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志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69/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本年3月27日上訴許可申請人鄧志豪在區域法院承認1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被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判刑每罪入獄兩年,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即共判監兩年。申請人現申請許可上訴減刑。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169/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169/2000

CACC 169/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2000年第169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40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許可申請人 鄧志豪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0年9月5日

宣判日期:2000年9月5日

---------------

判 案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年3月27日上訴許可申請人鄧志豪在區域法院承認1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被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判刑每罪入獄兩年,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即共判監兩年。申請人現申請許可上訴減刑。

2. 本案的事實如下。申請人是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邦保險公司』)的經紀。在1997年9月19日至12月4日期間,申請人在6份保險申請書內,填寫虛構資料包括虛假的保險申請人受僱詳情、僱主名稱及辦事處地址等。同時申請人亦在6份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填上保險申請書內的相同虛假資料。這12份申請書導致友邦保險公司發出6份人壽保險單及渣打銀行發出6張有信貸服務的信用卡。

3. 在事件中,友邦保險公司沒有金錢損失,而6張信用卡中,有兩張已退回銀行,其餘的4張則使渣打銀行損失金額共10萬元。

4. 源法官在判刑時稱,申請人身為友邦保險公司保險經紀,而犯上本案,是違犯友邦保險公司對他的誠信。而渣打銀行是相信申請書提供的資料是正確及認為資料已經友邦保險公司核實,才發出信用卡,間接上信賴申請人的操守,可以說申請人亦破壞了渣打銀行對他的誠信。法官認為刑期應以4年為起點,不過,她接納申請人所說,他會因此案而失去他在保險業的前途,而且,沒有証據顯示他與渣打銀行的損失有關,所以源法官定刑期起點為3年,扣減三分一因認罪可獲得的減刑後,判監每罪兩年。同期執行。

5. 上訴理由主要是指法官未定出每項罪名的個別刑期而先定出整體刑期,是犯原則上的錯誤,而最終判出的兩年刑期,整體或個別而論,均明顯過高。

6. 就第一點,代表申請人的韋大律師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每項罪名的個別情況和嚴重性。他引用的案例有律政司訴陳培生(1)(譯音)、女皇訴陳亦玲(2)(譯音)、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路德(3)等案,這些案例顯示一般而論,如果有多項罪名,判刑應是先考慮個別刑期然後考慮整體刑期。

7. 本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所採納的量刑途徑與以上案例所提示的有差別,不過,如果原審法官在考慮各項控罪的罪行和整體罪行後,從另一途徑結論得出的刑罰是恰當的話,上訴法庭是不會干預的。因為就量刑方面,原審法官應擁有一定的酌情權以便他可以作出適合的刑期。

8. 就第二點,韋大律師稱,原審法官沒有充份考慮友邦保險公司沒有因申請人所犯的罪行而遭受損失,而申請人亦無因此中飽私囊,況且,原審法官亦裁定渣打銀行的損失與申請人無關。韋大律師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關候(4)(譯音)一案,指該案的性質與本案相同,而嚴重性較本案大,但判刑只是16個月,所以本案的判刑是明顯的過高。

9. 本庭認為本案首6項控罪涉及申請人身為友邦保險公司經紀,利用職權用假資料促使他的僱主發出保險單,雖然友邦保險公司沒有因此受損,但是申請人破壞僱主對他的信任,罪行仍然嚴重。次6項控罪涉及申請人用假資料促使銀行發出信用卡,結果銀行損失10萬元。雖然沒有証據顯示銀行損失與申請人有直接的關連,但銀行是基於信任申請人提供的假資料而發卡,以致遭受損失。此罪行的嚴重性亦與首6項的相同。上訴法庭在吳關候案減刑的原因是該案的性質不尋常,所以該案的判刑是根據個別案情而定,不能作為本案判刑的依歸。從以上所述的原審法官判刑理由,可見原審法官已分別考慮兩類不同罪行的個別嚴重性,及控罪一共12項之多,才達至以3年為刑期起點。綜合本案所有情況,原審法官採納3年為刑期起點,並不明顯過高。而最終判刑共兩年,亦無不妥善之處。本庭不干預原判,拒絕申請上訴許可。

註:

(1) Attroney General v CHAN Piu-sang & anor. [1994] 1 HKCLR 211

(2) R v CHEN Yueh-ling, Crim. App. No. 464 of 1996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路德 [1998] 2 HKLRD 527

(4) HKSAR v NG Kwan-hau, Crim. App. No. 153 of 1999

(梁紹中) (王見秋)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韋漢熙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