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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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0年9月24日下午12時許,警員19169和隊員進行反毒品行動。警員在秀茂坪順天邨天暉樓2樓埋伏,期間看見被告獨自從206室行出來,被告左手拿著一袋垃圾,右手以狗帶牽引著一隻狗。警員19169看見被告離開206室,於是上前表露身分和截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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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8/2021 [2021] HKDC 12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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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2.本席現在會簡化控方早前所讀出的案情撮要。 3.2020年9月24日下午12時許,警員19169和隊員進行反毒品行動。警員在秀茂坪順天邨天暉樓2樓埋伏,期間看見被告獨自從206室行出來,被告左手拿著一袋垃圾,右手以狗帶牽引著一隻狗。警員19169看見被告離開206室,於是上前表露身分和截查被告。 4.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個銀包內有港幣$23,100元、3條鎖匙、一部iPhone。 5.另外,警員15809用上述其中兩條鎖匙開啟206室的鐵閘及木門。206室有兩間睡房。被告表示右邊睡房屬於被告本人所有,當時房門關上及上鎖。另一間睡房則屬於朋友所有,房門打開,而朋友已很久沒有在該處居住。警員15809用一條鎖匙開啟被告睡房的門。 6.警方搜查被告睡房,發現以下物品:—
專家證據 7.武器專家檢驗上述指節套,發現是一件附有黑色啞光裝飾的連體合金物件,寬116毫米、高70毫米、厚9.6毫米和重166克。專家認為上述指節套是第217章《武器條例》附表所指明的違禁武器,即是指節套不論是否有尖釘及是否有刀刃。 8.法證科學專家檢驗上述其中一支黑色及銀色的伸縮棍(伸縮棍1)。組成伸縮棍1的三根管全屬鋼製。伸縮棍1縮短時長約20厘米,完全伸長時約53厘米。 9.另一支黑色的伸縮棍(伸縮棍2)附有防滑手柄。伸縮棍2的三根管全屬膠製。伸縮棍2縮短時長約24厘米,完全伸長時約54厘米。 10.法證科學專家認為上述兩支伸縮棍如向下揮動,在結合重力及離心力的操作方式下,即可伸長;如左右或向上揮棍,則單靠離心力亦可伸長。 11.前述的牛肉刀的刀刃約長30厘米,有12厘米長的刀柄(見相片冊MFI-2(39)相片)。 12.政府化驗師證實:—
13.上述的危險藥物巿值約為$6,216元。 14.警方亦在206室木製大門表面發現四個指紋,又在被告睡房組合櫃抽屜發現一個指紋。經法證檢驗,發現五個指紋中的三個指模與被告人的指紋吻合。 15.警員拘捕被告,稍後在警署進行錄影會面。被告在警誡下說出下列事情:—
16.同日晚上,警員把被告押返511室。511室的屋主陳女士確認與被告相識,但被告並非在511室居住。 求情理由 17.辯方呈上書面求情陳詞。現年38歲的被告未婚,小六程度,被捕前失業。被告和哥哥都有坎坷的童年,年幼時被父母拋棄。被告有吸「冰」毒的習慣。辯方說被告一早認罪,而辯方亦說所有武器並沒有實質用過。被告承認不再犯案。辯方希望法庭能把所有判刑同期執行。在求情時,辯方並沒有說涉案部分「冰」毒是自用。 判刑 18.被告在離開他當時的居所時,被埋伏的警員拘捕。在身上有$23,000多元現金,但所有的毒品及武器都在被告所佔住的房間內找到。被告有單位大門和內部一間房間的鎖匙。 19.警方所找到的毒品有7包:一組5包,是有紅線的透明膠袋,內載有毒品的份量是0.56克;而另一組2包,載有的毒品份量是3.27克,巿值約$6,200多元(見相片冊MFI-2(29)相片)。警方在單位內並沒有檢獲任何「冰壺」或者吸食「冰」毒的工具。涉案的42厘米長的牛肉刀的刀柄是用布包裹住,刀刃長30厘米。涉案的伸縮棍1是全鋼製,而伸縮棍2則全膠製。兩支伸縮棍全長約53/54厘米。指節套是連體合金物件,重約166克。 20.被告有坎坷的童年。8歲時父母離婚,之後把被告和大被告一歲的哥哥一併拋棄,有如人間蒸發。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和哥哥只能到街坊、鄰居暫住。沒有人幫年少的被告去找社工;沒有人去找社會福利署幫助被告及其哥哥;亦沒有人報警。被告說他沒有出世紙,但卻有身分證。被告說他沒有親戚,沒有公公、婆婆、爺爺、嫲嫲。本席認為這些「慘況」卻令本席存疑。 21.被告從1998年8月開始總共有十四項定罪,兩項涉及藏毒罪。2009年曾被判入戒毒所。 22.在法庭查問下,辯方沒有指示那隻狗屬誰,亦沒有指示為何被告放狗時身上帶有$23,000多元現金。 23.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24.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冰」毒的刑期起點是3年至7年。本案涉及9.37克「冰」毒,辯方提議適當的刑期約為6年8個月至6年9個月。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6年半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減至52個月。 25.另外兩項涉及武器的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就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2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判刑同期執行。 26.在整體量刑原則之下,由於性質不同,本席頒令第二及第三項判刑其中的1個月與第一項販毒罪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三項控罪的總刑期是53個月(52個月 + 1個月)。 27.最後,涉案單位是涉及公共屋邨單位,本席相信警方會知會有關當局,看看有沒有任何跟進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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