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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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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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1/2021 [2021] HKDC 13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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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兩項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2020年2月13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被告人於東涌逸東商場Baleno店舖外刀傷了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其後,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逃離現場並於較後時間到了醫院,經診斷後有以下傷勢:—
3.於2月14日凌晨1時13分,被告人亦送往醫院,診斷後發現以下傷勢:—
4.警誡下,被告人有以下說法:—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32歲,從事兩份工作,日間為機電署外判技工,晚間則從事消防工程,月入約港幣45,000元,每月給予媽媽港幣15,000元作家用。 6.被告人背景亦如大律師庭上及其背景報告所述。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一生奉公守法,為人亦盡責、顧家。辯方呈上多封分別由其家人、朋友、前同事、上司下屬及慈善基金公司所撰寫,各方亦對被告人評價甚高。內容不在此贅。 7.如辯方所言,本案明顯是與被告人性格不符。辯方指本案之始末乃緣於他和一名謝姓舊同學之金錢事件,被告人指謝氏已欠他港幣4,000元,已達十年仍未歸還。 8.恰巧地,在網上認識了另一名陳氏,陳氏亦替他不值,更主動建立了一名為「欠債還錢」之群組以助被告人追回欠款。群組包括謝氏、陳氏及被告人,大家言談間亦漸見火藥味,而在陳氏建議下更相約謝氏到案發地點相討欠債事項。 9.因被告人已認識謝氏多年,並相信謝氏有黑社會背景,恐防謝氏帶同其他人到來,故便帶了一把生果刀,必要時以作自衛用途。萬料不到今天卻要背上刑責。 10.控方亦公允地同意被告人當晚是先被襲擊,他並不是主動亮刀以作恐嚇或攻擊他人之用。而此案亦不涉及黑社會元素,這些本席亦考慮在內。但無可否認,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是嚴重的,用上武器,刑責更重,而兩人所受的傷,特別是控方第一證人亦非輕。然而本席考慮到本案先施襲者為他們2人,承如辯方所指,被告人只是愚蠢地帶了生果刀外出,更愚蠢地用上生果刀傷人。 11.當然這類案件並沒既定量刑指引,而辯方援引了兩宗區域法院案件以供參考。 12.本席亦引用辯方的撮要:—
13.另外一宗為裁判署上訴案件HKSAR v Gurung Ram Krishna (HCMA 743/2015),該案為兩幫分別為8至9人之園藝工人及約20人之搭棚工人因爭執之動武,最終被告人以他的刀(工作需用的)刺傷了傷者背部,引致1.5厘米V形傷勢及1-2 毫米深之剌傷,最終被判7個月監禁(審訊後),而上級法院亦認為沒有不妥之處。 14.本席認為Gurung一案和本案完全不相同,這是兩幫工人因事爭執而引起,另外,該案被告人所用之刀是工作需要。 15.本席考慮了上述兩宗區域法院案件,本席認為本案並沒那兩宗案件嚴重,本案並非有預謀以攻擊他人,亦非被告人主動攻擊他人所至。 16.最後,考慮到被告人之良好背景,是次犯案只是一時愚蠢。他的愚蠢不只是帶刀外出及傷人,更是為了數仟元便成為階下囚,明知對方是有黑社會背景及可能聯帶他人赴會仍外出追討欠債。 17.無論如何,事件亦已返不回頭,本席相信,若非受害人主動攻擊,是次傷人事件亦好大可能不會發生。 18.考慮到辯方所呈上之案件,被告人背景及犯案之原因,本席就每一控罪以12個月作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判處8個月監禁,而兩項控罪同是源於同一事件、時間,故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即共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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