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瑛明 對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松泰)及另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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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1年12月2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命令他支付第一至第八建議答辯人在上訴的訟費,指示第一至第八建議答辯人在判案書頒發的七天內,提交訟費陳述書,又准許申請人在訟費陳述書送達七天內,就合理訟費金額作書面回應,本庭將以書面形式循簡易程序 評定上訴訟費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48/2020[2021] HKCA 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48/2020

[2021] HKCA 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4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謝瑛明  
   
第一建議答辯人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松泰)  
第二建議答辯人 羅翠微  
第三建議答辯人 徐寶珠  
第四建議答辯人 陳宗偉  
第五建議答辯人 黃子樑  
第六建議答辯人 鄧廣志  
第七建議答辯人 盧秀婷  
第八建議答辯人 曾昭英  
第九建議答辯人 監護委員會主席  
第十建議答辯人 監護委員會C組成員  
第十一建議答辯人 監護委員會B組成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訟費評定書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訟費評定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訟費評定書:

1.本庭在2021年12月2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命令他支付第一至第八建議答辯人在上訴的訟費,指示第一至第八建議答辯人在判案書頒發的七天內,提交訟費陳述書,又准許申請人在訟費陳述書送達七天內,就合理訟費金額作書面回應,本庭將以書面形式循簡易程序評定上訴訟費

2.2021年12月9日,第一至第八建議答辯人提交訟費陳述書,所索訟費合共港幣12,743.33元。申請人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就訟費金額作出任何書面回應。

3.本庭現評定應支付建議答辯人的合理訟費。考慮到是次上訴的性質,本庭認為第一至第八建議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在其訟費陳述書中列出的所需工作時間明顯合理,不應作出任何下調,裁定合理訟費金額為港幣12,743.33元。

(張澤祐) (朱芬齡)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至第八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鄺炳和代表。

第九至第十一建議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