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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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381/2021[2021] HKDC 13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81/2021

[2021] HKDC 13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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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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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1年11月5日
出席人士:  許俊聲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及鄺希彤女士 ,由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傷人(Wou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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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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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兩項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2020年2月13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被告人於東涌逸東商場Baleno店舖外刀傷了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其後,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逃離現場並於較後時間到了醫院,經診斷後有以下傷勢:—

(i)  控方第一證人:

左肩一處1厘米裂傷及左上腹一處4厘米刺傷,其後進行緊急手術。他於2020年2月23日出院。

(ii)  控方第二證人:

左臂前面部位一處2厘米割傷。他於2020年2月14日出院。

3.於2月14日凌晨1時13分,被告人亦送往醫院,診斷後發現以下傷勢:—

頸部及左下顎角觸痛、左下顎角腫脹、左膝擦傷、下唇裂傷及牙齒鬆動。

4.警誡下,被告人有以下說法:—

(i)  那天相約了謝旻光(謝氏)在Baleno外會面,因謝氏欠他錢。

(ii)  到達後未見到謝氏,約5分鐘後,便有4名戴口罩男子出現並不斷打他頭部及令他跌倒在地上,他便從斜孭袋中取出一把約8厘米長的生果刀「亂揮」作自衛,可能因而誤傷了那夥人,那夥人逃去後,被告人將生果刀丟進附近排水渠口。

(iii)  生果刀是被告人從家裏帶住防身的。

(iv)  及後警方在附近排水渠口找到一把生果刀。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32歲,從事兩份工作,日間為機電署外判技工,晚間則從事消防工程,月入約港幣45,000元,每月給予媽媽港幣15,000元作家用。

6.被告人背景亦如大律師庭上及其背景報告所述。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一生奉公守法,為人亦盡責、顧家。辯方呈上多封分別由其家人、朋友、前同事、上司下屬及慈善基金公司所撰寫,各方亦對被告人評價甚高。內容不在此贅。

7.如辯方所言,本案明顯是與被告人性格不符。辯方指本案之始末乃緣於他和一名謝姓舊同學之金錢事件,被告人指謝氏已欠他港幣4,000元,已達十年仍未歸還。

8.恰巧地,在網上認識了另一名陳氏,陳氏亦替他不值,更主動建立了一名為「欠債還錢」之群組以助被告人追回欠款。群組包括謝氏、陳氏及被告人,大家言談間亦漸見火藥味,而在陳氏建議下更相約謝氏到案發地點相討欠債事項。

9.因被告人已認識謝氏多年,並相信謝氏有黑社會背景,恐防謝氏帶同其他人到來,故便帶了一把生果刀,必要時以作自衛用途。萬料不到今天卻要背上刑責。

10.控方亦公允地同意被告人當晚是先被襲擊,他並不是主動亮刀以作恐嚇或攻擊他人之用。而此案亦不涉及黑社會元素,這些本席亦考慮在內。但無可否認,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是嚴重的,用上武器,刑責更重,而兩人所受的傷,特別是控方第一證人亦非輕。然而本席考慮到本案先施襲者為他們2人,承如辯方所指,被告人只是愚蠢地帶了生果刀外出,更愚蠢地用上生果刀傷人。

11.當然這類案件並沒既定量刑指引,而辯方援引了兩宗區域法院案件以供參考。

12.本席亦引用辯方的撮要:—

(1)  在HKSAR v Chan Yuk Wa, Kent (DCCC 365/2019)案,被告人因分手而與前女朋友發生金錢糾紛,被告人一怒之下從腰間拿出一把生果刀刺向前女朋友的現任男朋友,令到他右手掌心,左前額及左邊下巴流血。被告人承認控罪,原審法官採用監禁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2)  在HKSAR v Wong Chi Ho (DCCC 827/2015)案,被告人面對兩項傷人罪,涉及兩名受害人。被告人因一些小爭執與另外3至4名人士襲撃2名受害人,其中一名人士是持刀。這襲擊是有預謀,2名受害人的傷勢都不是輕微,其中一個受害人在肚壁有15厘米的斬傷,而另外一個受害人在左臂上有8厘米的裂傷。被告人亦有刑事案底。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原審法官就兩項控罪均採用監禁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3.另外一宗為裁判署上訴案件HKSAR v Gurung Ram Krishna (HCMA 743/2015),該案為兩幫分別為8至9人之園藝工人及約20人之搭棚工人因爭執之動武,最終被告人以他的刀(工作需用的)刺傷了傷者背部,引致1.5厘米V形傷勢及1-2 毫米深之剌傷,最終被判7個月監禁(審訊後),而上級法院亦認為沒有不妥之處。

14.本席認為Gurung一案和本案完全不相同,這是兩幫工人因事爭執而引起,另外,該案被告人所用之刀是工作需要。

15.本席考慮了上述兩宗區域法院案件,本席認為本案並沒那兩宗案件嚴重,本案並非有預謀以攻擊他人,亦非被告人主動攻擊他人所至。

16.最後,考慮到被告人之良好背景,是次犯案只是一時愚蠢。他的愚蠢不只是帶刀外出及傷人,更是為了數仟元便成為階下囚,明知對方是有黑社會背景及可能聯帶他人赴會仍外出追討欠債。

17.無論如何,事件亦已返不回頭,本席相信,若非受害人主動攻擊,是次傷人事件亦好大可能不會發生。

18.考慮到辯方所呈上之案件,被告人背景及犯案之原因,本席就每一控罪以12個月作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判處8個月監禁,而兩項控罪同是源於同一事件、時間,故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即共8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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