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少琼 對 馮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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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詹小姐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被告人馮先生退回較早前給他用以代購手提電腦的HK$7,879款項。暫委審裁官施祖堯(“ 審裁官 ”)裁定詹小姐勝訴,馮先生須支付詹小姐申索款項、訟費及利息。馮先生現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Cites 2 cases

Case No.HCSA 32/2019[2021] HKCFI 322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32/2019

[2021] HKCFI 32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9年第32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45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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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詹少琼  

被告人(申請人) 馮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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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9年9月16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11月5日

前言

1.申索人詹小姐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被告人馮先生退回較早前給他用以代購手提電腦的HK$7,879款項。暫委審裁官施祖堯(“審裁官”)裁定詹小姐勝訴,馮先生須支付詹小姐申索款項、訟費及利息。馮先生現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申索

2.詹小姐與馮先生為舊同事,於2008年認識。

3.詹小姐稱,由於馮先生是中文大學舊生,可以優惠價購買手提電腦,故於2018 年9 月12 日與他達成協議,由他代購電腦並安裝軟件後,於合理時間內交給詹小姐。協議沒有任何附帶條件或報酬。詹小姐按協議將$7,879存入馮先生戶口($7,499為電腦價格、$680為一條記憶體、減$300為購買電腦的回贈)。但馮先生購入電腦後卻拒絕交予詹小姐。

抗辯

4.馮先生於答辯書指,為了提取新電腦,他要支付$28交通費。另外,因曾為詹小姐及其妹妹於其他電腦安裝軟件及教授使用,詹小姐承諾宴請他日本和牛晚膳。由於詹小姐沒有支付交通費及宴請他,所以便保管著新電腦。於庭上,馮先生又指,他認為購買電腦的$300回贈是屬於他的,而由於詹小姐沒有向他支付$300,所以便不歸還電腦。

原審裁斷

5.審裁官首先認為,詹小姐與馮先生之間並沒有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審裁官指,任何合理的人都會認為雙方當時意圖只是協助朋友的性質,即詹小姐只是尋求馮先生協助,而並非意圖達成任何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1]

6.雖然沒有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但審裁官指馮先生接受了詹小姐存款,為她代購電腦,但卻拒絕交給詹小姐,認為她可以「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 為訴訟因由向馮先生申索。

7.審裁官援引 Shanghai Tongji Science & Technology Industrial Co Ltd v Casil Clearing Ltd (2004) 7 HKCFAR 79 [66]-[68] 指,處理不當得利申索,要考慮以下因素:

(1)  被告人有沒有接受好處,從中得利?

(2)  所得利益是否從申索人身上取得?

(3)  所得利益是否不當?

(4)  被告人對於申索人有沒有辯解?

8.審裁官亦援引 The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Restitution, Virgo (2nd ed) [pp74-77] 指,即使被告人聲稱他所得到的利益沒有價值,但如果合理的人認為被告人因為申索人的行為而節省了必須產生的開支,被告人會被視為不容置疑地接收了好處。

9.考慮雙方的Whatsapp對話後,審裁官指:

「47. [馮先生] 拒絕將新電腦交給 [詹小姐] 的意向是非常清晰的。比如於2018 年10 月27 日下午1:41 分 [詹小姐] 指出如果 [馮先生] 不歸還新電腦和收據或償還存款,[詹小姐] 便會起訴 [馮先生],[馮先生] 回應指只會於收到$300 (即等同請 [馮先生] 食日本和牛的價錢)後才會歸還新電腦和收據。

...

49. 如果 [馮先生] 要擁有新電腦的話,他需要支付買電腦的款項,但現在 [詹小姐] 卻支付了新電腦的款項。因此明顯地,就新電腦或 [詹小姐] 向 [馮先生] 所作出的存款而言,[馮先生] 是由於獲得 [詹小姐] 的存款而免卻了自己開支。因此 [馮先生] 有得利,而所得利益亦是從 [詹小姐] 身上取得。

50. ... [馮先生] 接受了 [詹小姐] 的存款後,卻不把新電腦和收據交給 [詹小姐] 並自己保留,這得益明顯是不當的。

...

52. … 證據清晰顯示 [馮先生] 協助 [詹小姐] 購買新電腦完全是出於義務性質 … 雙方並沒有任何協議存在 … 溝通中一直都沒有提及有任何回報 … [馮先生] 於2018 年9 月18 日第一次問 [詹小姐] 能否請他食日本和牛,而 [詹小姐] 回應指沒有錢(文件夾C53) ,而後來 [詹小姐] 亦堅持不會請 [馮先生],但可以平分帳單(文件夾C54) 。所以 [馮先生] 是完全沒有理據以 [詹小姐] 沒有宴請他食日本和牛 [而] 拒絕交出新電腦。至於$28 的交通費,亦並非雙方當初就買電腦所得的共識,因此不能以此作為不交換新電腦的藉口。

53. 至於 [馮先生] 協助 [詹小姐] 及其妹妹就新和舊電腦安裝軟件和教授使用,正如 [馮先生] 自己於2019 年3 月25 日的證人供詞亦清晰指出,他是 “義務幫助”,而 [馮先生] 於庭上確認是義務協助 [詹小姐],因此亦不能以此作為不交出電腦的理據。」

10.至於馮先生指$300回贈屬於他,審裁官指:

「54. … [馮先生] 從來沒有於任何狀書或證人供詞提出這點,而雙方的Whatsapp 中 [馮先生] 從來沒有要求 [詹小姐] 支付回贈款額$300 。相反來說,[馮先生] 於2018 年9 月21 日上午11:54 向 [詹小姐] Whatsapp說「U save $300 」(文件夾C76) 和2018 年9 月24 日下午1:34 向 [詹小姐] 說「I help u save $300 」(文件夾C102) 。雙方曾經就 [詹小姐] 何時支付 [馮先生] 有討論,最後 [詹小姐] 同意於2018 年9 月13 日將$7879 ($7499+$680-$300) 存到 [馮先生] 的渣打銀行戶口,而 [馮先生] 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 [詹小姐] 支付該$300 回贈款額。」

11.審裁官裁定馮先生提出的所有理據均不成立,故觸犯不當得利的法律原則。

12.雖然馮先生於2018 年11 月30 日提訊中,願意歸還電腦,但詹小姐展開訴訟時,馮先生仍未提出歸還,所以詹小姐申索理據成立。所申索的款項是馮先生的得利,亦是法律認可的濟助,審裁官裁定詹小姐可獲$7,879賠償。

13.訟費方面,詹小姐於提訊中不接受退回電腦,並繼續訴訟。而馮先生之前不只一次提出會於電腦安裝病毒。他稱當時只是開玩笑。但審裁官指雙方於2018 年10 月24 日已為電腦單據爭持不下,認為詹小姐對馮先生的訊息有所擔心而不接受退回電腦,並非不合理。審裁官裁定詹小姐可獲得本案訟費。

覆核申請

14.馮先生就審裁官的裁決申請覆核,理據如下:

(1)  他由始至終沒有不誠實取用或佔用新電腦,所以沒有不當得利;

(2)  展開訴訟前沒有歸還電腦,原因是詹小姐不支付本來打算用作和牛自助餐費用的$300回贈;

(3)  雙方於2018 年11月30 日提訊中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但及後詹小姐不遵守和解協議;

(4)  之前稱會安裝病毒於新電腦是開玩笑;

(5)  雙方有協議由詹小姐宴請日本和牛。

15.2019年7月12日,審裁官駁回馮先生的覆核申請。審裁官指,訴訟開展前馮先生清晰表達拒絕歸還電腦,因此當時他絕對有不當得利。雙方有否協議詹小姐宴請馮先生、$300回贈用於和牛自助餐及安裝病毒是否說笑等事項,原審時已處理,審裁官維持原判。另外,審裁官翻聽2018 年11月30 日提訊的錄音後,認為雙方當時只是探討和解方法而沒有達成和解。

擬上訴理由

16.馮先生於其申請書(表格 9)批評審裁官於判詞中弄錯重要日期及誰是申索人和被告人。他亦指審裁官忽略不利詹小姐的證據,未能掌握整體案情,錯誤理解關鍵事實,導致裁決存在錯誤的法律觀點。他提出的具體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1)  馮先生強調,$300回贈是來自他的信用卡,雙方並協議將回贈用於享用和牛餐。但詹小姐違反協議,於是要求她以現金歸還屬於他的信用卡回贈。詹小姐拒絕要求,他才唯有暫時保管電腦直至詹小姐付款。

(2)  審裁官指和牛餐無關購買及設定電腦的説法,並不符合事實。

(3)  馮先生本身沒有需要購買新電腦,而只是按詹小姐要求設定電腦,完全沒有自用意圖。所以,審裁官指他收受存款而節省了開支的説法並不成立。

(4)  Whatsapp對話,如安裝病毒及「Your property belong to me」等,只是開玩笑,詹小姐也沒有當真。審裁官以他的戲言裁定他有意圖將電腦據為己用及詹小姐擔心電腦會被安裝病毒,並沒有事實根據。

(5)  馮先生指,詹小姐原要支付$8,179,所以即使他從代購電腦中得利,唯一就是$300回贈。而回贈是來自信用卡公司,不是詹小姐,故他並沒有從她身上取得任何得益。

(6)  因為詹小姐違反承諾,他才要求她給予屬於他的信用卡回贈,故並非不當得益。

(7)  馮先生認為信用卡屬於他,便可保留如何使用回贈的最終決定權,所以詹小姐欠他$300,在付清前保管電腦,屬有法律依據的合理辯解。

17.訟費事宜方面,馮先生指,2019年6 月3 日上午9 時30 分的聆訊,他只出庭少於1小時而告病假,審裁官卻以整天時間計算。他又指,2019 年7 月12 日的聆訊,雙方大部分時間都在等待審裁官處理其他案件及事宜,而不是本案實際聆訊時間。馮先生援引梁銀翠訴陳永英 [2018] HKCFI 334 ,指應以實際聆訊時間及以小時作計算單位。

討論

18.本席認為,審裁官在法理和事實爭議上的分析完全正確。

19.無可置疑,馮先生並無任何權利管有屬於詹小姐的電腦。該電腦是由詹小姐所付款項購得的,馮先生在當中並無權益。有關馮先生的抗辯理由,審裁官認為雙方並無產生有效合約的意圖,這是一項事實裁定,本席沒有任何理由干預。

20.至於馮先生的上訴理由,都是針對審裁官的事實裁定,本席看不到審裁官在作出裁定時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再者,本席認為審裁官的裁定有理有據,十分正確。

21.就馮先生指審裁官弄錯日期和人物這些錯誤,屬雞毛蒜皮,並不影響裁定的可靠性。

22.訟費方面,審裁官有權酌情處理,本席看不到他有任何犯錯的地方。

23.馮先生的上訴沒有理據,毫無勝訴機會。本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審裁官援引 RTS Flexible Systems Ltd v Molkerei Alois Muller GmbH & Co KG [2010] UKSC 14 [45] & [86] 及 Formation and Variation of Contracts, John Cartwright (第二版)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