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潤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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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案商舖是一間名為雄泰行之雜貨店,每天上午11時至零晨營業。店舖內盡頭是存貨地點,有一簾幕分隔,此處亦有一樓梯連接閣樓,而閣樓亦為存貨地點及員工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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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7/2021 [2021] HKDC 14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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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涉案商舖是一間名為雄泰行之雜貨店,每天上午11時至零晨營業。店舖內盡頭是存貨地點,有一簾幕分隔,此處亦有一樓梯連接閣樓,而閣樓亦為存貨地點及員工休息室。 3.2020年12月30日1時30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員工)聽到閣樓傳來怪聲,上前查看,卻見被告人手持1部屬於控方第二證人(東主)之iPhone,故帶他到店面查問,查問間,被告人從外套取出1樽能量飲品,此乃店中貨物,而沒有付款記錄,其後報警處理。 4.店舖之閉路電視拍到以下事件
5.警誡下,被吿人承認,進入店後偷去一部流動電話及一瓶飲品,並承認閉路電視中的人是他。 6.電話價值港幣約9,500元,而飲品則為港幣約6.6元。 求情及判刑 7.被告人現年45歲,生於香港,約10年前和前妻分開,現已失去聯絡。 8.被告人於中三畢業後任職工廠工人直至2011年,其後便依賴綜援生活。因其濫藥之原故引致精神病及反社會人格障礙,偏執型妄想症及幻聽,且曾多次留院接受治療。於被捕前,被告人居住在殘疾人士院舍慈欣之家。 9.辯方求情中指出因被告人聽到有聲音着他偷竊才犯案。 10.考慮到被告人精神有問題及曾經居於殘疾人士院舍,故此,本席亦先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吿才作判刑,然而兩名醫生均認為被吿人不需住院,亦不建議住院令。 11.辯方引用曾衛昌一案,其案情亦和本案有相似之地方,該案之被告人進入了翠亨邨茶寮的員工區及用刀將更衣室上鎖的小木廚櫃撬開。但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判處14個月過重,改為以3個月為量刑點,認罪下判處2個月監禁,該案上訴人25歲及沒刑事紀錄。 12.本席同意此案有相似地方,但每宗皆不盡相同,本案涉及被告人走至店舖的盡頭,乘無人留意才溜進閣樓之員工休息室,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有39項定罪紀錄,其中27次和不誠實有關,而最近期的定罪為2019年10月因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2個月監禁。出獄不久,又再犯案,過往雖多次進出監房,但仍對他沒有任何阻嚇性。 13.另外,辯方亦引用另一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世仲 HCMA 529/2003,那案被告人從一輛打開車門的貨車取走手提電話,原審法官以15個月為起點,認罪下被判以10個月監禁。其後上訴庭指應以6個月為起點,認罪下判處4個月監禁。 14.本席認為本案更為嚴重,被告人並不是機會主義下犯案,這比順手牽羊或只是單單走進更衣室盜竊更為嚴重。 15.考慮了本案性質及被盜物品與及其定罪紀錄,積犯這點亦不容置疑。但另一方面亦考慮到他確是精神有問題,需要長期覆診,考慮了上述各點,本席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積犯之因素把刑期上調至15個月,認罪下減了1/3扣減,判處10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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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