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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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申請人(“男方”)不滿本席在2021年5月5日頒布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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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JA 5749 / 2017 [2021] HKFC 1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共同申請案件編號2017年第5749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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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二申請人(“男方”)不滿本席在2021年5月5日頒布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第一申請人(“女方”)在2019年12月24日發出雙方傳票,要求︰
3.本案在2020年1月17日,經男方向法庭及女方承諾,不會親自或透過其委派的人士、代理人或其他人對第一申請人襲擊、作出任何形式的騷擾、滋擾或威脅(包括以親身、電話或短訊的方式,但不包括非滋擾性的正常聯繫),不會進入或企圖進入第一申請人居所,即天水圍嘉湖山莊麗湖居的100米範圍內,亦不會接近女方的工作地址後,本席將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訟費保留待決,而女方本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4.然而,女方的代表律師黃律師在7月3日聆訊時,表示女方要撤銷申請,本席對此予以批准。除女方本身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外,本席在該聆訊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5.其後,在2020年8月17日,女方又再作出單方面申請,提出與2019年12月24日的傳票(即本裁判決書第2段)相同的要求。 6.女方在2020年8月17日提交的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内容如下︰
7.在該份誓詞中,女方列出很多她被威嚇及要脅的例子,包括她被威嚇的文字訊息及語音內容。 8.杜潔玲暫委法官經閱讀於2020年8月17日提交法院存檔的第一申請人的誓章,又經閱讀於2020年8月17日提交法院存檔的第一申請人的陳詞綱要及典據列表,並在男方無須出席聆訊的情況下頒發臨時命令如下︰-
9.2020年8月25日,在男方缺席聆訊之下。本席將杜潔玲暫委法官的命令轉為正式命令,亦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2日上午9時30分,期間訟費保留待決。 10.2020年11月12日,同樣在男方缺席聆訊之下,本席將禁制令延續至法庭另有命令爲止,並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上午9時30分進行聆訊。 11.由於疫情關係,原定於2021年2月10日進行的聆訊被推遲至2021年5月5日上午9時30分處理。 12.2021年5月5日,在男方依然缺席的情況下,本席將禁制令延續24個月,至2023年5月4日;並下令本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的訟費,須由男方支付,而女方本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 13.男方在2021年7月22日提出理由如下︰
適用法例 14.本席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顧及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條文節錄如下︰
15.本席認為,由於女方的申請基本上已得直,而禁制令亦被延續至2023年5月4日;因此有關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的訟費,理應由男方負責支付。 16.本席認為,男方的上訴理由並無完全得直的合理機會,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上訴聆訊應予進行。因此,本席現撤銷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7.雖然男方敗訴,但本席留意到女方並沒有將任何反駁的文件提交法院存檔;因此,本席決定無須作出訟費命令。
第一申請人:由趙凱珊律師行代表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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