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孔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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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面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俗稱「瀆職罪」)及十八項取用電腦致使不誠實獲益的交替罪名。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性質及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決定索取背景報告以幫助法庭判刑,將判刑押後至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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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44/2021 [2021] HKDC 13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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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面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俗稱「瀆職罪」)及十八項取用電腦致使不誠實獲益的交替罪名。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性質及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決定索取背景報告以幫助法庭判刑,將判刑押後至9月27日。 2.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6月起,多名主要及高級政府官員、各級司法人員、警務人員、政治及公眾人物及其家屬被人「起底」,遭受網絡欺凌和滋擾。 3.他們的個人資料被人在網上及其他媒介非法披露和傳布,例如即時通訊應用程式Telegram的起底群組(1)「老豆搵仔」(下稱「TG頻度1」)及(2)「阿囝搵老豆老母」(TG頻度2)。 4.被告身為公職人員,長時間參與或支援起底群組的起底活動。被告未獲授權而在執行其公職時主動獲取215名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向起底群組披露和傳布上述資訊。 涉案人物和簡稱 5.案發期間,被告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文書助理。她於2018年初入職,並按試用條款聘用。 6.被告在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工作,負責處理多樣不同工作,例如查證和核實關乎其組別公務(包括在香港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相關事宜)的相關人士的紀錄及個人資料。 7.就本案而言,個別人士尋求或使用入境處或被告所屬組別服務時所提交的個人資料,將會妥為儲存在入境處的電腦系統。這些個人資料只限作入境處公務用途。取覽這些資料的情況限於「必須知悉」(Need to know basis),而上述電腦系統亦會自動記錄每次取覽資料的詳情。 8.入境處只授權特定人員取用該電腦系統。被告是其中一人。她獲發獨特的登入識別碼及取用碼取用系統。鑒於所涉資料敏感,被告只獲授權取覽她獲指派處理個案的有關資訊。 9.被告受聘時,曾簽署一份聲明,明確述明被告會對因公務而交給她保管的資料保持機密,並會遵守香港法例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她亦獲提供多份有關如何處理入境處保存的個人資料以及機密資訊的官方訓令及通告。被告簽署確認書,確認已細閱該等訓令及通告,和必須遵從所訂定的全部規定。 10.被告在職時,處方亦不時提醒被告處理入境處敏感及限閱資訊時的相關責任和規定。 11.控方在案情撮要第10段提及主要人物和事情的簡稱,如TG便是通訊應用程序Telegram等,本席在此不再詳述。 資料當事人(編號1至215) 12.大約在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被告多次取用入境處電腦系統,在值勤時未獲授權而取得電腦系統內215名人士的資料,分類如下:—
13.為方便敘述,每名資料當事人各自以編號1至215,連同一個顯示其所屬類別的字元識別(例如:編號119P是指資料當事人119,屬於一名警務人員)。 14.附件1載列資料當事人的編號、姓名、類別,被告未獲授權取用詳情,用以搜尋該等資料而使用的欄目參數等。 15.附件2詳列被告何日於值勤期間未獲授權而取覽和檢索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以及誰人向被告索取資料,及被告向誰人傳布有關的資料。 被告的犯案行為 16.大約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被告在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的行為:—
17.2019年10月18日,被告向TG經辦人1-1發送訊息,和一張她的入境處職員證相片,以表示她是可靠的資訊來源,可在起底活動中提供協助。 18.概括而言,被告於上述期間多次主動,或應TG經辦人1-1(涉及TG頻道1)及 TG經辦人2-1和2-2(涉及TG頻道2)的要求,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的行為:—
19.事後,視乎TG經辦人1-1、2-1或2-2中誰人提出要求,被告便會以對應的特定格式,相應地向該人披露和傳布前述個人資料。 20.被告使用TG與TG經辦人1-1、2-1和2-2通訊時,不時使用當時社會暴亂時常見的用語,例如︰「玩具」、「玩」等。 21.被告向TG經辦人1-1、2-1和2-2提供涉案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後,起底群組在短時間內便會發布載有該組個人資料的起底帖文。 22.被告亦會向上述起底群組提供起底目標的額外個人資料。同樣地,被告提供資訊及補充資訊後,相應的起底帖文短時間內便會更新,載列相關的增補資料。 23.被告從入境處電腦系統非法檢索、披露和傳布的個人資料,包括資料當事人人的全名、出生日期、聯絡號碼、地址等。 24.這些資訊都是提交予入境處及保存作入境處公務用途。上述被告非法獲得及取覽的個人資料,均與被告獲指派處理的任何事宜無關。 25.附件3載列被告上述犯案行為其中幾個例子的犯案詳情、相關的TG討論和起底帖文截圖:
警誡陳述 26.2020年8月20日,被告被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是案中檢取數碼裝置的物主兼唯一使用者。 法理鑑證 27.數碼法證專家在被告於家中的個人電腦發現一個文字檔案“hehe.txt”。該檔編列出多個被起底人士(包括政府官員、政界人物、高級執法人員等)的個人資料。其中,資料當事人編號75L、84L、124P、138G的個人資料亦載列其上,被告曾未獲授權而在入境處電腦系統檢索前述四人的個人資料。 28.數碼法證專家從被告的數碼裝置(例如被告的智能電話、iPod、家中的桌上電腦等)起回被告在案發時間,在TG分別與TG經辦人1-1、2-1及2-2關於起底的討論。該些討論包括頻密的文字及多媒體訊息對話。討論中的部分訊息和數碼檔案在檢取前已被相關用戶刪除。 29.早前法庭明言,由於匿名令,附件1、2、3都不會在法庭宣讀。法庭亦已在早前頒令,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披露起底人士及相關人士的身分和資料。 求情理由 30.現年26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教育程度為副學士。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與父母及弟弟同住。被告被捕時任職入境處文書助理,並沒有完成試用期。在2020年12月被解僱。被告在2017年修讀專業教育學院的測量學高級文憑,說有興趣在建築測量行業發展。還押期間,被告亦修畢一項人格心理學的證書課程,亦有意繼續在語言及翻譯文學方面進修。 31.辯方說被告明白她的行為嚴重不當,破壞誠信,願意負上法律責任。辯方說被告只是盲目地跟隨網上群組的要求行事。除了那些知名人士外,被告其實並不認識相關的當事人,不知道亦從不理解這些人士的行為。被告承認自己的行為十分愚蠢,亦罔顧濫用他人資料的嚴重性。辯方說被告沒有盜用他人或入境處較高級職員的資料偷取資料,亦沒有把偷來的資料額外備份。被告承認她知道她把偷來的資料提供給起底群組後,起底群組會公開發布有關資料。辯方說被告並不是起底群組的管理人,亦不知道這些群組的經辦人是誰。被告沒有得到任何回報。辯方說被告重犯機會低,被告知道政府的電腦會記錄每一個操作,根本不可能掩飾。辯方說被告徹底反思,知道對當事人帶來極大的傷害。 32.辯方呈上七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自己、被告父母、被告親友、被告入境處前同事、上司、協恩中學梁校長,新界女童軍228B負責領袖。 33.辯方說第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並沒有判刑指引。起底行為近年才興起。辯方不能否認本案涉及受害人的數目眾多,而且多為知名人士。 34.辯方提供六宗判刑案例作為法庭參考。這些案件涉及警員毆打他人;電訊公司職員偷取一些警員及其家屬的資料發布給Telegram(DCCC 164/2020 特區 訴 陳景僖);一名醫生偷取2000個病人資料,方便他私人執業;另一宗案件涉及到一名公務員培訓處的職員隱瞞他和承辦商的關係,而使他人得到服務合約。這些案件的被告因不同原因而獲得輕判。 35.辯方說被告知道監禁式的刑罰無可避免,但仍希望法庭能考慮她已被關押一年,有深切的悔意,可以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辯方亦指出被告的父母今天亦在法庭支持被告。總體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判刑 36.第一項控罪在區域法院最高的刑罰是7年監禁。由於控罪的行為、形式可以千變萬化,亦很視乎案情的嚴重性,因此並沒有判刑指引。 37.被告是入境處文書助理,違反誠信,偷取他人資料轉發給起底群組,後者再把起底惡行在網絡世界上擴大深化。 38.本案的受害人有215人,包括20名高級政府人員、5名政府官員家屬、5名司法人員、37名政界人物、69名警務人員、1名警務人員家屬、78名公眾人物,當中包括知名的演藝界人士(見控方案情附件1)。起底群組把目標人物附有獨特編號,可見其組織性及系統性。被告的角色並不是純粹被動地、機械式地回應起底群組的要求。附件3便列出一些例子,例如,就目標人物24G,被告在2019年12月19日下午5時46分傳訊給TG2-1說「喂呀我轉頭起埋XX屋企 等等我」,又說「比我望望,老婆仔女差幾多」。 39.被告甚至修正受害人的年份,而TG2-1回覆「謝謝指正,我地改改」。就受害人77J,被告向TG2-1群組說「過埋假期,睇吓office咩情況,太多人嘅話好顯眼」。TG2-1回覆說「好,辛苦了,唔洗急,逐個逐個黎」。從附件3亦看見那「阿囝搵老豆老母」群組的起底資料項目竟然包括「性伴侶數目、性病(如有)、性器官(陰莖長度,三圍)」這些資料。 40.被告在她的求情信中說她自小便是一個奉公守法的市民,一直以來刻苦耐勞和循規蹈矩,是她為之自豪的特質。還押期間,被告反思自己的愚昧無知所帶來的後果,令受害人曝露於危險之中,亦為他們帶來不便,亦令被告家人、朋友平添擔心,使被告深感愧疚和自責。被告希望能得到輕判,早日回家照顧雙親。被告承認引以為戒,洗心革面,改過自新。日後會以合法正規的方法關心社會,再為香港社會作出貢獻。 41.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說他們沒有把被告好好教導是他們的責任。他們一向循規蹈矩。被告從小乖巧聰穎、勤奮讀書,每每名列前茅,以優異成績入讀協恩中學精英班,參加中樂團和女童軍,但因渴睡症而使被告的成績一落千丈。離校後被告繼續積極發𡚒。在案發後,被告父母都收到不明來歷的電話滋擾,使被告深受起底所帶來的禍害。 42.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指,被告「只為滿足網上虛擬世界裏的小小成功感,並不是為了任何利益,而這所謂的成功感或認同,都是虛擬世界裏的陷阱。」。被告已經深刻反省,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43.被告的姨母說被告犯案被捕令她悲痛不已。被告是一個乖巧和口齒伶俐的女孩,深受長輩們的愛載,亦令他們放心。被告犯下大錯,但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44.被告的三舅父在求情信中說他無法相信自小天真活潑,對人有禮、謙卑的女孩犯案。當他探望被告時,他見到被告羞愧內疚、眼亦通紅。被告已經知錯,全家都會支持被告重新做人。 45.身為基督徒,被告的姑姐在求情信中說「自2019年社會運動開始,不單只年青人,甚至所有香港人都好像走進了地獄一樣。」。她因被告的犯案而淚流不斷,心痛欲裂,期盼社會能給下一代有重新出發的機會。被告因此事付出她人生最大的代價來補償他的錯。 46.被告的細姑姐在求情信中說「2019年香港社會出現了前所未見的景象…使人吃不消…對初出茅廬,入世未深的被告「一時想歪做錯」…被告已經徹底反省」。被告的朋友、前入境處的同事、女童軍隊負責領袖都對被告有正面評價。被告的中學校長亦說被告因渴睡症而使她的學業成績一落千丈,但被告是一個有禮和值得信任的學生。辯方今天亦在法庭重申,被告感到懊悔,深切反省,用錯方法去追求政治的訴求。 47.本席用了不少篇幅道出被告和她的家人、父母的求情信的說話。從小乖巧,有上進心的被告竟然犯下這麼嚴重的罪行,不單影響被告自己,亦禍及215名受害人。起底的資料在網絡世界流竄,足跡不限於香港,而是遍及全球。沒有疆界,亦不會在一時三刻自動消失,而是有如幅射般長時間留存在網絡的虛擬世界中。 48.被告的背景報告指,被告在小學階段品學兼優,但在中學時段因渴睡症而學業一落千丈,但被告並沒有放棄,亦不斷進修。2019年被告深受各種媒體的影響。被告不願意和家人討論社會所發生的政治情況。被告不敢參與非法集會,但卻主動接觸網上群組參與起底的行為。被告知道她所提供的資料會被起底群組發布,致使對受害人受到滋擾。被告認為這會對政府施加壓力。被告並沒有收取任何利益,亦沒有被逼這樣做,被告覺得她得到一點點的成功感(見報告第13段)。還押期間,被告覺得她使用愚蠢和錯誤的方法去追求政治目的。被告對受害人受傷害感到懊悔,對被告自己家人受滋擾感到難過。被告願意接受懲罰。 49.誠如本席早前所言,被告不單止背叛了香港人的道德水平、背叛了學校的培育、背叛了公務員的使命,亦背叛了入境處的信賴。實質上被告亦背叛了父母親友對她的期望和栽培。這是第五個背叛。 50.第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誠如前述,並沒有判刑指引,而本席亦相信本案是香港首宗涉及網絡起底行為的瀆職罪。 51.本席有下列八個原因令法庭要嚴懲被告:—
52.本席在前述的五種背叛,八個原因的情況下,認為嚴懲被告是別無他選,唯一選項。本席亦需要以2019年的政治動盪和社會撕裂的背景下判刑。 53.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實質上被告用自己的密碼進入入境處的系統,全部都可以追源到被告進入系統的行為。控方證據確鑿。被告一早認罪以求減刑三分一是明智之舉。 54.在考慮各項因素,本席以6年為刑期起點,因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8個月。本席亦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求情因素,亦同意辯方所言,被告重犯的機會低,亦相信被告會在父母家人的強大支持下改過自新,做個守法的香港人。本席因此酌情減刑3個月,判被告入獄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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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