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李國寶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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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位申請人發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席對於兩位在裁判法院被定罪的上訴,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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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8/2019 [2021] HKCFI 19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9年第41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7年第8677-78號)
判案書 1.兩位申請人發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席對於兩位在裁判法院被定罪的上訴,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 2.正如本席就這個在原訟法庭上訴的判案書所說,本案關鍵在於兩位上訴人有沒有合理辯解不遵循屋宇署所發出的清拆令,而本席已在判案書裡清楚解釋為何就這部分原審裁判官是作出了正確的判決。 3.兩位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裡列出五項上訴理據,亦於今天在本席面前提出了另外十項他們認為有不公平的情況出現。正如本席向申請人解釋,在考慮是否批予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時,本席要考慮的是是否有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需要交給終審法院來判定。參考了兩位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後,本席並沒有看到有任何法律觀點需要終審法院處理,更遑論任何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4.在此重複,本案的唯一爭議點及關鍵在於兩名上訴人有沒有合理的辯解不遵循屋宇署所發出的清拆令。從他們的上訴理據及陳詞裡,本席看不到任何有力的理據可以說服法庭他們是有一個合理辯解,亦看不到有任何法律觀點、不公平的地方或其他因素需要交給終審法院處理。 5.因此,本席就兩位的上訴許可申請予以否決,亦撤銷相關的動議通知書。
第一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第二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連祖兒小姐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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