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黃彩婷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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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產人黃彩婷女士(“黃女士”)於2021年8月23日發出傳票(“該傳票”)根據香港法例第六章《破產條例》第83條,申請法庭頒令要求破產受託人(“受託人”)解凍她的銀行戶口及豁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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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345/2018 [2021] HKCFI 30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8年第5345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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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破產人黃彩婷女士(“黃女士”)於2021年8月23日發出傳票(“該傳票”)根據香港法例第六章《破產條例》第83條,申請法庭頒令要求破產受託人(“受託人”)解凍她的銀行戶口及豁免還錢。 2.本席考慮了黃女士的書面陳述及在法庭上的解說。雖然本席十分同情黃女士的處境,但法理上不能批準黃女士的申請。 3.首先,黃女士在2021年4月22日已經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作出了同一樣的申請。廖法官在他的判決書中已頒令撤銷了黃女士的申請。本席不重覆廖法官的判詞,但廖法官的分析十分正確。 4.其次,黃女士說她被確診有腫瘤,但不知是良性抑或惡性。因此可能需要額外的醫療費用。這本席理解,但現在還沒有診斷是良性或惡性及因此而需要的額外醫療費用,所以本席實在難以根據憶測改變受託人的決定。本席亦有向受託人指出如果黃女士因為腳部每天要洗傷口而產生了額外的醫療費用,而黃女士亦能出具有關單據,則受託人應當應調節黃女士的醫療費用。 5.再者,黃女士亦表示她行動不便,所以去受託人的辦公室有困難,而且每次也要等候一段長時間,這也影響了黃女士的工作。本席同情地理解黃女士的狀況。所以本席亦向受託人建議可以在有充分証據下允許黃女士授權她的朋友代為去受託人的辦公室處理有關事務。 6.以上是法庭在可行的情況下所可以作出的指示。但是在法理上黃女士並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讓法庭去改變受託人的決定。本席亦考慮了黃女士堅持租用一個單位存放其先夫的遺物。在人情上,本席十分理解。但在法理上,黃女士不能一方面租用該單位,一方面說自己的開支不夠。法庭亦要平衡及保護其他債權人的權益。 7.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駁回黃女士的申請。鑑於受託人不申請訟費,本席不作出訟費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 由黃嘉霖代表破產人黃彩婷的財產共同及各別受託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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