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珂韋(又名許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87/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October 2021.

1. 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687/2021[2021] HKDC 13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Oct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87/2021

[2021] HKDC 13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珂韋(又名許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出席人士:  張雅棣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日成先生 ,由溫楊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及[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殘酷對待動物(Cruelty to an anima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背景

2.被告人和控方第一證人是多年性伴侶,而控方第一證人曾居於旺角太子一唐樓單位(以下稱“B室”),被告人不時在此處留宿及擁有B室之門匙。從2020年6月起,兩人便沒聯絡。

3.於2021年年初,控方第一證人搬至旺角另一唐樓單位(以下稱“A室”),但仍不時回到B室取回個人物品。

4.於2021年1月9日,控方第一證人回到B室時卻見被告人在內,但事前卻沒有通知控方第一證人,而被告人在內卻要求成為控方第一證人之女友,但被拒。及後控方第一證人曾要求被告人交回B室門匙,但被被告人拒絕。於1月10日,控方第一證人把被告人帶到A室留宿,但沒有把A室門匙給予被告人。自此之後,兩人結束彼此之關係。

案情

5.2021年1月29日,當控方第一證人與他的女友回到A室,他發現木門沒有上鎖。於單位內發現被搜刮痕跡。控方第一證人發現 (i)  兩隻手鐲被損壞(港幣6,000元);一台電視機被損壞(港幣3,000元)及 (iii)  許多衣物被剪成碎塊(港幣15,000元)。

6.2021年1月30日,當控方第一證人回到B室,木門打開。發現搜刮痕跡。控方第一證人發現 (i)  兩隻烏龜經已死亡(總值:港幣60,000元);一個NOW TV機頂盒被損壞(港幣1,000元)及 (iii)  許多衣物被剪成碎塊(港幣3,000元)。

7.事情最終報警處理,經調查得知乃被告人所為。其後將被告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曾進入A及B室並損壞單位內之財物及曾拾起一隻烏龜打向自己心口。

龜隻之化驗結果

8.兩龜的驗屍報告顯示,其中一隻遭受創傷。該報告述明:椎板甲殼有一處完全達至整個厚度的斷裂,體腔器官外露。內臟中等至嚴重自溶。烏龜遭受創傷,與鈍物創傷脗合。

求情及判刑

9.被告人現年50歲,於國內出生及擁有中學教育程度。於2002年來港。被告人於1998年結婚,並和丈夫現在港生活及育有3名子女(該3名子女為丈夫和前妻所生)。

10.被告人和控方第一證人結識於2012年,其後於2013年便開始了半同居之生活。

11.於2021年1月2人曾因將來問題而有過爭論,但很快便和好如初。雖不知後來因控方第一證人另結新歡及向被告人提出分手,被告人因無法接受現實才犯下本案。

12.辯方亦指,在極度悲憤下,被告人才拿起代表兩人感情的龜拍向自己胸口,才導致該龜隻死亡。

13.被告人現已十分後悔,而其丈夫亦得知此事。雖則被告人曾對丈夫不忠,但今天她的丈夫仍不離不棄地支持和鼓勵被告人,而辯方指被告人已於還押中反省了她的人生,及指被告人重犯機會甚微,亦在信仰及丈夫支持下重新造人。

14.辯方強調,一般住宅之入屋犯法罪量刑指引並不適用於本案,本案涉及感情事宜,入內亦並非為了金錢利益,其破壞行為亦只是想把過去之記憶毀掉,從中亦毫無個人利益可言。

15.另外,就A單位之門匙出處,控方指從沒給予被告人,但被告人從何得到門匙,這議題亦非要點,辯方同意被告人是非法入屋,故門匙出處並不影響判刑。

16.本席同意本案是有別於一般入屋犯法罪,故一般量刑指引可不跟隨,與此同時,這種入屋犯法,對財物進行破壞,無論對受害人金錢或精神上之損失亦不能忽視。

17.考慮到本案不同之處及求情因素,就入屋犯法罪,本席以21個月作為起點,而過往被告人只得一項不類同(勒索罪)之定罪紀錄,與本案不同,本席不打算上調刑期,認罪下給了1/3扣減,每一控罪判處14個月監禁(即控罪1及3)。

18.就殘酷對待動物,龜隻之死亡,辯方亦同意可能曾把龜隻摔在地上,這說法亦和其他化驗報告吻合,本席同意沒證供顯示涉及長時間折磨或虐打動物,亦不是憎恨動物或從中得到快樂而導致她去犯案,至於手法亦不屬於最嚴重或殘忍之類別。

19.但本席亦不得不指出,被告人即使憤怒,不愉快,感情受挫,但仍不能以此為借口而發洩於動物身上,這除了令動物痛苦外亦不可能減輕被告人之痛,這做法亦是毫無好處,極為不智,監禁亦是無可避免。就殘酷對待動物罪(控罪2),同樣地考慮了本案案情及求情因素,本席以6個半月作起點,給了1/3扣減判處4月監禁。

20.就量刑總體性而言,本席同意兩宗入屋犯法,接連進入兩個單位,源於同一事及同一證人,其目的均一,故本席同意控罪1及3刑期同期執行。另外,就殘酷對待動物罪,這明顯和入屋犯法罪性質並不相同,亦談不上有任何關連,故其中2個月和控罪1和3分期執行,即共16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