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Nguyen Van Hai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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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1年9月7日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2020年9月21日撤銷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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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01/2021 [2021] HKCA 16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1年第10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HCAL 894/2018)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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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21年9月7日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1],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2020年9月21日撤銷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2.申請人在2021年9月2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連同一份非宗教式誓詞,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並在2021年10月7日提交書面陳詞以支持他的申請。 3.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他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他的上訴的決定,以及陳法官拒絕給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6.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他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即他因為漁船損毀無法出海謀生及償還債務,為逃避債主的脅迫及傷害而來香港避難。 7.申請人的誓詞表示他因為需要找人協助理解法庭的信件,所以錯過了上訴期限。但申請人沒有說明他指的是陳法官的判決還是本庭的判案書。 如果是前者,申請人在向陳法官及本庭申請延展上訴時限時並沒有解釋延誤的原因,但本庭仍進一步考慮了他擬提的上訴的成功機會。而如果是後者,申請人本次申請沒有逾期。申請人的誓詞因此對本申請沒有幫助。 8.至於申請人提交的書面陳詞,它的內容與之前向本庭申請延期上訴所提交的書面陳詞的內容一模一樣(見本庭判案書第12及13段)。 9.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本庭駁回他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有任何錯誤之處。他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撤銷他2021年9月29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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