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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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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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39/2020 [2021] HKDC 14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3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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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2.2020年4月14日晚上,警員於青衣楓樹窩路設置的路障截查被告駕駛的私家車。期間,警員在私家車的車頭擋風玻璃的藍色紙巾盒內搜出一個大透明袋內藏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0.13克固體內含0.12克可卡因及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19小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共載有3.55克固體內含3.27克可卡因。 3.經警誡下,被告表示該些毒品是可樂。警員向被告宣布拘捕,警誡下,被告說:「我一時貪心,我千五蚊幫人拖嘅」。 4.同日晚上,警員於該私家車的不同位置搜出物品,包括現金港幣25,750元,及在司機座位底下搜出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20小包可再封透明袋共載有3.63克固體內含3.30克可卡因。 5.經警誡下,被告說:「呢啲都係可樂,同一批貨我都係幫人拖嘅。」 6.在私家車內檢獲的毒品共載有7.31克固體內含共6.69克可卡因,其街價售予吸毒者為合共港幣7,375.79元。 求情陳詞 7.被告現年30歲,未婚,與家人同住,被告在被捕前任職司機,月入約數千元至20,000元。被告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均與本案性質不類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輕及角色輕微,予以輕判。 判刑 8.在判刑前,本席已經小心考慮被告的背景、案中的事實及求情陳詞。 9.第一項控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一般均處以即時監禁。 10.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涉案的毒品份量為6.69克可卡因。根據上述指引,量刑起點應為48個月監禁,辯方對此亦不作爭議。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有加重刑罰的因素。 11.被告現年30歲,並非極度年輕,不是減刑因素。被告的角色為負責派遞毒品,並非微不足道,也不是減刑因素。 12.由於被告是經審訊後才被定罪,他不能獲得認罪扣減。基於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把刑期下調,被告就第一項控罪的判刑是4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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