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 對 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678/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September 2021 before 勞杰民.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Interim maintenance – Financial capacity – Expenses – Costs – Husband's income reduced due to pandemic leave accepted for temporary period – Loan repayment claim rejected as loan term ended – Wife's expenses adjusted as some were excessive – Undisclosed car park rental income inferred – Interim maintenance set based on reasonable needs and capacity – Costs shared equally due to conduct of both parties.

Legal issues: Husband's financial capacity · Wife's expenditure and assets · Interim maintenance amount · Costs order

Outcome: Husband's application to vary order dismissed; Interim maintenance ordered at varying amounts; Costs split 50/50.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2678/2020[2021] HKFC 17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0 Sep 2021
Judge勞杰民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678/2020

[2021] HKFC 1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 年第 2678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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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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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21年7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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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候訊期間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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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呈請人(“妻子”)向答辯人(“丈夫”)提出的申請,要求丈夫支付妻子每月$10,000作為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及每月$20,000作為女兒的臨時贍養費,及丈夫提出的申請,要求更改本席於2020年8月3日的「臨時臨時」贍養費命令,由每月$12,000更改至每月$4,400。

背景

2.丈夫現年51歲,妻子則42歲。

3.雙方於2013年3月2日註冊結婚,育有一名女兒,現年七歲,與妻子同住。

4.丈夫是一名資訊科技部主管,每月收入在扣除強積金供款後為$48,500。

5.妻子在提出呈請書時在美容院任職經理,當時月薪約為$48,544,但於2020年6月2日被解僱,在失業三個多月後曾經找到一兩份工作,直至2021年3月29日找到在一所醫學美容院中擔任經理一職,在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月薪為$33,500。

法律原則

6.法庭在這中期階段,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情進行深入查究,也不會對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法庭只會就有關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並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中期贍養費命令。

7.上訴法庭於HJFG v KCY [2012] 1 HKLRD 95一案中已就適用於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的法律原則作出詳細闡述。總括而言:

(i)   法庭在現階段只會以公平為原則 ,考慮命令答辯方向申請方支付合理而必需的生活費用 ,讓申請方有能力維持法庭認為合適的生活水平。基於這個原因,無論訴訟雙方有多少財富,又或在當時雙方的財富分配是如何不均,除非雙方同意 ,否則法庭不會試圖在就附屬濟助展開正式審訊前重新分配雙方的資產。

(ii)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其中一項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是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儘管如此,法庭亦不一定會想方設法令申請方可以百分百維持之前的生活水平。由於每宗案件的情況均有不同,即使雙方家財萬貫,法庭都不應假設雙方一直過着奢華的生活。

(iii)  申請方在提出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時,必須制定支出預算,而這支出預算必須撇除一切資本支出。

(iv)  倘若答辯方在反對誓詞或表格E作出的披露明顯不足,法庭應該毫不猶豫地對該方的支付能力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

(iv)  由於這命令屬臨時性質,在審理此類申請時雙方亦未必能將所有證據呈堂,故此在這階段法庭並不適宜就雙方的財政能力進行深入探討。雖然在考慮個別支出是否合理時仍然需要作出一些分析,但這些分析並不需要過於細緻。

8.倘若在最終進行附屬濟助審訊後,法庭認為候訊期間贍養令的金額定得過高或過低,法庭可以作出命令,以糾正該命令所引致的不公情況。

9.一般來說,法庭主要考慮受款者及其子女的即時和合理的經濟需要及支付者的支付能力。

妻子的案情

10.丈夫持有一所位於荃灣的物業(“環宇海灣物業”),每月按揭還款約$17,000,現時以$17,500租出。

11.妻子聲稱她及女兒每月的支出合共約為$65,000,特別是女兒的每月補習費及課外活動開支,隨着女兒漸漸成長,該些費用將會明顯地增加,而她的收入卻比之前減少約$13,000。

12.妻子亦需要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在她外出工作時負責照顧女兒的起居生活。

13.自2020年5月後,丈夫便停止支付任何生活費給妻子及女兒。在臨時臨時贍養費命令頒布後,丈夫自2020年11月起,沒有根據該命令支付有關贍養費,而自行決定每月支付$3,500至$6,000不等的金額,其中3個月則完全沒有支付。

14.妻子在2020年8月及2020年12月分別向銀行共借了20萬元貸款以維持她和女兒的生活,現時需要每月償還約$9700。

丈夫的案情

15.丈夫聲稱他的經濟能力在2020年7月後開始下滑。

16.妻子誇大每月的開支及隱瞞其名下兩個香港仔中心車位物業和擁有鑽石戒指及金鏈等。

討論

17.根據丈夫提交的由他僱主發出的「短期減薪或無薪假同意書」,他的僱主受疫情影響實施每月九天無薪假期,暫定由2020年7月1日起直至9月底為止。由於丈夫並沒有提供進一步有關文件證明該無薪假期在2020年10月之後繼續生效,故此,本席只接納他確實在7、8和9月的薪金減至每月$33,983,但減薪只是一個臨時的性質,其後,他的薪金回復正常。此外,資訊科技這個行業應該不會長期受疫情影響。

18.丈夫在回覆問卷的答案中聲稱於1995年他向其母親借了143萬元作為買樓之用。基於其母親沒有提交任何文件或誓章支持他的說法,及沒有證據證明母親要求他在短時間內還清借款,故在本申請中,本席不作考慮。

19.丈夫又聲稱需要償還銀行債務每月$14,300。根據他提供的資料,銀行放款日期為2015年12月18日,而還款期為60個月,他在2020年12月應該已經償還所有貸款。故此,本席不接納他在2021年1月後需要償還該$14,300。

20.丈夫在他2020年8月27日誓章中聲稱他的其他開支為$30,144(即$44,444 - $14,300)。基於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本席接納他的每月開支$30,144是一個合理的金額。

21.本席亦接納在除去物業稅之後,他在環宇海灣物業的租金收入為$14,875。故此,在2020年7、8及9月,他有能力支付的金額為每月$4,414 (即$33,983 + 14,875 - $30,144 - $14,300),但在2020年10月至12月他有能力支付的金額為每月$18,931(即$48,500 + 14,875 - $30,144 - $14,300),而在2021年1月後,他有能力支付的金額為每月$33,231(即$48,500 + $14,875 - $30,144)。

22.就妻子和女兒的合理生活需要議題上,本席認為妻子確實誇大其開支。例如在外出膳食費用方面,她聲稱每月金額為$4,500。以粗略形式處理,本席只接納$2,500。

23.在服裝費用、個人儀容及娛樂費,她的總開支為$14,000。本席認為她在這方面的開支過分奢華並不合理,可知道雙方在分開居住的之後,開支定必比在婚姻期間時的開支為高,特別在妻子的收入比之前減少的情況下,雙方應盡量節省金錢,本席只接納$8,000。

24.就妻子在2020年8月及12月向銀行借貸20萬元,而每月需償還$9,700的問題,本席留意到她並沒有提出足夠有關文件解釋該20萬元的去向及還款的紀錄,但丈夫在這方面沒有提出質疑。故此,本席接納她這項的開支。就其他開支,例如公共設施雜費等,本席認為妻子聲稱的每月$2,000是合理的。女兒每月開支為約$6,000也是合理的。

25.總括來說,基於以粗略的方式處理,法庭不會就每項開支作詳細討論和評估,本席認為妻子和女兒合理的每月開支為$57,200。

26.妻子在其回覆問卷的答案中提及其母親於2006年購入幾個車位,安排她及其他兄弟姊妹已各自跟母親以聯名方式與她共同持有。在買入該車位到現時,所有有關按揭、還款、出售等事情都是由其母親負責安排。本席認為妻子應該在其表格E中主動提出車位的問題,而不是等待丈夫在問卷中提出,才主動解釋和回應。此外,她亦沒有明確指出她只是該車位的信托人,而其母親才是實質擁有人,其母親亦沒有提交任何文件或誓章支持妻子的說法,或解釋該車位租金的去向。法庭有權向她作出不利的推斷,本席推斷該車位的租金收入為每月$4,000。

27.連同妻子每月的薪金,她的總收入為$37,500。故此,她和女兒每月合理的經濟需要為$19,700(即$57,200 - $37,500)。此外,本席認為基於妻子的高學歷和工作經驗,在疫情過後,她的薪金不難回復正常。

28.除候訊期間贍養費外,代表妻子的律師要求法庭頒令丈夫須一筆過支付$80,500給妻子償還由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未有支付女兒臨時臨時贍養費。本席得知妻子已經於2021年4月21日提出判決傳票,故此,本席認為這問題應該留待處理判決傳票時討論及作出裁決。

總結

29.首先,本席認為丈夫提出申請要求更改2020年8月3日的「臨時臨時」贍養費命令是不必要的,他大可在反對妻子申請的誓章中及等待在2021年7月的聆訊中提出,而無須於2020年9月1日發出的表格8,法庭必須撤銷其申請。

30.此外,丈夫自2020年5月之後停止支付任何生活費給妻子及女兒,亦在2020年11月起自行決定支付$3,500至$6,000不等的贍養費,都是不能接受的行為。

31.本席現頒令如下:

i.  取消2020年8月3日的「臨時臨時」贍養費命令;

ii.   丈夫須支付妻子女兒的臨時贍養費每月$4,400,由2020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iii.  丈夫須支付妻子其候訊期間贍養費及女兒的臨時贍養費合共每月$18,900,由2020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

iv.  丈夫須支付妻子其候訊期間贍養費及女兒的臨時贍養費合共每月$19,700,由2021年1月1日起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v.   撤銷丈夫於2020年9月1日發出的表格8。

32.就訟費方面,本席認為特別自2021年1月之後,丈夫無合理理由停止支付生活費或拒絕支付足夠的生活費給妻子和女兒,但妻子要求每月合共$30,000的臨時贍養費亦過高及不合理,本席行使酌情權頒令丈夫支付妻子2020年7月28日的傳票及丈夫2020年9月1日的表格8一半的訟費,包括有關的保留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問題達成協議,由法庭評定,妻子本身的訟費根據法援規則評定。此訟費令為暫淮令,除非任何一方於14天內以傳票作更改,則成為絕對令。

  ( 勞杰民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吳傑敏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