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892/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October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asset division – sharing principle – LKW v DD – District Court – sale of properties – equal split – no costs order – 陳 (Petitioner) v 馮 (Respondent) – marriage since 1986 – respondent absent – family assets including HK and Mainland properties – court applied 5-step test from LKW v DD – sharing principle applied – properties sold and proceeds split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Petitioner HK$786,461.34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Identification of Family Assets · Assessment of Economic Needs · Application of Sharing Principle · Distribution of Assets · Costs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properties ordered to be sold and proceeds split; Respondent to pay Petitioner HK$786,461.34; No order as to costs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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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892/2019 [2021] HKFC 19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9892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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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附屬濟助 ) ------------------------- 註︰因保護當事人個人私隠,本判案書中個人資料已被刪除。 1.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則為‘男方’。 2.訴訟雙方於1986年在中國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女兒(‘女兒’),在1987年出生,現已自立。 3.在2019年8月19日,女方以男方行為不合理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在同一天將表格25存檔,向男方提出附屬濟助要求。在2019年12月12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4.除了曾出席在2019年10月28日舉行之首次約見聆訊以外,男方缺席法庭其後就附屬濟助問題,分別在2020年8月26日、2020年11月19日、2021年2月26日的首次約見聆訊,也缺席女方向法庭申請許可委任專家替涉案的物業作估值分別在2021年3月15日和2021年5月11日的聆訊,又缺席分別在2021年5月24日和2021年6月29日舉行的兩次審前覆核聆訊。男方提交了日期為2019年12月10日之表格E 和先後寫了分別日期為2019年12月7日、2020年9月7日和2021年1月25日之長信給法庭,但沒有按法庭的命令將自己或其證人的誓章存檔和送達 。女方提交了分別日期為2019年10月10日和2021年5月13日之敍事誓章,也就涉案三個中港物業提交了估值。 5.按女方提交之多份送達誓章,女方已將法庭的命令、聆訊通知書及所有女方法庭文件送達男方,也提交了送達誓章。經考慮到女方已將審訊通知及所有法庭文件妥為送達男方,雖然男方缺席,本席認為審訊應繼續進行。 6.女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7.在2020年9月7日之來信,男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8.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9.在LKW v DD (FACV 16/2008) [2010] HKFC 1727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5個步驟︰
識別家庭資產 男方的資產 10.在1986年,訴訟雙方結婚,當時訴訟雙方都在國內外貿公司工作。在1993年,男方獲香港身份證,但仍在佛山常住。同年,他創業成立A公司,業務為代理外國品牌的化工材料。女方是A公司之法人代表。女方說,當年A公司的業務蒸蒸日上,答辯人不想保留太多現金和收益在中國,故此他們將大部份的收益轉移至香港。在1995年,男方以個人名下購入位於九龍太平道一個住宅單位(‘太平花園’)。在1997年,訴訟雙方在南海市以男方名下買地及在其上建成一個4層之樓房(‘疊南村’),在約2003年,女方和女兒獲香港身份證但仍在國內居住。在2003年,男方以其名下購入帝庭園。女方說以上的物業都是來自A公司的收益。所以,都是家庭財產。經小心考慮現有之證據後,本席接受女方以上的說法。 11.按男方2019年12月10日的表格E,他名下除持有太平花園、疊南村、帝庭園以外,分別在三間銀行有存款HK$3,058,593.65,股票總值HK$673,401.8和強積金HK$338174.23,另有信用咭債務HK$6,876.76。 12.在1993年,男方在佛山市開了一家貿易公司(‘A公司’),在2004年,因逃稅及走私進口染料助劑,公司被立案偵查而倒閉。男方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CNY500萬元,後來減刑共1年5個月,於2008年12月31日被釋放。女方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CNY300萬元。在2019年12月7日之來信中,男方說,A公司仍有債務壹仟多萬。在2009年,男方在佛山市合股成立另一家貿易公司(‘B公司’),在表格E,男方說公司有虧損100萬。在表格E,男方填報有債務HK$17,000,000。在2021年1月25日之來信,男方說,A公司的債務由女方一手做成,應全部由女方負責。 13.就A公司仍有壹仟多萬債務現仍須償還的說法,男方沒有提供任何詳情或支持文件,而所謂債務由女方一手做成,只是男方來信中片面之詞,男方既沒有按法庭命令提交敍事誓章,也缺席審訊,就男方這些說法,法庭並不接受。 14.對於男方所說B公司有虧損100萬,女方說在男方的表格E中表示他是持有45%B公司的股份和任職董事,但根據天眼查網站附件日期為2020年11月11日,男方並不是該公司的股東或董事[1]。在2020年9月7日之來信,男方說,他在B公司的股份是合作股東一起自行確認的沒有做法律文件。就所謂虧損100萬的說法,男方沒有提供任何詳情或支持文件,無論如何法庭是難以接受的。 15.女方說,男方之表格E列出其中國銀行(香港)戶口總值是HK$893,183.26,但該戶口的結單2019年10月31日第1頁顯示「綜合理財總值」是HK$2,258,024.29[2]。雖然女方在2020年9月7日的問卷要求男方解釋兩者的差異。男方沒有將回覆書存檔或送達。故此,男方的中國(香港)銀行戶口總有HK$2,258,024.29元。從綜合月結單的備註可見,所謂「綜合理財總值」為客戶每月平均持有相關項目之價值,由於只為一個平均數,所以這並非如女方所說為戶口應有之總值。按現有之證據,本席不接受女方以上的說法。 16.作供時,女方要求許可即庭提交三張類似照片的文件作為證據,據稱照片可證明男方有兩個內地銀行戶口,一張為涉及CNY11,592日期為2018年1月8日之滙款單的照片、一張為所謂恒通卡的照片、另一張則表面看來性質不明日期為2014年12月23日,經考慮以下各點後,本席拒絕女方的要求︰-
17.女方說,男方在2019年12月10日之表格E只披露三個香港的銀行戶口,自大約2009年,男方長期在國內工作和生活,難以相信男方在國內工作多年沒有任何中國的銀行戶口,況且在男方披露的銀行月單可見,男方每月工作收入沒有存入其已披露的香港銀行戶口中,從以上推斷男方沒有履行披露責任並隱瞞擁有國內的銀行戶口。女方又說,按男方的表格E他每月收入為HK$30,000,減其支出之後男方應有儲蓄超過每年HK$10萬,如果男方在B公司在2009年6月成立之後一直工作至今,他應有百多萬的儲蓄。又男方從疊南村地舖及二樓有租金收入,女方說由2018年1月至今,男方從地舖收取租金合應有CNY$613,488。 18.從常理來看本席接受男方在國內應有銀行戶口而沒有披露。但男方在香港銀行戶口有存款HK$3,058,593.65又有股票總值HK$673,401.8。又在過去男方常將其收入存於香港銀行戶口,所以也不能排除男方已將其所得存入已披露香港銀行戶口之可能性。無論如何,現並無可信證據支持男方可現在香港銀行戶口有約HK$320萬同時又在國內有百多二百萬存款之說法。 19.太平花園、疊南村、帝庭園現時都無按揭,按估值報告,太平花園市值為HK$5,580,000,帝庭園市值為HK$25,900,000。 20.女方就內地物業疊南村提交了兩份估值報告。第一份報告2021年4月30日,估值為CNY4,540,000;第二份報告為2021年8月19日,估值驟增至CNY5,990,000。制作報告的產業測量師張楚然出庭接受了法庭的提問。經小心考慮以下各點後,本席認為就疊南村的兩份估值報告,並不可靠︰
21.作一小結,男方有家庭資產如下︰-
22.按其表格E,男方有信用卡債務HK$6,876.78,本席將之算為男方個人之債務。 女方的資產 23.按女方2019年10月10日之表格E,女方有存款HK$472,282和保單總值HK$2,024,965,女方接受這些都可算為家庭資產。本席將女方之信用卡債務HK$20,493.49,算為個人債務。 24.在幾封來信中,男方對女方的案情提出了不少質疑。對於男方之質疑,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25.作一小結,女方有家庭資產包括︰-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26.女方說 ,她是主婦,除有太平花園租金收入每月HK$13,500以外並無收入。她現住帝庭園,每月一般開支HK$8,500,個人開支HK$16,330,每月總開支為HK$24,830。在婚姻期間,女方享有中產家庭的水平。大致而言,本席接受女方填報之每月開支為合理。 27.在2019年12月7日之來信,男方說,女方是生意人,赴港之前,女方在國內的國企進出口公司工作,任職部門經理,對中國進出口貿易的合約、報關手續、關稅、外滙結算等了如指掌。曾經是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的首席洽談代表。到過法國、印尼等多個國家擺展覽,2000年後因為急着想生小孩,辭職到廣東外語外貿大學進修英語,2003年急回公司接管全部工作,自己出任董事長,2004年公司出事關門,她被判緩刑後,繼續經營陶瓷、家具、禮品、家電、太陽能光伏材料等等多個項目,銷售面遍及加拿大、美國、東南亞、非州、南美洲等多個國家和地方。她有時一出差就是幾個月,忙到男方父親住院做手術(當時女方還在東莞監獄);女兒大學畢業典禮;小孫女百日宴都沒有回來。現時帝庭園家里的客廳仍然是她的工作室,資料一大堆,白天晚上,半夜的電話不斷。女方作供,自2004年A公司出事後,她已無做生意。 28.在敍事誓章,女方說,曾經朋友推薦兼職文員以幫補家計,月入大約HK$5,000,後來女方因公司不需要兼職人手而離職,由2013年至新冠狀病毒爆發期間,從事不定期的零售推廣以及幫大陸的朋友跟進家具外貿的單證,並無固定工時,有業務時月入大約HK$3,000-4,000元,無業務時月入為0。考慮到女方快將60歲及近年的工作經驗,她接近沒有謀生能力,即使有謀生能力則屬偏低。她又說,她緊張、憂鬱、受壓時,身上的皮膚會出現大面積的瘀痕及血斑塊,並且會發炎、疼痛,骨頭亦會疼痛,經過抽血及檢測後,醫生無法斷症,只能靠止痛及消炎藥舒緩病徵,及住院觀察,每次住院時間為一星期,瘀痕及血斑塊會漸漸於1個月後自然散去,病發時本人的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包括走路時身體疼痛、無法集中精神工作、無法做太極等,她有意諮詢免疫系統科的專科醫生,預計將有額外的醫療開支。 29.若如女方以上所說,則難以解釋女方又如何能現名下有存款HK$472,282和保單總值HK$2,024,965。本席認為,按現有之證據,除了女方所說者以外,女方應另有收入,從女方現有資產看來其收入也足以應付其需要有餘。 30.按男方2019年12月10日表格E,從B公司他有收入每月HK$30,000,一般開支每月HK$11,302,個人開支每月HK$10,000,每月總開支為HK$21,302。女方同意男方的每月開支屬合理。女方說,除從B公司有收入每月HK$30,000以外,男方應有疊南村地舖租每月約CNY15,081(HK18,003.7)二樓租金但數額不明,另帝庭園車位租金每月約HK$3,000,每月總收入不少於HK$51,003.7。男方的收入足夠支付其每月開支有餘。 31.訴訟雙方都有收入可應付每月開支,因此,法庭可接著考慮如何就訴訟雙方的家庭資產作出攤分,並就此作出一個清楚了斷的安排。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32.在LKW v DD 一案中,終審法院也確立了下列的原則︰
33.訴訟雙方的婚姻超過30年,對家庭都有不少貢獻,期間都出外工作,也有照顧家庭,這段婚姻也有一名已成年的女兒,現有家庭資產大部份都是來自婚姻期間所得。 34.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若採用“平均分配準則”來作為分配前婚姻居所的起步點,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35.男方說,女方對人、對金錢的占有欲與控制欲特別高,權力欲望很大,但不懂得協調團隊工作,自私自利,急功近利,不顧後果,突發性的處事較多,喜歡單獨並且主觀地作決定,發生事情時習慣推卸責任,做事甚小有良好的結果及維持較長的時間。 36.女方說,在大約1992年起,男方在國內常在夜總會花天酒地,亦因此時有感染性病,甚至亦將性病也傳染到她身上,每當在外飲醉回來,一有不順他意就惡言相對,甚至有時用暴力對女方。又說在2019年約2月,得悉男方有婚外情,在同年6月,與男方因此吵架驅使女方立下決心與他離婚。 37.訴訟雙方都企圖將婚姻失敗歸咎於對方,男方更試圖將A公司出事的責任全推在女方身上,本席卻認為按現有之證據,就本案的案情而言,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行為並不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在上述LKW v DD 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因為,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雙方(和法庭)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因此,本席也藉此機會奉勸雙方,不要再糾纏於過去的誰是誰非。 38.經考慮以下各點後,本席認為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39.家庭資產總值超過港幣4千萬,若作平均分配,訴訟雙方各可得港幣2千萬以上,這應足以照顧他們晚年之需要。 決定分配結果 40.男方要求法庭頒令將太平花園、帝庭園轉讓給女兒。女兒並非當事人,又已成年且經濟獨立,明顯地以上並非一個合理的要求。 41.女方要求法庭頒令將帝庭園轉讓給她。帝庭園市值為HK$25,900,000遠超過若平均分配家庭資產後女方可得之價值,所以也並非一個合理的要求。 42.經考慮到女方無意在太平花園居住後,又現疊南村之市值未明,本席打算頒令將三個中港物業出售,淨得由訴訟雙方平分。 43.除三個物業外,男方有存款$3,058,593.65+股票總值$673,401.8+強積金$338,174.23=$4,070,169.68,女方有存款HK$472,282+保單總值HK$2,024,965=HK$2,497,247。HK$4,070,169.68+HK$2,497,247=HK$6,567,416.68,由訴訟雙方平均各應得HK$3,283,708.34。所以,男方應付女方HK$786,461.34。 44.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頒令︰
訟費 45.法庭的頒令與訴訟雙方的公開建議相去甚遠,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轉聘杜慧燃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代表和缺席聆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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