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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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申請人(“男方”)不滿本席在2021年5月5日頒布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JA 5749/2017[2021] HKFC 173
Court
FCJA
Date31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JA 5749 / 2017

[2021] HKFC 1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共同申請案件編號2017年第5749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上訴申請日期: 2021年7月22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 8月3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上訴許可申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二申請人(“男方”)不滿本席在2021年5月5日頒布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第一申請人(“女方”)在2019年12月24日發出雙方傳票,要求︰

1.  禁制男方,受其委派的人士、代理人或其他人對女方襲擊、作出任何形式的騷擾、滋擾或威脅(包括以親身、電話或短訊的方式,但不包括非滋擾性的正常聯繫),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2.  禁制男方進入或企圖進入女方居所,即天水圍嘉湖山莊麗湖居的100米範圍內,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3.  禁制男方接近女方的工作地址,即旺角彌敦道XXX號的100米範圍內;

4.  要求附加逮捕授權書;

5.  要求附加罰則通知;及

6.  訟費由法庭釐訂,而呈請人本身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3.本案在2020年1月17日,經男方向法庭及女方承諾,不會親自或透過其委派的人士、代理人或其他人對第一申請人襲擊、作出任何形式的騷擾、滋擾或威脅(包括以親身、電話或短訊的方式,但不包括非滋擾性的正常聯繫),不會進入或企圖進入第一申請人居所,即天水圍嘉湖山莊麗湖居的100米範圍內,亦不會接近女方的工作地址後,本席將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訟費保留待決,而女方本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4.然而,女方的代表律師黃律師在7月3日聆訊時,表示女方要撤銷申請,本席對此予以批准。除女方本身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外,本席在該聆訊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5.其後,在2020年8月17日,女方又再作出單方面申請,提出與2019年12月24日的傳票(即本裁判決書第2段)相同的要求。

6.女方在2020年8月17日提交的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内容如下︰

(1)  本人與第二申請人於2012年在香港結婚,2018年正式解除婚姻。

(2)  根據黃瑞珊暫委法官於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命令,第二申請人自從在2020年1月出獄(因刑事恐嚇人入獄)後便沒有再騷擾我。大約於2020年2月,第二申請人對我的態度大為改善,表示以後會對我一心一意,本人被第二申請人的真誠打動,因此本人決定再給予他一次機會,再次接受他。

(3)  與第二申請人重修舊好後,本人和第二申請人於2020年4月搬入位於香港旺角渡船街319號(下稱「渡船街居所」)共同居住。租約由本人簽訂,所有的租金和住屋開支也由本人支付。

(4)  於是,本人在第一次禁制令申請的押後聆訊,即2020年7月3日前指示本人的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撤銷一次禁制令申請。

(5)  可惜,法庭撤銷第一次禁制令申請後,第二申請人便重蹈覆轍,不時誣蔑我出軌,以言語侮辱我。後來,本人更在渡船街居所再次發現一個與本人在第一份誓章中提及的吸毒冰壼相似的器皿。本人懷疑第二申請人又再吸毒。本人和第二申請人的關係因此急轉直下。

7.在該份誓詞中,女方列出很多她被威嚇及要脅的例子,包括她被威嚇的文字訊息及語音內容。

8.杜潔玲暫委法官經閱讀於2020年8月17日提交法院存檔的第一申請人的誓章,又經閱讀於2020年8月17日提交法院存檔的第一申請人的陳詞綱要及典據列表,並在男方無須出席聆訊的情況下頒發臨時命令如下︰-

(1)  禁制第二申請人,受其委派的人士、代理人或其他人對第一申請人襲擊、作出任何形式的騷擾、滋擾或威脅(包括以親身、電話或短訊的方式,但不包括非滋擾性的正常聯繫),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2)  禁制第二申請人進入或企圖進入第一申請人居住的地方,即XXX,或逗留在上述處所100米範圍內,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3)  禁制第二申請人進入或企圖進入或逗留在第一申請人的工作處所,即旺角彌敦道703號的100米範圍內,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4)  第一申請人提出的各方傳票定於2020年8月25日上午11時30分,於家事法庭第1庭聆訊(預留15分鐘)。

(5)  雙方須親自出席聆訊。

(6)  本命令附加罰則通知,另本命令須於2020年8月20日或以前,以親自送達的形式交給第二申請人。

(7)  附加逮捕授權書。

(8)  訟費保留待決,而第一申請人本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9.2020年8月25日,在男方缺席聆訊之下。本席將杜潔玲暫委法官的命令轉為正式命令,亦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2日上午9時30分,期間訟費保留待決。

10.2020年11月12日,同樣在男方缺席聆訊之下,本席將禁制令延續至法庭另有命令爲止,並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上午9時30分進行聆訊。

11.由於疫情關係,原定於2021年2月10日進行的聆訊被推遲至2021年5月5日上午9時30分處理。

12.2021年5月5日,在男方依然缺席的情況下,本席將禁制令延續24個月,至2023年5月4日;並下令本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的訟費,須由男方支付,而女方本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

13.男方在2021年7月22日提出理由如下︰

本人在2021年1月開始,已經和女方復合,一起共同生活至今。本人已早於2021年4月與女方得到共識,撤銷關於2021年5月5日在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女方申請對我的禁制令。因此,本人當時並沒有上庭抗辯,而女方曾和家庭社工商討過禁制令一事,接納家庭社工的建議(申請禁制令只是對自己人身安全的一種保障),所以,沒有向代表律師提及撤銷禁制令的申請,導致本人缺席聆訊下,法官大人對於該申請的裁定。此次申請完全是女方一方提出,有關的訟費理應由女方一方支付,此次申請禁制令並不是撿控案件,並不涉及控辯雙方,女方所聘用律師費用,不應由我支付,女方亦親口講從來沒有追討我訟費。

適用法例

14.本席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顧及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條文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5.本席認為,由於女方的申請基本上已得直,而禁制令亦被延續至2023年5月4日;因此有關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的訟費,理應由男方負責支付。

16.本席認為,男方的上訴理由並無完全得直的合理機會,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上訴聆訊應予進行。因此,本席現撤銷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7.雖然男方敗訴,但本席留意到女方並沒有將任何反駁的文件提交法院存檔;因此,本席決定無須作出訟費命令。

  (黃瑞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第一申請人:由趙凱珊律師行代表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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