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錦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09/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November 2021.
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成,所牽涉的單位是被告人所任職的物流公司的貨倉。
Cited by 1 case
|
DCCC 209/2021 [2021] HKDC 13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成,所牽涉的單位是被告人所任職的物流公司的貨倉。 2.在公司任職鏟車司機,案發當日 (2019年8月17日星期六) 趁公司各人下班後,接近黃昏時分返回公司貨倉利用兩部貨車把十多卡板貨品 (一共4434件廚具,總值75萬多元) 偷走。 3.明顯被告人是利用貨倉的保安漏洞進行爆竊,被告人的公司向振田公司租用貨倉一半範圍,而另一半則仍由振田擁有,兩者之間沒有阻隔,大家共用同一閘口和大門;而進入這貨倉的大門可以上鎖,但上鎖一事則由振田負責,而振田的辦公時間比較長,因而造就了被告人犯法的機會。案發當日星期六下午黃昏的時分,振田仍在辦公。 4.毫無疑問,是次爆竊事前是經過精心部署,牽涉不止被告一人。大福行的負責人,一對劉姓兄弟,聲稱有日收到來自一名不知名男子的Whatsapp,表示有批廚具出售,貿然租了兩部貨車到來貨倉,作了簡單而表面驗貨後,便把7萬5仟元現金交給該名不知名男子,然後把18板貨載走—貨物由鏟車從貨倉運出來,再裝上貨車,被告人有份駕駛鏟車把部份貨物運出來。 5.被告人現年57歲,過往一共有15項刑事紀錄,全部與不誠實有關,當中11項更是入屋犯法罪,其餘還有搶劫、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物等罪行。他最後一次案底在2001年8月因兩宗入屋犯法罪被判監,他於2003年5月28日離開監獄。雖然在記錄上被告人有18年之久沒有犯事,但今次相隔多年仍重蹈覆轍,干犯同類屬於嚴重性的罪行,顯示他死性不改。 6.辯方律師求情時並不多言,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被告人曾經結婚,沒有孩子,現與髮妻分開,與一名女子同居。被告人與家人關係疏離,甚少與他們聯絡。被告人一直從事物流工作,月入約兩萬元而同居女友是一名包裝工人。 7.辯方律師強調被告人雖然案底差,但最後一次犯事已是廿年前的事,要求法庭考慮基於久遠的理由而不作加刑;雖然本案觸及違反誠信,律師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的背景而盡量輕判。 8.涉及非住宅的爆竊,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情況下,一般量刑基準為兩年半。 9.基於本案的案情,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就破壞誠信,加刑3個月;精心部署加上失竊物品價值高(75萬多元),加3個月;再考慮到他是這類罪行的積犯,再加多3個月,因此,量刑起點加至39個月。 10.由於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沒有任何認罪的寬減。最後被告人被判監禁39個月。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2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