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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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7/2021 [2021] HKCFI 34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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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陳晉傑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0年4月18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及南昌街交界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22.95克的晶狀固體內含18.0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20年4月18日約下午4時50分,警務人員在大埔道及南昌街交界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所穿的兩隻襪內,分別找到1個膠袋裝有9.45克晶狀固體內含7.3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1個膠袋裝有13.5克晶狀固體內含10.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意圖販運其中一些「冰」毒及會自用其中一些。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他當日約下午4時在深水埗一個足球場以8,000元從一個叫肥仔強的人購買案中的冰毒,而那8,000元是他的積蓄。他在一年前開始領取綜援每月6,000元。他每日吸食0.5克冰毒,已有5至6年的時間。 案中冰毒的零售價估計為14,665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36項刑事定罪紀錄,7項與毒品有關,但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最後一次是於2019年3月26日,因為1項管有危險藥物及1項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工具而被判處進入小欖精神病院3個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52歲,小學教育程度,於2017年結婚,妻子居住在中國大陸,而被告人獨自一人居住在彌敦道一座大廈內的床位,月租1,800元。被告人的父已殁,母親今年75歲,與被告人的兄長同住。被告人每月領取綜援6,000元及母親給他6,000元。 代表被告人的梁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了一個全面的求情。他指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並呈上有關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根據報告,被告人患有多種藥物濫用及精神分裂,是《精神病條例》之下所指的精神病,被告人每月需接受精神科藥物注射。 梁大律師指兩包冰毒中重量為13.5克的一包為被告人自用。他要求法庭除了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認罪刑期寬減外,再給予被告人6至9個月的刑期折扣,以反映相當份量的毒品為被告人自用。 梁大律師指被告人是以8,000元購買案中的毒品,及在拘捕及警誡下已承認販運其中一些毒品及其他的毒品為他所自用。被告人是一名癮君子,他進入懲教所的時候的驗尿報告顯示對冰毒呈陽性反應,足以證明這一點。 梁大律師指被告人的母親沒有工作,給予被告人每月的6,000元應來自被告人的兄長。當法庭向梁大律師指出法庭對被告人所指的財政來源及狀況有很大的懷疑,因此在已提交於法庭的資料基礎上,只接受部分冰毒為被告人自用,而非梁大律師所指的相當份量。梁大律師指出就這一點,被告人不會有進一步的跟進。 梁大律師要求法庭在判刑前,提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 判刑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定下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如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1年監禁。本案涉及18.03克的冰毒,正如梁大律師在求情的時候指出量刑基準應約為7年6個月監禁。被告人並沒有實質的有效求情理由,法庭因此採納這個刑期作為基本量刑基準。被告人雖然患有精神病,但與他觸犯本案並沒有任何關係,法庭因此認為判刑前毋須提取梁大律師所提議的兩個精神科醫生報告。 被告人案底纍纍,但基於他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法庭因此不會以這個理由將量刑基準調高。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刑期應為5年監禁。正如法庭所指出,法庭接受部分毒品為被告人所自用,因此給予他一些刑期上的寬減,判處他入獄4年9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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