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香惠鈿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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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CC 160/2018[2022] HKCFI 9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60/2018

[2022] HKCFI 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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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惠鈿 (第一被告人)
  張祖輝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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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8年12月4日下午2時3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育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潤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羅志霖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陳高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企圖販運危險藥物(Attempting to traffic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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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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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被告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判刑。

控罪所涉毒品是110.20公斤的大麻草和22.70克的液體大麻酚,以及0.23克的固體大麻酚,估計市值超過二千二百萬港元。

2017年5月6日,海關人員在荃灣的一座工業大廈貨倉裡面檢查一批由加拿大運送到港的貨物,在該批貨物裡發現藏有控罪所涉的毒品。其後在監控遞送的行動中,第一被告到貨倉提貨,其後被海關人員拘捕。拘捕之後,第一被告說他是替第二被告取貨,而第二被告會給他50,000元作為報酬。海關人員根據第一被告的描述,在大廈附近找到第二被告,其後將第二被告拘捕。第一、第二被告承認   企圖販運該批危險藥物。

第一被告現年28歲,中五程度,曾經做運輸工人,月入大約13,000元。 第一被告2012年有一次行劫的定罪紀錄,判入勞教中心。

第二被告現年61歲,有十六次刑事定罪紀錄,在1989年及1998年,分別因為干犯販運危險藥物而被判監禁,在1998年那一次因被裁定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刑18年,其後上訴得直,改判至16年監禁。第二被告在2008年出獄,之後曾經做裝修工人,月入23,000元。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大麻草方面,上訴庭沒有像其他毒品一樣,定下判刑指引,而在AG對Chan Chi Man一案裡面,上訴庭就大麻枝定下了判刑指引,但該指引並不適用於大麻草。而因為大麻草的毒性較為溫和,所以法庭在考慮大麻草判刑的時候,當因應該指引而調低。

代表兩名被告的黃大律師以及羅大律師都向法庭呈遞了一些有關大麻草方面的判刑的案例。較為接近本案的販運數量是蘇展超(譯音)一案以及羅永年(譯音)一案。在蘇展超一案裡,就販運93公斤大麻草方面,上訴庭認為8年監禁是適合的判刑起點。而羅永年一案,高等法院原訟庭就販運148公斤大麻草,以9年作為判刑起點。

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情況、相關大麻草的份量,認為就該些份量的大麻草,適合的判刑起點應該是9年監禁。在這件案件中,就兩名被告而言,除了坦白認罪,以及曾經協助海關人員方面之外,並無其他可供減刑的因素。

就第一被告而言,本席接納海關人員是因為第一被告所提供的資料,得以拘捕第二被告。因此,法庭認為這方面的資料提供,對於海關人員來說是有用的,所以法庭會採納一個較高的折扣,考慮被告認罪以及所提供的協助,給予一個約百分之四十五的判刑扣減;而第二被告雖然並沒有像第一被告一樣,提供有用的資料,但本席亦接納他大律師的陳詞,第二被告是與海關人員合作進行監控遞送工作,這一方面法庭會給予第二被告總共約百分之三十八的判決扣減。因此,就第一被告的判刑,本席由判刑起點的9年的監禁減至5年的監禁,而第二被告方面,就由9年的監禁減至五年零七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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