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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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2項控罪。控罪一是縱火罪,但經審訊後被判罪名不成立。控罪二是他承認的刑事損壞罪。本席在聽取求情陳詞後索取報告,因此押後判刑。現交代理由及作出判決。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438/2020[2021] HKDC 127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Oct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38/2020

[2021] HKDC 12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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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日期:  2021年10月7日
出席人士:  劉卓賢先生,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田思蔚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wok Ng & Cha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縱火(Arson)
  [2]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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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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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面對2項控罪。控罪一是縱火罪,但經審訊後被判罪名不成立。控罪二是他承認的刑事損壞罪。本席在聽取求情陳詞後索取報告,因此押後判刑。現交代理由及作出判決。

承認事實

2.被告人承認在2020年4月2日凌晨5時左右,在事主位於長洲住所的門外,潑上高度易燃液體在該處的地氈上。地氈因此損壞,其價值為60元。

3.事件被閉路電視拍攝到及紀錄了下來。

4.不久,被告人被捕及承認責任。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係因為嗰個單位戶主屈我吸毒四周圍唱,我咪倒啲電油去佢門口嚇佢囉。」

輕判請求

5.代表被告人的田大律師也是代表他抗辯控罪一的法律代表。田大律師強調兩項控罪看似關連,但因着審訊結果,法庭應獨立考慮控罪二的判刑。

6.相反,法庭則提出,即使控罪二只涉及價值60元的地氈,但被告人的目的是想嚇怕他人,而使用的是有天拿水味道的易燃液體,居住或出入在該處的人必然發覺,因此本案有其嚴重性。

7.另一方面,被告人有毒品相關的前科,本席認為要考慮戒毒所報告。此外,經田大律師多番努力為被告人求情,當中特別提及被告人經歷離婚可能出現的問題,精神病治療及經濟壓力等因素,以致他容易產生情緒不穩和對那名被告人稱為「寶叔」,曾經多番用言語和行動騷擾被告人的鄰居進行不理智的反擊。田大律師陳詞希望法庭接受被告人是一時衝動犯案。

8.本席在再三向被告人提出案件的嚴重性和判處監禁的考慮是應該的作為大前題的情況下,接受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建議。

9.本席現在有兩份報告作為參考。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出,被告人在出庭之前也有吸食毒品;報告亦指出他更生之路的障礙在於毒品問題。總括而言,報告不建議他接受社會服務令。另一方面,戒毒所報告詳細分析被告人的吸毒經歷,也為他的更生復康作出建議。最後,建議被告人是適合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10.田大律師進一步求情指,兩份報告有部份內容不準確,亦向法庭一一指出。本席亦表示可以以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角度來處理,但令法庭十分關注的是,被告人在出庭應訊之前,仍吸食冰毒。無論如何,感化官報告指出:—

“The Accused, though once had been arranged to receive residential treatment programme, failed to get rid of methamphetamine. The Accused admitted to have takan the drug right before the present court hearing reflected his weak control.”(第14段)

而這一句辯方是沒有異議的。

11.另一方面,本席認為,即使以最有利被告人的角度去閱讀戒毒所報告,本席認為無損有關報告的綜合意見。本席認為被告人未有對毒品影響他的人生的重要性有足夠反省,這對他更生改過是非常重大的障礙。本席亦肯定評定他是毒品依賴者是有基礎和正確的。

12.另外,田大律師亦呈上三封求情信,本席明白亦同情家人對被告人的關愛,對他也有正面評價。唯本案的嚴重性不限於一張地氈。被告人的更生路也要先放下毒品,下定決心才有實質功效。

13.田大律師亦強調,被告人自責亦表示自己沒有依賴毒品和不需要接受強制戒毒。本席卻認為,這突顯出被告人沒有察覺自己的問題所在所致。聽罷求情陳詞,本席仍然認為戒毒所報告的評論和結論正確,而且有實質基礎。

判刑的考量

14.本席有小心留意本案被告人所犯的事件的嚴重性。

15.相反一般刑事損壞也沒有量刑指引,但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當然,每宗案件也有其情節和影響,需要個別考慮。

16.首先,本席注意到沒有證據指本案的情節與毒品有關。

17.本席亦認為,被告人是經歷過一些傷害之後才衝動犯案。本席也相信,自被捕後,他有一些反省。

18.本席也顧及到社會服務令的嚴格要求,被告人的定罪紀錄已經是好幾年前的事;但他的報告內容對他的評價是負面的。從報告內容可知,被告人沒有足夠脫離毒品的決心。

19.本席須要慎重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否會給人過份輕判的錯覺。基於報告內容,本席也同意被告人不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被告人再犯刑事罪行的機會亦是明顯。

20.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整體而論,以及顧及到戒毒所的性質及被告人可能被關押的時間長短,和更重要的是不能忽略被告人是認罪的情況,認為戒毒所命令是最合適的判刑方案。

結論

21.本席再三考慮後,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懲罰及警醒或阻嚇這位被告人的需要,而他的犯罪根源明顯地與他的毒品問題息息相關。

22.雖然,本席注意到被告人的認罪和所有求情因素,但基於以上,本席就被告人面對的控罪二判處他進入戒毒所服刑,並需要留有刑事定罪紀錄。

( 陳永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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