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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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願意承認較輕之控罪,不小心駕駛罪,唯不被控方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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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6/2020 [2021] HKDC 13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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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願意承認較輕之控罪,不小心駕駛罪,唯不被控方接納。 控方案情 2.控方其中所依賴之會面紀錄,被告人呈上之行車紀錄及由一間名為錦業的士車行有限公司所拍得之錄像,均不受爭議,同樣地被告人亦承認是次意外引致李女士(控方證人1)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證人1–李女士(傷者) 3.她同意她是沒使用行人過路處而違例橫過旺角道。而她稱當時向塘尾道方向時是沒有車輛才過馬路。 控方證人2–警員10344 4.他確認被告人車內之行車紀錄儀是附在車箱內的倒後鏡後方。 分析 5.查實事件之始末並未有受到任何爭議。從片段可見,被告人所駕駛之輕型貨車從長旺道與旺角道交界之讓路標記右轉入5線行車之旺角道,當駛進旺角道便繼續前行,及把控方證人1撞到。 6.就控方證人1之證供,並沒多大爭議,最大分歧為她左望向塘尾道方向時有沒有車輛,但這亦和被告人有否適當之專注及觀察沒有多大關係。即是她的觀察是否有誤,亦不影響她就其他部分之證供的可靠及可信性。再者,她曾違例橫越馬路及被撞倒這些事情並沒爭議。 7.被告人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對他有任何不利之揣測,而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這點,良好品格亦當適用。 8.本席接納各控方證人之證供(除控方證人1對塘尾道之觀察外)。 9.就本案之爭議,只是取決於被告人之駕駛態度。 10.本席考慮了本案之證供及大律師之陳詞,本席同意辯方之說法。 11.正如前述,事情之始末並沒多大爭議,根據現有證供,明顯地被告人觀看左方完畢並右轉駛進旺角道並沒有留意前方路面之情況,然而被告人沒有確保前方有否行人或車輛便行駛是否屬於危險駕駛。 12.本席留意到本案並沒有超速、衝燈又或受酒精影響之因素存在,當然這些並非危險駕駛必然存在的因素,但亦值得考慮。 13.另外,本席沒忽略傷者從站着的地方至被撞倒一刻已經行走了2條行車線,及已一段時間。 14.正如大律師所指,被告人需要確保左方沒有車輛駛至及安全情況下才可右轉入旺角道,但被告人卻沒有專注前方約2-3秒(從片段可估算)便繼續駛去,表面看來沒有觀看前方情況便行車,這必然是危險的事,但亦須考慮當時之路面情況及被告人之行車速度,和沒觀看前方之原因及時間多久。 15.明顯地轉入旺角道,望向左方是必然的事,而同時仍需確保右方前方沒有障礙物才可行車,但考慮到當時交通情況,車速及被告人只是分心了2-3秒,而這分心是源於觀看左邊車輛(這亦是必需的),但觀察過後卻忽略了右方情況。在這一系列因素下,本席認為他的駕駛態度只是低於一名小心專注、謹慎之駕駛者。 16.若然被告人那刻是一直前行卻沒有留意到有一行人已橫過了2條行車線,又或以高速駛入旺角道,或許這是遠遜一般駕駛者之標準。 17.承前述,以本案之證供,本席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危險駕駛之標準。本席裁定控方已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之駕駛態度低於一名小心、專注、謹慎之駕駛者。因而裁定較輕之不小心駕駛罪名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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