庾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17/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November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eave to appeal – Settlement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 applied for leave to appeal an ancillary relief order alleging unfairness – Court explained order was limited to releasing caveat – Parties reached settlement with Respondent paying Petitioner HK$100,000 – Court refused leave to appeal as grounds had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No costs order made.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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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17 / 2017 [2021] HKFC 2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51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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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呈請人(「女方」)不滿本席在附屬濟助聆訊作出的命令(「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根據區域法院署理主任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國(當時官階)在2018年8月13日發出有關申請上訴許可新安排的指引︰
3.可是女方存檔了共8頁的文件(包括一份雙方財產報告),但因女方沒有律師代表,為免不公,本席在此判決書交代本席在作出命令之前的事情發展經過。 女方的上訴理由 4.女方指在2021年3月9日審訊中,本席對此案「過於草率及不公平及拒絕家事法庭翁法官已判決了事項及一切,」、對她作出很多不公平對待;她亦指她曾多次欲提出各種事項,包括發現男方在2021年3月4日審裁文件有“欺騙”事項,但本席並不給予她「表白的機會」。 5.女方請求重新開庭及更換法官以示公平。 6.女方又指答辯人(「男方」)多次“缺席聆訊”,對她並不公平! 案件背景 7.受疫情影響,本案的審前覆核重新安排於2021年3月9日在家事法庭第一庭進行。當天男方缺席聆訊。 8.由於雙方沒有律師代表,存檔文件比較混亂,所以本席在審前覆核期間向女方了解部份案情背景,從而得知︰ - 9.女方在香港有一自住物業,購入價為港幣3,380,000元,欠銀行大約港幣1,420,000元;女方在國內亦有一單人公寓,買入價為450,000人民幣,女方估計現在市值大約港幣500,000元。 10.根據女方所言,男方有3個寫字樓物業︰
11.男方亦有6個國內物業,包括星運綠洲花園及十里銀灘(「該兩個物業」),其中2個是男方的隱瞞資產,而女方認為法庭可將該兩個物業改由她擁有,作為她附屬濟助的申請。根據女方所言,男方在2019年9月的時候,「成功地」把寶安閣及恒寧閣209的樓按脫期供款,銀行便把該2個寫字樓物業變作銀主盤出售,對她並不公平。 12.本席在審前覆核已向女方解釋,舉證責任在她那一方,她需證明她有資格索取男方2個國內物業,由於所花的金錢可能較多,而且涉及國內物業,包括估價費用及將來執行的費用,所以女方可考慮保留權利,只索取港幣1元的象徵式生活費。本席亦向女方解釋,可以把附屬濟助申請無限期押後,期間希望她可以找到男方商討或對簿公堂,否則所有判令也只會變得沒有意義。女方同意。 13.同時,女方在庭上亦指出她的香港物業被男方的前律師「釘了契」,令她無法進行買賣或按揭,本席於是下令「解釘」,並頒下第18條聲明,讓女方可以申請最終離婚判令。在2021年3月16日,女方發出傳票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14.由於本席不明白女方的申請,所以把案件安排在2021年4月20日進行聆訊,讓本席向女方解釋之前在審前覆核時,本席只是替她的香港物業「解釘」,簡單來說,本席在2021年3月9日的命令如下︰
15.經本席解釋後,女方雖同意撤回該上訴申請,但堅持繼續附屬濟助的申請,所以本席要求她在正式審訊前,存檔以下文件︰
16.本席亦已向女方解釋,她之前在翁喬奇法官席前用於解決財務糾紛聆訊而存檔的文件,因為該聆訊未能解決雙方的財務糾紛,所有文件理應被退回,所以本席無法得知文件的內容。 17.基於女方需要準備的文件較多,本席把案件押後至9月7及8日,預留2天作正式審訊。本席亦承諾即使男方屆時仍然缺席,本席也可以用女方呈交的文件作出合理的判決。男方沒有出席該次4月20日的聆訊。 18.正式審訊在2021年9月7日進行,男方有出席。他解釋因他在國內居住及工作,受疫情影響,被隔離的時間較長,因此無法出席審前覆核,並為此向法庭道歉。 19.由於雙方的文件非常混亂,本席在開審前向雙方了解本案爭議的事項及向雙方解釋相關的法律原則。 20.男方的說法是他生意失敗︰因為受疫情影響,他的工作完全停頓,收入大減;而近年國家經濟開放及互聯網資訊發達,亦令他經營的傳統出口外銷追不上時代變遷;加上之前他的一位智利客戶拖欠巨款,而且他主要收入來源的收租單位(即210物業)也發生欠租,他只好主動在2020年7月尾至8月初把204寶安閣及209物業交回銀行。銀行把209物業作銀主盤拍賣,出售價為港幣360萬元,扣除欠銀行的款項、律師費、拍賣費用、追加利息、佣金等等,只剩餘港幣300,000元。因為209物業是他與兄長聯名持有,但物業出售後的款項只清還了他自己的欠債,所以原則上210物業現在應屬其兄長所有,該筆港幣300,000元的款項也給了其兄長。 21.男方亦承認在國內有2個物業︰(1) 星運花園26幢XX樓及(2)碧桂園十里銀灘XX樓,市值分別為港幣200,000元及420,000元,合共港幤620,000元。210物業的市值大約為港幣4,000,000元,但歸還了給兄長後,只剩港幣200多萬元。 22.男方指稱由於他仍然需要獨力承擔家庭唯一的兒子的學費、寄宿費及食用等開支,所以最多只能支付予女方港幣30,000元以圓滿解決雙方附屬濟助的申請。他在庭上確認雖然女方的資產比男方多,但他沒有意圖申索女方一分一毫。 23.女方則認為男方的兄長多年來也把他們聯名持有的物業抵押給銀行讓男方經營他的生意,即長江物業,相等於男方的兄長已把物業轉送給男方;女方更認為210物業的市值為港幣4,200,000元,而不是男方所說的港幣4,000,000元。 24.女方認為男方把204寶安閣及209物業出售後收了港幣602萬元,扣除按揭等502萬元,理應有港幣1,000,000元的餘額,她要求獲得至少港幣700,000元。 25.本席在庭上解釋了相關的法例及案例。根據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首先要識別家庭資產,而家庭資產必須將2人的資產合併處理。女方沒有否認之前的估價報告所指,她的2個物業估值合共港幣5,800,000元,撇除男方指稱他欠其兄長的款項,女方擁有的資產比男方更加多,這點女方並沒有否認。 26.不過女方其後向法庭指出男方有2個國內物業,市值港幣2,000,000元,加上210物業的港幣4,200,000元,即男方共擁有合共港幣6,200,000元的資產。 27.本席進一步向女方解釋,根據女方所言,撇除男方指稱有關其兄長的權益及沒有國內物業估價報告的情況下,即使本席完全相信女方的論點,男方擁有港幣6,200,000元而女方擁有港幣5,800,000元的資產,女方極其量只能申索港幣400,000元 ÷ 2 =港幣200,000元。 28.當女方明白了本席的解釋,本席建議以港幣100,000元解決整件案件,男方同意但要求分3期支付。 29.女方起初並不接受,但其後要求男方一星期內支付。 30.最後,男方經考慮後要求在9月30日或之前支付。 31.經多番商討,女方最後亦同意接受上述安排。 32.因此,本席在庭上頒令,男方須在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予女方港幣100,000元,以圓滿解決女方附屬濟助的申請。 33.經整體考慮之後,本席認為女方的上訴理據並無合理勝算,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足以允許進行上訴聆訊。 3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給予呈請人上訴許可。 35.由於雙方沒有律師代表,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妻子):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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