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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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呈請人是妻子,答辯人是丈夫。雙方在2011年左右於教會認識,發展了親密關係,並在2016年11月結婚,他們的唯一兒子在2017年10月出生,現年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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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HKFC 242 FCMC 6783/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6783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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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本案的呈請人是妻子,答辯人是丈夫。雙方在2011年左右於教會認識,發展了親密關係,並在2016年11月結婚,他們的唯一兒子在2017年10月出生,現年4歲。 2.妻子在2020年7月存檔離婚呈請書,表示雙方在2018年4月起分居,要求離婚。暫准離婚命令在2021年8月頒發,至此,雙方的婚姻只維持了5年左右。 3.本席在2021年6月8日頒下命令,把兒子的管養權頒予妻子,丈夫擁有合理探視權。因此,本審訊需要處理的,是附屬濟助事宜,尤其是婚姻居所的分配和處理。 4.雙方的婚姻居所在2016年3月22日購入,登記業主是丈夫,作價$5,547,000,首期$1,033,073,按揭銀行是渣打銀行,按揭總額是$4,513,927,貸款人是丈夫,擔保人是妻子,每月還款額約16,300元。根據2021年10月26日就婚姻居所的網上估值(取匯豐銀行、渣打銀行、恒生銀行的網上估值的平均值),婚姻居所價值$7,200,000,現時按揭欠款約是$3,770,407,所以,婚姻居所的淨值大約是 $3,429,593。 5.在本審訊中,妻子並不要求丈夫分擔兒子的生活費用, 也無要求自己的每月贍養費, 她只是要求把婚姻居所出售, 然後平均分配予雙方, 這個也是她的公開建議。 丈夫缺席聆訊和審訊 6.本案的離婚呈請書是以替代送達的形式(即是:在報紙登啟示)派遞給丈夫的。 7.根據妻子在2020年12月21日存檔的誓章,雙方的關係在2018年4月左右變差,她帶同兒子搬離開婚姻居所,搬往與她的家姐同住。自此,丈夫沒有再返教會, 並在2019年5月左右把她留在婚姻居所的物品交還給她,此後,雙方斷絕任何接觸。其後,妻子在2020年7月回到婚姻居所,發現丈夫已經沒有居住在婚姻居所之中,而大廈看更也向她表示,丈夫已經兩年沒有返回婚姻居所。妻子在2020年12月左右曾經嘗試致電丈夫,發現他的手提電話帳號已經停止。 8.另外,妻子和她的哥哥嘗試聯絡丈夫的父母,他的哥哥最後在2020年12月左右成功聯絡到丈夫的母親,但她表示不知丈夫的所踪。 9.妻子也嘗試通過教會的牧師尋找丈夫,但都不獲成功。 10.最後,家事法庭在2020年12月30日,頒令離婚呈請書和相關文件以登報的形式通知丈夫。 11.丈夫一直缺席本案的所有聆訊,也沒有按照家事法院的命令,存檔和送達他的表格E和針對附屬濟助審訊的誓章 (「第7條誓章」)。 12.本席在2021年6月8日把本案的附屬濟助事宜排期進行在今天審訊,並下令妻子須以登報形式通知丈夫有關的審訊日期,有關的審訊通知已經在2021年10月4日在報紙刊登(參閱:於2021年10月28日存檔的送達誓章)。因此,本席相信丈夫已獲告知有關今天進行的附屬濟助審訊,他選擇不出席聆訊,本席看不到爲何不應該在他的缺席下,進行是次審訊。 適用的法律原則 13.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的第7條, 有關的條文如下︰
14.終審法院在LKW v DD(2010)13 HKCFAR 537一案中,就應該如何考慮該條例第7(1)條的附屬濟助的申請,確立了4個基本原則分別是︰
15.另外,終審法院定下有關處理附屬濟助的5個步驟:
丈夫的經濟能力和開支 16.如前所述,丈夫沒有在本案中提交任何關於他的經濟狀況的文件,所以,法庭無法從他的口中得知其最新的經濟狀況、收入、開支。 17.妻子本應可以在她的第7條誓章之中,描述以她所知的丈夫的經濟狀況,包括在婚姻期間家庭經濟的安排,可是,她並沒有這樣做。代表妻子的潘大律師也同意她的第7條誓章預備得不好, 導致要在庭上才向妻子作口頭查詢,佔用了不必要的審訊時間。 18.丈夫出生於1985年,現年36歲。於結婚證書中, 他填報的職業是法規部經理 (Compliance Manager)。根據妻子的口頭證供, 雙方在2018年分居時, 丈夫是一間證券公司的法規部主管,月薪是$35,000。婚後,由丈夫負責支付每月的按揭供款, 而妻子則負責支付其他的家庭開支,例如:水電煤費用、管理費等等。雙方均有承擔外出的消費, 以及兒子出生後的費用。可是, 丈夫自從2020年5月起,停止支付按揭欠款,於是妻子便承擔起每月支付按揭的責任。 19.妻子表示,她並不清楚丈夫的資產詳情,但是,他的名下至少擁有婚姻居所,淨值大約是 $3,429,593。 20.根據以上的證據, 本席裁定丈夫每月的收入應該約爲$35,000,他自2018 分居起沒有分擔過兒子的生活費, 自2020年5 月起沒有支付婚姻居所的按揭供款,他沒有提供他的經濟文件, 選擇不出席審訊,法庭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推斷他擁有與妻子相約的資產總值 (不計婚姻居所), 並擁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或收入,支付他的日常開支。 妻子的經濟能力和開支 21.根據妻子的表格E,她生於1984年,現年37歲,是保險公司的助理會計師 (Assistant Accountant), 每月底薪是$24,800,另外有超時工作津貼和獎金,每月平均收入是$31,750。她和兒子的每月開支總數是$46,700,包括:
22.若果不考慮婚姻居所的按揭供款,妻子和兒子的每月總開支是$30,400。 23.本席對以上的開支, 有下列看法: (1)兒子現年4 歲,在國際幼兒園就讀K1, 單是學費,每月超過$6,500。妻子承認,以她的經濟能力,安排兒子就讀學費這樣高昂的國際學校, 是有經濟困難的, 她表示其實是可以安排兒子就讀普通的幼兒園的, 要不然,將來也會安排兒子就讀普通小學,本席認爲這是較務實和切合這個家庭的生活水平的做法; (2)妻子在庭上表示,她和兒子、兩名家姐和傭人居住在家姐自己的物業之中,她每月要支付$6,000 (不再是$5,000)爲租金。該單位是一個兩房單位,她與家姐同用一個房間,另一個房間由另外一名家姐使用,兒子則與傭人睡在客廳。不過, 妻子針對這指稱的$6,000,説法前後不一, 起初, 她説由於她的經濟能力有限, 所以每月向家姐借$6,000爲租金, 後來, 她又改口說是拖欠家姐租金; 妻子也沒有交代爲何原本在表格E的$5,000租金,會在短短的幾個月增加到$6,000。其實,根據妻子所言,她與家姐感情良好;她和兒子佔用的地方也不多,並已經每月支付$1,500的水電煤雜費和分擔$2,000傭人的費用。 因此, 本席不相信妻子需要向家姐支付租金的説法; (3)做出整體考慮後, 本席認爲妻子和兒子的每月合理開支不應該超過$30,000。 24.根據妻子的表格E(日期是2021年5月14日)和她的第7條誓章(日期是2021年9月29日),她的資產和負債詳情如下:
25.針對以上妻子的資產和負債,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1) 她的表格E衣和第7條誓章相隔只有大概4個月,但她的銀行結餘卻減少了差不多$212,952,平均每月減少$53,238。妻子並沒有在她的第7誓章中解釋爲何她的銀行結餘在短短4個月之內會有這樣大幅度的減少; (2) 在同一段時間,她向家姐借了一共大約$209,000,分別在2021年5月借了$185,000(用作日常生活開支)由2021年5月起每月借$6000(用作租金的資助); (3) 根據妻子在表格E報稱的收入和開支,就算不作任何扣減,每月只是欠缺$14,950,便可達致收支平衡。但在這短短的四個月之內,她的銀行儲備減少,負債卻增加,一來一回共約$421,952($212,952+$209,000),平均每月$105,488,殊不合理; (4) 她在2021年5月向家姐借的一整筆$185,000,並無任何文件證據證明,她的銀行戶口記錄也沒有顯示這一筆數。妻子在庭上解釋,家姐是以現金借款給她, 之後她把這$185,000放在櫃桶,時不時拿出現金來用, 現在,所有現金已經用完了。 本席完全不相信有關家姐的欠債,認爲妻子把$185,000放在櫃桶之説,匪夷所思。另外。需要知道的是, 妻子的家姐是一名銀行經理,不可能選擇把一大筆的$185,000從銀行取出來,以現金借給妻子,而不選擇用更直接和方便的銀行過戶的方法; (5) 不過,本席接納妻子需要支付婚姻居所的按揭供款,因此,認爲她每月欠缺大約$9,950($46,700-$5,000[租金]-$31,750)才可達致收支平衡,這欠缺的款項在相對可能性的情況下,被裁定是從她的銀行結餘支付,即是:$9,950 ×4個月,共$39,800。因此,妻子並不能解釋在短短4個月之內,爲何她的銀行戶口的結餘會減少共$173,152($212,952-$39,800),法庭有權對她作出不利的推斷, 推斷她把資金調到別處,這筆款項應該追加回妻子的名下。 確定資產 26.基於以上的分析,妻子被裁定擁有的資產如下:
27.基於上述的第[16]至[20]的分析,本席對丈夫作出不利的推斷, 推斷他擁有的資產 (不計婚姻居所)的總值, 與妻子的資產總值差不多。 28.雙方的資產總值(不計婚姻居所)相同,而主要部份是強積金, 只在退休時才可以獲得,因此,本席認爲雙方的資產總值可以互相對銷,唯一要分配的就是婚姻居所。 決定結果 29.本案的雙方在2016年11月結婚,2018年4月分居,暫准離婚命令在2021年8月頒發,至此,雙方的婚姻只維持了5年左右,不算是一段很長的婚姻。不過,雙方育有一名兒子,在2017年10月出生,自從分居後,照顧和養育兒子的責任全由妻子肩負,丈夫並沒有承擔任何責任,也沒有與兒子見面,至今已經差不多3年半。 30.妻子是一名助理會計師,每月平均月薪大約是$31,000至$32,000,若果不考慮婚姻居所的按揭供款(約$16,300),她和兒子的每月總開支不應該多於$30,000, 應該可以收支平衡。法庭不接納她指稱欠缺家姐的借款,裁定她的資產約爲$750,405左右。 31.丈夫一直缺席家事法庭的聆訊,沒有呈交任何經濟文件,包括他的表格E或第7條的誓章。 不過, 有證據顯示, 他是一名法規部的管理人,月薪約$35,000。法庭對他作出不利推斷, 推斷他擁有與妻子相約的資產(不計婚姻居所), 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照顧他的開支。 32.因此, 唯一要處理的是婚姻居所的分配。法庭看不到有何原因, 需要偏離「公平分配」的原則, 會下令把婚姻居所出售, 然後把售後的樓款平均分配予雙方。 訟費 33.正如在本案代表妻子的潘大律師不得不承認,妻子的第7條誓章中,根本沒有針對該條例的第7條中的各個相關的因素,提供陳述和資料,她只是簡單地提供她的最新銀行戶口結餘、最新的欠債情況等等。本席不希望這是因爲妻子的法律團隊,誤以爲丈夫一直缺席於家事法庭的聆訊,所以有關的附屬濟助審訊可以敷衍了事,妻子的法律團隊應該明白,家事法庭在附屬濟助的審訊中,根據該條例第7條的要求,是需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的,尤其是在其中一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的審訊,沒有缺席的一方是應該在其第7條誓章中,盡量提供有關缺席一方的經濟情況的資料、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經濟安排等等,好讓法庭作出整體的考慮。 34.從以上這個層面來看,妻子的第7條誓章顯然不達標準。因此,在結案陳詞時,潘大律師確認無論審訊結果如何,妻子都不要求丈夫支付附屬濟助事宜和審訊的訟費。 命令 35.因此, 本席下令:
36.最後,本席根據該條例第18條作出相關的聲明,滿意兒子的福利安排。
呈請人(妻子):由林李黎律師事務所聘用潘穎強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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