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 對 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16/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November 2021 before 黃禮榮.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pendente lite maintenance – financial capacity – District Court – Husband construction worker – Wife claims unemployment – Whether Husband has capacity to pay – Whether Wife has capacity to work – Maintenance awarded $7,500/month – Costs awarded to Wife
Legal issues: Husband's financial capacity · Wife's financial capacity · Award of pendente lite maintenance
Outcome: Husband ordered to pay Wife $7,500 monthly pendente lite maintenance; Wife awarded costs.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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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16/2018 [2021] HKFC 2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8年第31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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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候訊期間贍養費) ____________________ 1.答辯人妻子向呈請人丈夫提出申請,要求丈夫支付每月$15,000作為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 2.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判決書稱呼呈請人為“丈夫”,答辯人為“妻子”。 3.丈夫現年43歲,妻子41歲。雙方在2010年7月結婚,並沒有子女;唯妻子在前一段婚姻育有一名兒子,在內地生活。妻子原為內地居民,在2016年獲發單程證到香港定居。 4.丈夫在一間具規模的建築公司任職月薪地盤工人,妻子則宣稱失業。 法律原則 5.妻子的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3條的規定。該條例節錄如下︰ -
6.在蕭及蔡 [2021] HKFC 176, FCMC 2678/2020 (判案書日期︰2021年9月10日)一案,勞杰民法官就候訊期間贍養費爭議的法律原則作出扼要的說明︰
妻子的案情 7.妻子由2021年1月19日開始自行進行訴訟。妻子指稱她被丈夫趕離婚姻居所,需要租住居所。她亦患有「腰椎病」,需要支付額外的醫療費用。丈夫有穩定的收入,有足夠的財政能力支付她每月$15,000的候訊期間贍養費。此外,丈夫在他日期2018年11月26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就有關他的債務作出虛假陳述,誤導法庭。 丈夫的案情 8.丈夫指妻子並沒有就她的經濟能力作完全及坦白的披露,沒有在她第一份,日期2018年12月4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及「問卷答案」交代自己真實的財政狀況。 9.丈夫在2021年9月6日在地盤工作期間發生工業意外,左手受傷,縫了多針。他一直獲發病假,在家休養。由於丈夫現時沒有當值,失去獲支付超時工作津貼及一些特別津貼。丈夫較早前亦在2021年2月發生意外,導致左腳踝扭傷;他亦患有焦慮及適應障礙症。代表丈夫的楊大律師陳詞指,妻子應可應付自己的生活費,享受合適的生活水平,而不用丈夫支持。由於丈夫身體抱恙,妻子應自行處理供養自己兒子及父母的費用,而不是依賴丈夫供養他們。 討論 10.不爭議的是在2017年7月及12月發生家庭暴力糾紛。雙方均指稱是對方導致婚姻破裂。丈夫甚至指妻子在結婚前已欺騙他的金錢。妻子則指責丈夫有婚外情,並將她的貴重物件,包括一幅中國字畫取去,拒絕歸還。 本席必須指出,這些爭拗都不是在處理妻子是項申請時需要處理的課題。本席認為有以下的課題需要處理。 丈夫的經濟能力 11.雖然丈夫指稱在2018年6月患有眼疾,亦由2018年7月開始在政府精神科診所接受焦慮及適應障礙症的治療,但這些健康問題似乎沒有影響丈夫的工作或收入。 12.按照丈夫所提交的證據,由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他每月的平均收入是$45,200。本席接納丈夫因工作受傷,現時並沒有獲支付津貼,只得基本工資/工傷津貼$25,960。本席相信,在可見的將來丈夫應可獲發金額相若的工資/津貼。本席認定丈夫每月的收入約$25,000。本席認為,丈夫在康復後是否能繼續現時的工作,抑或只能擔任一些較少工資的工種,在現階段是言之尚早。 13.丈夫在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披露他欠五間銀行或財務公司約$577,700的債務,每月須還款達$20,000。可是,經妻子指出,丈夫當時只有三項欠債,每月還款只是$15,175 ,現時丈夫更沒有欠下任何債務。聆訊時,楊大律師同意妻子的講法。 丈夫一直有聘請律師進行訴訟,本席認為丈夫不應該有此錯誤。本席對丈夫不盡不實的態度予以斥責。 丈夫的經濟需要 14.丈夫在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每月的開支約$38,000,當中有$20,000是歸還欠款。可是,丈夫在他日期2021年3月29日的誓章卻指他每月的支出大幅增加至$48,060。丈夫並沒有解釋是什麼原因導致入不敷支。 15.丈夫現時獨居。本席認為丈夫誇大了一些開支金額;例如他指每月需要多達約$12,300作食物開支,$2,000 作雜項家用開支及$1,000 作服裝/ 鞋費。 16.本席認為丈夫明顯地是為了反對妻子的申請而誇大他的開支。本席並不接納丈夫在他2021年3月29日的誓章內所報稱的開支。 17.本席按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所報稱的開支核實他每月所需如下:
18.本席給予$15,500的整數。 妻子的經濟能力 19.妻子在日期2018年4月12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任職散工,每月賺取約$9,000。其後,妻子自行進行訴訟,在日期2021年4月19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患有「腰椎病」,不能工作。 20.妻子所提交的醫療證據只是她到一位脊骨神經科醫生求醫的單據。明顯地,妻子並沒有向公營或私家的骨科醫生求醫。妻子所提交,由診治她的脊骨神經科醫生的簡短報告也沒有指妻子不能工作。本席不接納妻子所講,她因健康狀況沒有工作能力。 21.本席認為妻子應有一些賺錢能力,可應付一些不需要過分體力勞動或站立的工作。本席認為,妻子每月可賺取$9,000;這正是她在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所報稱的收入。 22.丈夫指妻子在內地經營一些生意,妻子否認。本席認為,這爭拗需留待審訊時處理。 妻子的經濟需要 23.妻子在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每月需$10,238的開支,這包括供養她兒子的$1,738。妻子當時有聘請律師進行訴訟,擬備該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可是,妻子在2021年4月19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卻報稱每月的開支大幅增加至$24,700。當中妻子的食物開支每月是$8,000 ,而雜項開支是$2,000。由於妻子只是在「劏房」獨居,她每月的家居開支應不會太多;與此同時,本席接納妻子作為女士,在個人儀容應獲給予合理的金額。本席亦接納妻子需要接受脊骨神經科醫生的治療,在這方面需要一些支出。 24.盡本席所能,本席核實妻子每月的經濟需要如下:
25.本席給予$16,500的整數。 丈夫是否需要支付妻子候訊期間的贍養費? 26.丈夫同意在整段婚姻期間,甚至由2007年起兩人結婚之前,他已支付妻子生活費。他最初給予$5,000,打從妻子在2016年11月獲發「單程證」到香港定居後,他便給予妻子每月一萬元,在2017年1月更增加至每月$13,000。值得留意的是,根據丈夫自己的案情,在相同的時間妻子在內地有經營「化工品」及礦產的生意。雖然本席接納這些金錢可能不是全部給予妻子作為零用錢,但毫無疑問,妻子在婚姻期間在某程度上依賴丈夫的經濟供應。故此,丈夫在訴訟期間繼續支付妻子部份生活開支是合理的。 27.根據以上的分析,妻子每月開支不敷之數約$7,500。丈夫是有經濟能力支付的。 命令 28.本席頒令,丈夫需支付妻子每月$7,500作候訊期間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在2021年12月1日或以前,其後在每月的第一日支付,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訟費 29.妻子的申請得直,本席認為妻子應獲付訟費。本席頒下暫準命令,丈夫需支付妻子是項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本席會在2022年2月24日的審前覆核聆訊中就金額作簡易評定。 30.呈請人的律師需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以上命令。
呈請人︰ 丘先生 由卡永利律師行轉聘楊元晶大律師代表出庭 答辯人︰ 張女士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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