被告人與爸爸,後母及兩位妹妹一起居住,於2013年搬出來獨自居住。

12.許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被拘捕後與警方合作,審訊亦採取務實的方法處理,節省了很多法庭的時間,原定三天審訊的案件兩天已經完成。雖然被告人因兩罪罪成,但由於源自同一事件,許大律師懇請法庭判處同期執行的刑罰。

13.就販運冰毒而言,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 — 販運至10克,考慮的刑期是3至7年。基於他所販運的份量(3.74克冰毒),本席以四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至於管有四套吸食冰毒的器具,則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4.由於被告人是經過審訊後才被定罪,因此沒有任何認罪的扣減。至於求情方面,也沒有任何可減刑的因素。本案屬於簡單案件,根本沒有太多爭議事項。兩罪雖源自同一事件,但刑責可有不同,販毒時還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的方便,在刑責方面而言,相比純粹販毒更為嚴重,因此,本案不適宜把兩項刑期作全數同期執行。

15.最後,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販毒罪的刑期與另一罪當中3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16.由法庭從控方方面得出的資料所顯示,被告人就危險駕駛罪行將服刑至今年(2021年)11月6日;換句話說,就該項罪行而言,被告人仍須服刑差不多6星期才刑滿。

17.在這情況下,本席頒令本案的刑期由今天起開始執行;換句話說,與其危險駕駛的餘下刑期同期執行。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1]  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證物P.2和P.3), P.2載有3.07克固體內含3.0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而P.3載有 0.69克固體內含0.6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2]  兩個樽分別是證物P.4和P.5; 兩個玻璃管P.6和P.7

[3]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4]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6(1)及(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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