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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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牽涉向朋友借錢不逐繼而襲擊及恐嚇對方,事件驚動警方介入但未有把事情平息,其後更演變成勒索 — 事隔一星期後,兩人再次在街上相遇,襲擊者向受害人勒索$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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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32/2020 [2021] HKDC 11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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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牽涉向朋友借錢不逐繼而襲擊及恐嚇對方,事件驚動警方介入但未有把事情平息,其後更演變成勒索 — 事隔一星期後,兩人再次在街上相遇,襲擊者向受害人勒索$25,000。 2.以上事情發生於2020年6月兩個晚上,地點是沙田大圍(阿伯當時任職清潔工人替該處多間食肆傾倒垃圾,案發時正值工作時間)。第一晚(15日)發生普通襲擊[1]和刑事恐嚇[2],第二晚(23日)發生勒索[3]。事後,警方控告被告人以上三項罪名;經審訊後,被告人全部控罪被判罪成。 3.案情透露被告人(47歲)向友人(71歲阿伯)借錢不遂而襲擊對方,首先拿出木棍打向阿伯,但未能成功便給對方搶走木棍,隨即揮拳擊中阿伯的鼻子。阿伯走入巷子躲進一間酒樓的廚房裏,期間,被告人拿出一把刀指向阿伯,並説:「你唔借錢俾我,你玩我呀」,最後還是給阿伯搶去刀子。阿伯報警求助,被告人當晚被警察拘捕。 4.事隔一星期之後,兩人在案發現場附近再次碰見,被告人凶神惡煞地向阿伯索取$25,000作為上星期的事令他需要支付的律師費之賠償。阿伯非常驚慌,擔心被告人有刀在身對他不利,未有即時答應而是採取拖延計劃,致電朋友著對方代為報警。稍後警方到來把被告人拘捕。 5.被告人過往有8項刑事紀錄,牽涉藏毒,盜竊和暴力等罪行,當中四項涉及暴力例如公眾地方打鬥,普通襲擊,襲擊至身體傷害,而他的最後的案底就是在2020年8月因傷人19被法庭判處兩個月監禁。 6.被告人曾經結婚但現已離婚,育有一名兒子,離婚時曾與前妻爭奪兒子的撫養權(當時兒子三歲),最終法庭把撫養權判給前妻。辯方律師指出這令被告人受到很大打擊,其後前妻更拒絕兒子與被告人接觸,這一切使其精神病的問題更加惡化。 7.被告人現時與年邁的母親相依為命,母親患有骨癌,一直由被告人悉心照顧,目前最令被告人放不開的是母親頓失照顧。被告人希望法庭能盡量輕判,好讓他早日回去照顧母親。 8.辯方律師指本案並不牽涉黑社會恐嚇陌生人的情況,只是朋友間的衝突,最終受害人亦沒有金錢上的損失。 9.恐嚇勒索是嚴重的罪行。在本案,被告人在過程中曾使用武器作出威嚇,惟幸無人受到嚴重受傷,但潛在的風險是實在的。 10.阿伯雖然年事已高,但看起來精神奕奕,說話洪亮,身手相信也相當敏捷(否則不能容易搶奪對方所持的武器);相反,被告人雖然個子高大,但動作看來有點遲緩。 11.被告人拿刀子恐嚇對方,或許由於上述情況,事件並沒有導致有人受嚴重傷害。事隔一星期後,被告人向阿伯勒索$25,000,確實令對方受驚,怕他身上有刀襲擊對方。但對被告人有利的情況是警察稍後到來把他拘捕,並沒有發現他身上有任何武器。 12.從本案整體情況來看,事件是有其嚴重之處,但辯方向法庭指出被告人有精神問題,本席於是把案件押後兩星期以便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 13.兩份報告已經在本席前,兩名醫生均認為被告人因濫藥而出現精神問題,不過,其情況目前受到控制,不用住院。對於控罪,醫生認為他是清楚明白並適宜答辯。 14.雖然被告人在報告中仍然堅持自己庭上的說法,顯示其沒有悔意,但本案並非屬於有組織或牽涉黑社會的勒索等欺壓弱勢社群的案件,而是朋友間因金錢問題所引起的衝突,法庭不用考慮阻嚇性刑罰。被告人所作出的勒索亦非最差劣的類別,再加上被告人的精神問題,這些都是趨向對被告人有利的考慮。 15.基於以上所述,就三項控罪,本席量刑如下:
16.事情分別在兩晚發生,但嚴格來講可説是源自同一事件,本席頒令所有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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