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彩婷 對 黃嘉錫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5345/2018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pril 2021.
1. 破產人黃彩婷女士(“黃女士”)於2021年3月12日發出傳票(“該傳票”),申請法庭頒令要求破產受託人(“受託人”)“解凍[黃女士]創興銀行戶口來出糧,維持[黃女士]家庭生活開支,豁免還錢”。黃女士沒有出席今天的聆訊。本席已經考慮了黃女士提交的文件。
Cites 3 cases
|
HCB 5345/2018 [2021] HKCFI 11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8年第5345號 ________________ 有關:黃彩婷(破產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1.破產人黃彩婷女士(“黃女士”)於2021年3月12日發出傳票(“該傳票”),申請法庭頒令要求破產受託人(“受託人”)“解凍[黃女士]創興銀行戶口來出糧,維持[黃女士]家庭生活開支,豁免還錢”。黃女士沒有出席今天的聆訊。本席已經考慮了黃女士提交的文件。 2.受託人反對該傳票。 3.本席視該傳票為根據《破產條例》第83條提出的申請,該條文如下:
4.有關根據上述條文提出申請的申請資格(locus standi),徐韻華暫委法官在Kwong Yuet Ping (鄺月萍) [2021] HKCFI 118是這樣說的(省略註釋):
5.除非受託人的決定是有悖常理或明顯錯誤,否則法庭是不會干預的。在有關破產人雷文儀(Lay Man Yee Mary)的事宜 (HCB 13304/2002,2008年8月8日),關淑馨法官(當時的官階)是這樣說的:
6.黃女士表示,她提出該傳票的申請,原因是無力還款。 7.受託人存檔了一份日期為2021年4月7日的黃嘉霖的非宗教式誓詞(“該誓詞”),當中詳細地說明了受託人對破產人的產業的管理,包括受託人允許破產人每月生活開支的各項數額。 8.正正就是因為黃女士無力償還欠款,法庭才頒下針對黃女士的破產令。既然黃女士的資產不足以抵償她的債項,黃女士在她本人的產業中沒有權益,不能說黃女士因為受託人的決定而“受委”。 9.再者,本席認為該誓詞中顯示的受託人對黃女士的產業的處理,絶非有悖常理或明顯有錯,法庭不應干預。 10.本席認為該傳票的申請,欠缺理據,頒令撤銷該傳票。鑑於受託人不申請訟費,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答辯人:由黃嘉霖代表破產人黃彩婷的財產共同及各別受託人。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B 534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