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少琼 對 馮國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2/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November 2021.
1. 申索人詹小姐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被告人馮先生退回較早前給他用以代購手提電腦的HK$7,879款項。暫委審裁官施祖堯(“ 審裁官 ”)裁定詹小姐勝訴,馮先生須支付詹小姐申索款項、訟費及利息。馮先生現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Cites 2 cases
|
HCSA 32/2019 [2021] HKCFI 32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9年第32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45831號) ——————————
——————————
判決書 前言 1.申索人詹小姐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被告人馮先生退回較早前給他用以代購手提電腦的HK$7,879款項。暫委審裁官施祖堯(“審裁官”)裁定詹小姐勝訴,馮先生須支付詹小姐申索款項、訟費及利息。馮先生現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申索 2.詹小姐與馮先生為舊同事,於2008年認識。 3.詹小姐稱,由於馮先生是中文大學舊生,可以優惠價購買手提電腦,故於2018 年9 月12 日與他達成協議,由他代購電腦並安裝軟件後,於合理時間內交給詹小姐。協議沒有任何附帶條件或報酬。詹小姐按協議將$7,879存入馮先生戶口($7,499為電腦價格、$680為一條記憶體、減$300為購買電腦的回贈)。但馮先生購入電腦後卻拒絕交予詹小姐。 抗辯 4.馮先生於答辯書指,為了提取新電腦,他要支付$28交通費。另外,因曾為詹小姐及其妹妹於其他電腦安裝軟件及教授使用,詹小姐承諾宴請他日本和牛晚膳。由於詹小姐沒有支付交通費及宴請他,所以便保管著新電腦。於庭上,馮先生又指,他認為購買電腦的$300回贈是屬於他的,而由於詹小姐沒有向他支付$300,所以便不歸還電腦。 原審裁斷 5.審裁官首先認為,詹小姐與馮先生之間並沒有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審裁官指,任何合理的人都會認為雙方當時意圖只是協助朋友的性質,即詹小姐只是尋求馮先生協助,而並非意圖達成任何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1]。 6.雖然沒有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但審裁官指馮先生接受了詹小姐存款,為她代購電腦,但卻拒絕交給詹小姐,認為她可以「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 為訴訟因由向馮先生申索。 7.審裁官援引 Shanghai Tongji Science & Technology Industrial Co Ltd v Casil Clearing Ltd (2004) 7 HKCFAR 79 [66]-[68] 指,處理不當得利申索,要考慮以下因素:
8.審裁官亦援引 The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Restitution, Virgo (2nd ed) [pp74-77] 指,即使被告人聲稱他所得到的利益沒有價值,但如果合理的人認為被告人因為申索人的行為而節省了必須產生的開支,被告人會被視為不容置疑地接收了好處。 9.考慮雙方的Whatsapp對話後,審裁官指:
10.至於馮先生指$300回贈屬於他,審裁官指:
11.審裁官裁定馮先生提出的所有理據均不成立,故觸犯不當得利的法律原則。 12.雖然馮先生於2018 年11 月30 日提訊中,願意歸還電腦,但詹小姐展開訴訟時,馮先生仍未提出歸還,所以詹小姐申索理據成立。所申索的款項是馮先生的得利,亦是法律認可的濟助,審裁官裁定詹小姐可獲$7,879賠償。 13.訟費方面,詹小姐於提訊中不接受退回電腦,並繼續訴訟。而馮先生之前不只一次提出會於電腦安裝病毒。他稱當時只是開玩笑。但審裁官指雙方於2018 年10 月24 日已為電腦單據爭持不下,認為詹小姐對馮先生的訊息有所擔心而不接受退回電腦,並非不合理。審裁官裁定詹小姐可獲得本案訟費。 覆核申請 14.馮先生就審裁官的裁決申請覆核,理據如下:
15.2019年7月12日,審裁官駁回馮先生的覆核申請。審裁官指,訴訟開展前馮先生清晰表達拒絕歸還電腦,因此當時他絕對有不當得利。雙方有否協議詹小姐宴請馮先生、$300回贈用於和牛自助餐及安裝病毒是否說笑等事項,原審時已處理,審裁官維持原判。另外,審裁官翻聽2018 年11月30 日提訊的錄音後,認為雙方當時只是探討和解方法而沒有達成和解。 擬上訴理由 16.馮先生於其申請書(表格 9)批評審裁官於判詞中弄錯重要日期及誰是申索人和被告人。他亦指審裁官忽略不利詹小姐的證據,未能掌握整體案情,錯誤理解關鍵事實,導致裁決存在錯誤的法律觀點。他提出的具體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17.訟費事宜方面,馮先生指,2019年6 月3 日上午9 時30 分的聆訊,他只出庭少於1小時而告病假,審裁官卻以整天時間計算。他又指,2019 年7 月12 日的聆訊,雙方大部分時間都在等待審裁官處理其他案件及事宜,而不是本案實際聆訊時間。馮先生援引梁銀翠訴陳永英 [2018] HKCFI 334 ,指應以實際聆訊時間及以小時作計算單位。 討論 18.本席認為,審裁官在法理和事實爭議上的分析完全正確。 19.無可置疑,馮先生並無任何權利管有屬於詹小姐的電腦。該電腦是由詹小姐所付款項購得的,馮先生在當中並無權益。有關馮先生的抗辯理由,審裁官認為雙方並無產生有效合約的意圖,這是一項事實裁定,本席沒有任何理由干預。 20.至於馮先生的上訴理由,都是針對審裁官的事實裁定,本席看不到審裁官在作出裁定時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再者,本席認為審裁官的裁定有理有據,十分正確。 21.就馮先生指審裁官弄錯日期和人物這些錯誤,屬雞毛蒜皮,並不影響裁定的可靠性。 22.訟費方面,審裁官有權酌情處理,本席看不到他有任何犯錯的地方。 23.馮先生的上訴沒有理據,毫無勝訴機會。本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審裁官援引 RTS Flexible Systems Ltd v Molkerei Alois Muller GmbH & Co KG [2010] UKSC 14 [45] & [86] 及 Formation and Variation of Contracts, John Cartwright (第二版) [3]-[11]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