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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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經審訊後,他被裁定該項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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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0/2020 [2021] HKDC 13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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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經審訊後,他被裁定該項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案情 2.被告人是一名小巴司機。2020年1月8日凌晨近4時,他在青山公路駕駛公共小巴,當時車上有三名乘客,被告人突然扭軚向右,撞上路中一棵大樹,小巴嚴重損毀,車上所有人都受傷,其中兩名乘客受傷較重。 3.被告人向警方說,他是為了閃避動物,所以扭軚,引致撞車。 4.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當時確是因為路上突然出現一隻動物,從左邊行人路跑出來,出現在小巴前面大約一個車位。被告當時的車速是大約60kph,他只有大約三分一秒便要撞上該隻動物。被告人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反應,但他只作出輕力剎車,不過就向右邊大幅扭軚約45度,越過右邊的行車線,撞上路中大樹。 5.車上所有人都受傷,包括被告人。三名乘客之中,有兩人受傷較重,其中一人的嚴重傷勢是左手尾指下部骨折,他留院三天,左手要打石膏,至2020年3月底4月初才能全部拆除。他獲病假及需要覆診至2020年5月,他的骨折地方現在間中仍有痛楚及乏力。另一名乘客的傷勢更加嚴重,他在意外中撞鬆了一隻牙,也撞傷了額頭、嘴和鼻,嘴唇要縫針,最嚴重的傷勢在右膝,所有韌帶都斷了,他後來要做手術,但因為年紀大,醫生只能為他駁回右膝的側韌帶。該乘客獲大約一年病假,由於右腳的主要韌帶斷了,現在走路乏力,不能蹲和跑,行路十多二十分鐘便覺很累,更不能像以前做職業司機去駕駛車輛,他需要做物理治療及覆診,現在坐車猶有餘悸。 6.本案的意外結果是嚴重的,但被告人的駕駛不當,只是因為要在電光火石間避險,免撞上突然出現在小巴前面的一隻動物。他剎車過輕,但向右扭得過多,如此駕駛表現是不當,遜於一個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但不能說是「遠遜」。所以,本席只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不過,案中有加重刑責的情況,就是被告人在意外發生前的速度為大約60kph,即比路面限速50kph高出大約10kph。 案底 7.被告人現年60歲,他在本案發生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在2020年8月於裁判法院因非禮被定罪,判監3個月。 8.被告人是一名職業司機,他在1983年11月開始領有車牌。律師說被告人自2000年開始任小巴司機。 9.被告人的交通紀錄顯示他在2012年2月須按運輸署指示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2014年3月至2019年3月,有四次定額罰款違例事項,其中三次是不遵守交通標誌,另一次是超速(超過15kph,但不超過30kph)。另外,他在2016年4月沒有遵照運輸署指示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被定罪及罰款1,000元。被告人的駕駛紀錄不算好,但以一個職業司機來說,亦不算太差。 求情 10.辯方律師說控方呈上被告人的背景書的資料都是正確。律師說被告人已經離婚,現在一個人獨居在公共屋邨,他在本案的意外亦嚴重受傷,左腳有三處骨折、身體多處被玻璃割傷。案發之後,被告人轉為兼職小巴司機,每星期工作三天,每天駕車大約十二小時,月入約八九千元。律師說被告人一個人生活,不需要供養任何人。 11.律師叫法庭考慮本案的意外是因被告人需要在電光火石間避險,免撞上突然出現在小巴前面的一隻動物,所以駕駛得如此。他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律師指出當時是夜深時候,路上沒甚人車,該處也不接近任何行人過路處。 判刑 12.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律師提出的求情。本席認為罰款已經可以處理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定罪,不需要判他監禁、亦不需要他停牌。本席以2,000元作為罰款起點,這已經考慮到本案的發生有加重刑責因素,即被告人當時是超速駕駛,不過,超速幅度亦不是太高,只是大約10kph。因此,本席判被告人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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