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892/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October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asset division – sharing principle – LKW v DD – District Court – sale of properties – equal split – no costs order – 陳 (Petitioner) v 馮 (Respondent) – marriage since 1986 – respondent absent – family assets including HK and Mainland properties – court applied 5-step test from LKW v DD – sharing principle applied – properties sold and proceeds split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Petitioner HK$786,461.34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Identification of Family Assets · Assessment of Economic Needs · Application of Sharing Principle · Distribution of Assets · Costs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properties ordered to be sold and proceeds split; Respondent to pay Petitioner HK$786,461.34; No order as to costs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9892/2019[2021] HKFC 19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1 Oct 2021
Judge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9892/2019

[2021] HKFC 19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989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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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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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1年8月27日
呈請人結案陳詞: 2021年9月14日
判決日期︰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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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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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因保護當事人個人私隠,本判案書中個人資料已被刪除。

1.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則為‘男方’。

2.訴訟雙方於1986年在中國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女兒(‘女兒’),在1987年出生,現已自立。

3.在2019年8月19日,女方以男方行為不合理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在同一天將表格25存檔,向男方提出附屬濟助要求。在2019年12月12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4.除了曾出席在2019年10月28日舉行之首次約見聆訊以外,男方缺席法庭其後就附屬濟助問題,分別在2020年8月26日、2020年11月19日、2021年2月26日的首次約見聆訊,也缺席女方向法庭申請許可委任專家替涉案的物業作估值分別在2021年3月15日和2021年5月11日的聆訊,又缺席分別在2021年5月24日和2021年6月29日舉行的兩次審前覆核聆訊。男方提交了日期為2019年12月10日之表格E 和先後寫了分別日期為2019年12月7日、2020年9月7日和2021年1月25日之長信給法庭,但沒有按法庭的命令將自己或其證人的誓章存檔和送達 。女方提交了分別日期為2019年10月10日和2021年5月13日之敍事誓章,也就涉案三個中港物業提交了估值。

5.按女方提交之多份送達誓章,女方已將法庭的命令、聆訊通知書及所有女方法庭文件送達男方,也提交了送達誓章。經考慮到女方已將審訊通知及所有法庭文件妥為送達男方,雖然男方缺席,本席認為審訊應繼續進行。

6.女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i) 男方須將一個男方名下位於九龍京士柏道之住宅單位(‘帝庭園’)的所有業權轉讓予女方;

(ii) 各自繼續保留名下之資產;

(iii) 男方須支付女方的訟費。

7.在2020年9月7日之來信,男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i) 將一個男方名下位於九龍太平道之住宅單(‘太平花園’)及帝庭園轉讓給女兒;

(ii) 法官提出一個參考值給訴訟雙方作為協商解決的中心點。

8.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9.LKW v DD (FACV 16/2008) [2010] HKFC 1727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5個步驟︰

(1) 識別家庭資產;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識別家庭資產

男方的資產

10.在1986年,訴訟雙方結婚,當時訴訟雙方都在國內外貿公司工作。在1993年,男方獲香港身份證,但仍在佛山常住。同年,他創業成立A公司,業務為代理外國品牌的化工材料。女方是A公司之法人代表。女方說,當年A公司的業務蒸蒸日上,答辯人不想保留太多現金和收益在中國,故此他們將大部份的收益轉移至香港。在1995年,男方以個人名下購入位於九龍太平道一個住宅單位(‘太平花園’)。在1997年,訴訟雙方在南海市以男方名下買地及在其上建成一個4層之樓房(‘疊南村’),在約2003年,女方和女兒獲香港身份證但仍在國內居住。在2003年,男方以其名下購入帝庭園。女方說以上的物業都是來自A公司的收益。所以,都是家庭財產。經小心考慮現有之證據後,本席接受女方以上的說法。

11.按男方2019年12月10日的表格E,他名下除持有太平花園、疊南村、帝庭園以外,分別在三間銀行有存款HK$3,058,593.65,股票總值HK$673,401.8和強積金HK$338174.23,另有信用咭債務HK$6,876.76。

12.在1993年,男方在佛山市開了一家貿易公司(‘A公司’),在2004年,因逃稅及走私進口染料助劑,公司被立案偵查而倒閉。男方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CNY500萬元,後來減刑共1年5個月,於2008年12月31日被釋放。女方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CNY300萬元。在2019年12月7日之來信中,男方說,A公司仍有債務壹仟多萬。在2009年,男方在佛山市合股成立另一家貿易公司(‘B公司’),在表格E,男方說公司有虧損100萬。在表格E,男方填報有債務HK$17,000,000。在2021年1月25日之來信,男方說,A公司的債務由女方一手做成,應全部由女方負責。

13.就A公司仍有壹仟多萬債務現仍須償還的說法,男方沒有提供任何詳情或支持文件,而所謂債務由女方一手做成,只是男方來信中片面之詞,男方既沒有按法庭命令提交敍事誓章,也缺席審訊,就男方這些說法,法庭並不接受。

14.對於男方所說B公司有虧損100萬,女方說在男方的表格E中表示他是持有45%B公司的股份和任職董事,但根據天眼查網站附件日期為2020年11月11日,男方並不是該公司的股東或董事[1]。在2020年9月7日之來信,男方說,他在B公司的股份是合作股東一起自行確認的沒有做法律文件。就所謂虧損100萬的說法,男方沒有提供任何詳情或支持文件,無論如何法庭是難以接受的。

15.女方說,男方之表格E列出其中國銀行(香港)戶口總值是HK$893,183.26,但該戶口的結單2019年10月31日第1頁顯示「綜合理財總值」是HK$2,258,024.29[2]。雖然女方在2020年9月7日的問卷要求男方解釋兩者的差異。男方沒有將回覆書存檔或送達。故此,男方的中國(香港)銀行戶口總有HK$2,258,024.29元。從綜合月結單的備註可見,所謂「綜合理財總值」為客戶每月平均持有相關項目之價值,由於只為一個平均數,所以這並非如女方所說為戶口應有之總值。按現有之證據,本席不接受女方以上的說法。

16.作供時,女方要求許可即庭提交三張類似照片的文件作為證據,據稱照片可證明男方有兩個內地銀行戶口,一張為涉及CNY11,592日期為2018年1月8日之滙款單的照片、一張為所謂恒通卡的照片、另一張則表面看來性質不明日期為2014年12月23日,經考慮以下各點後,本席拒絕女方的要求︰-

(1) 由約2019年12月起 ,女方已質疑男方是否有國內銀行戶口,女方說她是從‘枱面’得到這些文件。她無法合理解釋為何審訊時才要求提交這些文件;

(2) 按2021年2月26日之命令,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已經存檔及送達之誓章、文件及其有關證人就事實所作的供詞將被採用為呈請人及答辯人有關證人的主問證據。在2021年5月11日之敍事誓章,女方並無再提及對男方是否有國內銀行戶口之質疑。由此,男方不會想到女方會在審訊時會就男方是否在國內有銀行戶口提交新證據;

(3) 若女方能及早提交這些文件,男方會有回應之機會,現若許可在審訊時提交,男方不會有回應的機會,這對男方會做成不公平;

(4) 單從三張照片來看,法庭無法知道文件的真確性(authenticity)。

17.女方說,男方在2019年12月10日之表格E只披露三個香港的銀行戶口,自大約2009年,男方長期在國內工作和生活,難以相信男方在國內工作多年沒有任何中國的銀行戶口,況且在男方披露的銀行月單可見,男方每月工作收入沒有存入其已披露的香港銀行戶口中,從以上推斷男方沒有履行披露責任並隱瞞擁有國內的銀行戶口。女方又說,按男方的表格E他每月收入為HK$30,000,減其支出之後男方應有儲蓄超過每年HK$10萬,如果男方在B公司在2009年6月成立之後一直工作至今,他應有百多萬的儲蓄。又男方從疊南村地舖及二樓有租金收入,女方說由2018年1月至今,男方從地舖收取租金合應有CNY$613,488。

18.從常理來看本席接受男方在國內應有銀行戶口而沒有披露。但男方在香港銀行戶口有存款HK$3,058,593.65又有股票總值HK$673,401.8。又在過去男方常將其收入存於香港銀行戶口,所以也不能排除男方已將其所得存入已披露香港銀行戶口之可能性。無論如何,現並無可信證據支持男方可現在香港銀行戶口有約HK$320萬同時又在國內有百多二百萬存款之說法。

19.太平花園、疊南村、帝庭園現時都無按揭,按估值報告,太平花園市值為HK$5,580,000,帝庭園市值為HK$25,900,000。

20.女方就內地物業疊南村提交了兩份估值報告。第一份報告2021年4月30日,估值為CNY4,540,000;第二份報告為2021年8月19日,估值驟增至CNY5,990,000。制作報告的產業測量師張楚然出庭接受了法庭的提問。經小心考慮以下各點後,本席認為就疊南村的兩份估值報告,並不可靠︰

(1) 就按張先生所說因為無法得知疊南村當地物業的成交價,他只能根據從互聯網中找到的國內物業代理的網頁中搜尋所得之當地物業之叫價來對疊南村作估價,叫價與成交價很可能並不相同。而張先生只是將所得之叫價劃一的予以10%之折扣作為參考,又沒有解釋,他用10%折扣率之因由,張先生以上的處理方法,本席認為難以接受;

(2) 張先生承認他對在互聯網搜尋的對象即涉及之國內物業代理既不認識,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或過去有任何合作關係。本席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難以衡量這些網上可見的國內物業代理的專業質素,他們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可靠,用這些資料所得的估值也難以接受;

(3) 在估值時,就不同物業的位置、門面、質素張先生作出了調整。因疫情關係,張先生並沒有赴國內視察疊南村或在報告涉及的其他物業,在這樣的情況下,對以上所說的調整是否能做到專業可靠,本席也抱着懷疑。

21.作一小結,男方有家庭資產如下︰-

HK$
太平花園 5,580,000.00
疊南村 (未有估值)
帝庭園 25,900,000.00
存款 3,058,593.65
股票總值 673,401.80
強積金 338,174.23

22.按其表格E,男方有信用卡債務HK$6,876.78,本席將之算為男方個人之債務。

女方的資產

23.按女方2019年10月10日之表格E,女方有存款HK$472,282和保單總值HK$2,024,965,女方接受這些都可算為家庭資產。本席將女方之信用卡債務HK$20,493.49,算為個人債務。

24.在幾封來信中,男方對女方的案情提出了不少質疑。對於男方之質疑,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1) 男方說,婚後家里的事情基本上不需要她花錢,男方買的第一套住宅、第一間商舖、第一台轎車都是給她的,都是用女方的名字登記的。在她移居香港的時候,我曾經付給她一筆較大的資金,要求她在銀行存放起來,以解急時之用。並不定期給她一些錢、黃金、手飾、禮品、化妝品等等。又說在2004年A公司出事後法庭執行期間,她把國內大部份的物業和財產作了轉移,男方2008年出獄時有一輛雷克薩斯小車還是她在使用,只是登記的車主已是他人,而罰款到現在還未交完。男方要求女方交代這些婚姻期間的財產的去向。女方作供,雖然在約2003年她和女兒已取得香港身份證,但兩人仍在佛山常住。在2005年女方出獄。在2006年女方才來港居住在帝庭園。又說,在2006年來港後,她才在香港有銀行戶口,所以在2004年時,她名下所有財產都被充公,男方所說她有隱藏財產,並無其事。就男方所指之小汽車,女方說她確是將小汽車轉到其大嫂名下,但在約2014或2015年,男方將小汽車以約CNY20,000出售,所得亦由男方佔用。

(2) 男方說,在2004年男方入獄後至約2010年帝庭園之按揭貸款清還為止6年期間,帝庭園的供樓款、管理費、差餉、地稅等都是由男方父母交的;太平花園的管理費、差餉、地租是由男方父母交的(女方只顧自己收租);訴訟雙方和女兒的醫療保險費用是由男方父母交的;男方拘留至入獄期間的律師費等費用和在監獄里的費用都是由父母交的;女方的律師費用,取保候審費用等是由男方父母交的;女兒中學、大學的學費、雜費、伙食費等費用都是男方父母交的。女方說,如前所說A公司大部份收益都存在香港,當時女方在香港無銀行戶口,所以都存在男方及其父母在香港的銀行戶口。女方說男方所謂父母的付款都是來自A公司。

(3) 在2017年女方以女兒名下購入佛山市一個住宅單位(‘富力廣場’),男方要求女方交代資金來源。女方說,富力廣場為女兒和其丈夫加上女兒丈夫的父母合資付首期 ,再以按揭貸款付尾數購入的,並非由女方出資。

(4) 在2019年女方母親從加拿大回佛山探親,在她哥哥家里跌傷入住佛山市中醫院 ,當時因為感染病情嚴重要入住重症室多日,費用很高,有時一天要打8支白蛋白針,她的哥哥、姐姐、弟弟、妹妹及其家人都從四面八方趕回佛山,准備見母親最後一面,她的四姐還拿出母親在加拿大立下的放棄治療的遺囑,女方却堅持要繼續治療,她說先用完佛山的300多萬再算,還說母親在加拿大的住所還有錢,放錢的地方她知道。男方指由此可見女方有隱藏財產。女方說,當時住院花去約CNY390,000,其母在佛山有社保,在加拿大也有醫療保險,是可以應付上述醫療開支。

(5) 男方要求女方交代她在國內可得之社保金、退休金。女方說,本來年滿55歲後她可得退休金每月約CNY3,000,但因為她涉及A公司之糾紛,工商局要求女方先提交A公司當年14位員工同意撤銷A公司之社保戶口之同意書,然後女方才可領退休金。女方說,她與當年的員工已失去聯絡多時,根本不可能取得所謂同意書,所以至今無法領分毫退休金。

(6) 男方並無到庭作供,就其以上所說也沒有提交其他支持之證據,按現有之證據,本席認為女方已如上澄清了男方的質疑,她也並無如男方所說有隱藏財產。

25.作一小結,女方有家庭資產包括︰-

(1) 存款HK$472,282;

(2) 保單總值HK$2,024,965。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26.女方說 ,她是主婦,除有太平花園租金收入每月HK$13,500以外並無收入。她現住帝庭園,每月一般開支HK$8,500,個人開支HK$16,330,每月總開支為HK$24,830。在婚姻期間,女方享有中產家庭的水平。大致而言,本席接受女方填報之每月開支為合理。

27.在2019年12月7日之來信,男方說,女方是生意人,赴港之前,女方在國內的國企進出口公司工作,任職部門經理,對中國進出口貿易的合約、報關手續、關稅、外滙結算等了如指掌。曾經是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的首席洽談代表。到過法國、印尼等多個國家擺展覽,2000年後因為急着想生小孩,辭職到廣東外語外貿大學進修英語,2003年急回公司接管全部工作,自己出任董事長,2004年公司出事關門,她被判緩刑後,繼續經營陶瓷、家具、禮品、家電、太陽能光伏材料等等多個項目,銷售面遍及加拿大、美國、東南亞、非州、南美洲等多個國家和地方。她有時一出差就是幾個月,忙到男方父親住院做手術(當時女方還在東莞監獄);女兒大學畢業典禮;小孫女百日宴都沒有回來。現時帝庭園家里的客廳仍然是她的工作室,資料一大堆,白天晚上,半夜的電話不斷。女方作供,自2004年A公司出事後,她已無做生意。

28.在敍事誓章,女方說,曾經朋友推薦兼職文員以幫補家計,月入大約HK$5,000,後來女方因公司不需要兼職人手而離職,由2013年至新冠狀病毒爆發期間,從事不定期的零售推廣以及幫大陸的朋友跟進家具外貿的單證,並無固定工時,有業務時月入大約HK$3,000-4,000元,無業務時月入為0。考慮到女方快將60歲及近年的工作經驗,她接近沒有謀生能力,即使有謀生能力則屬偏低。她又說,她緊張、憂鬱、受壓時,身上的皮膚會出現大面積的瘀痕及血斑塊,並且會發炎、疼痛,骨頭亦會疼痛,經過抽血及檢測後,醫生無法斷症,只能靠止痛及消炎藥舒緩病徵,及住院觀察,每次住院時間為一星期,瘀痕及血斑塊會漸漸於1個月後自然散去,病發時本人的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包括走路時身體疼痛、無法集中精神工作、無法做太極等,她有意諮詢免疫系統科的專科醫生,預計將有額外的醫療開支。

29.若如女方以上所說,則難以解釋女方又如何能現名下有存款HK$472,282和保單總值HK$2,024,965。本席認為,按現有之證據,除了女方所說者以外,女方應另有收入,從女方現有資產看來其收入也足以應付其需要有餘。

30.按男方2019年12月10日表格E,從B公司他有收入每月HK$30,000,一般開支每月HK$11,302,個人開支每月HK$10,000,每月總開支為HK$21,302。女方同意男方的每月開支屬合理。女方說,除從B公司有收入每月HK$30,000以外,男方應有疊南村地舖租每月約CNY15,081(HK18,003.7)二樓租金但數額不明,另帝庭園車位租金每月約HK$3,000,每月總收入不少於HK$51,003.7。男方的收入足夠支付其每月開支有餘。

31.訴訟雙方都有收入可應付每月開支,因此,法庭可接著考慮如何就訴訟雙方的家庭資產作出攤分,並就此作出一個清楚了斷的安排。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32.LKW v DD 一案中,終審法院也確立了下列的原則︰

(a) 法庭須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的隱含目的是要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b) 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c) 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配準則”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33.訴訟雙方的婚姻超過30年,對家庭都有不少貢獻,期間都出外工作,也有照顧家庭,這段婚姻也有一名已成年的女兒,現有家庭資產大部份都是來自婚姻期間所得。

34.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若採用“平均分配準則”來作為分配前婚姻居所的起步點,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35.男方說,女方對人、對金錢的占有欲與控制欲特別高,權力欲望很大,但不懂得協調團隊工作,自私自利,急功近利,不顧後果,突發性的處事較多,喜歡單獨並且主觀地作決定,發生事情時習慣推卸責任,做事甚小有良好的結果及維持較長的時間。

36.女方說,在大約1992年起,男方在國內常在夜總會花天酒地,亦因此時有感染性病,甚至亦將性病也傳染到她身上,每當在外飲醉回來,一有不順他意就惡言相對,甚至有時用暴力對女方。又說在2019年約2月,得悉男方有婚外情,在同年6月,與男方因此吵架驅使女方立下決心與他離婚。

37.訴訟雙方都企圖將婚姻失敗歸咎於對方,男方更試圖將A公司出事的責任全推在女方身上,本席卻認為按現有之證據,就本案的案情而言,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行為並不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在上述LKW v DD 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因為,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雙方(和法庭)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因此,本席也藉此機會奉勸雙方,不要再糾纏於過去的誰是誰非。

38.經考慮以下各點後,本席認為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1) 現有婚姻資產大部份都是來自婚姻期間所得;

(2) 訴訟雙方各自有收入、可應付其需要;

(3) 並無證據如女方所說將來她須自置物業居住;

(4) 雙方都沒有造出任何明顯及嚴重的不當行為 ,以致於法庭認為不理會有關行為便會有違公平;

(5) 雙方的婚姻持續期超過30年,是長的婚姻;及

(6) 雙方對於家庭福利作出相當的貢獻。

39.家庭資產總值超過港幣4千萬,若作平均分配,訴訟雙方各可得港幣2千萬以上,這應足以照顧他們晚年之需要。

決定分配結果

40.男方要求法庭頒令將太平花園、帝庭園轉讓給女兒。女兒並非當事人,又已成年且經濟獨立,明顯地以上並非一個合理的要求。

41.女方要求法庭頒令將帝庭園轉讓給她。帝庭園市值為HK$25,900,000遠超過若平均分配家庭資產後女方可得之價值,所以也並非一個合理的要求。

42.經考慮到女方無意在太平花園居住後,又現疊南村之市值未明,本席打算頒令將三個中港物業出售,淨得由訴訟雙方平分。

43.除三個物業外,男方有存款$3,058,593.65+股票總值$673,401.8+強積金$338,174.23=$4,070,169.68,女方有存款HK$472,282+保單總值HK$2,024,965=HK$2,497,247。HK$4,070,169.68+HK$2,497,247=HK$6,567,416.68,由訴訟雙方平均各應得HK$3,283,708.34。所以,男方應付女方HK$786,461.34。

44.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頒令︰

(i) 答辯人須在本命令頒佈起計兩個月內,或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將︰-(1)太平花園;(2) 疊南村;(3) 帝庭園以市值售;

(ii) 在交易成交不少於2個星期前,女方須搬離帝庭園,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iii) 出售後,在扣除必須的費用後,所得的淨收益由訴訟雙方平分;

(iv) 男方須在本命令頒佈起計兩個月內,或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兩者以較後者為準,付予女方整筆款額HK$786,461.34;

(v) 在上述各段獲遵行後 ,撤銷訴訟雙方針對對方的附屬濟助申索;

(vi) 訴訟雙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訟費

45.法庭的頒令與訴訟雙方的公開建議相去甚遠,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轉聘杜慧燃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代表和缺席聆訊



[1]   文件冊 乙/PP. 303-312

[2]   文件冊 乙/PP. 231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989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