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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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90/2021[2022] HKCFI 3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90/2021

[2022] HKCFI 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21 年第 19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19 年第 102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浩輝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21年11月4日
判案日期: 2022年1月7日

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案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駕駛一輛市區的士,沿大涌橋路左二線尾隨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前行。在駛過正有修路工程進行的左一線路段後,的士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繼續前行。當的士駛至接近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時,私家車在沒有亮起指揮燈號下,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導致兩車發生碰撞。的士上安裝的行車攝錄機拍得意外發生的經過。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作供,表示其私家車在駛越正有修路工程的左一線後,他便從左二線切入左一線。他先望後鏡、再望左側鏡、左窗盲點、亮起左指揮燈,確定沒有車輛在左一線後,便切進左一線。這時,他突然聽到後面傳來引擎聲音,便踏制動器,看見的士從左一線衝上來,撞及他的左邊車身。

上訴理據

4.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裁判官錯誤地:

(1)       拒納盧覺強先生以專家身份作證;

(2)       拒絕批准上訴人押後審訊傳召另一專家;

(3)       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4)       拒納上訴人證供。

討論

5.這是一宗十分簡單的案件,的士上的攝錄機拍下整個意外發生的經過,為時僅2秒,兩車發生碰撞,沒有人受傷。

6.就首項上訴理據,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在第37、38、39及42段列出拒納盧先生作為專家證人的理據:

「37. 本席留意到PD2 Appendix 1內,盧先生特別提及自己有教授『交通意外重組』課程。但他說1994年至今, “I have given traffic accident and mechanical engineering defect evidence in courts of Hong Kong” ,沒有提及『交通意外重組』範疇。表列他參與過的案件,亦說是 “as expert witnes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cases involving traffic accidents” 而已,沒有提及『交通意外重組』範疇。

38. 庭上作供中及Appendix 1 皆沒有證供表示盧先生曾經以『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證人身份作供並被接納。陶先生已為交通意外重組定義,辯方亦沒有在盤問中質疑此定義,本席亦已接納。明顯地,盧先生所說參與過的案件中的『交通意外』及『機械故障』等範疇並不等於交通意外重組,至少沒有了影像分析。盧先生沒有接受過交通意外重組的訓練,影像分析知識是自修而來,亦沒有經過考試,沒有證據顯示他自學的交通意外重組包括什麼、質素如何。他教學的課程內容亦沒證據指質素經過認證或審批,又沒有證據顯示有法庭接納過他是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證人。

39. PD2中的Appendices 5至9全部都是一幅又一幅大量的P3影像分析圖片。陶先生被盤問當中有關影像分析時,辯方建議P3以每秒30幀數 (30 frames per second) 錄影,就是等於每幀 (frame) 是三十分之一秒,簡單如此,不需甚麼課程教導。陶先生說那只是外行人的假設,平均是對的。但不是必然。陶先生被盤問時,辯方大律師申請盧先生坐在身旁以提供指示,並獲批准,辯方對陶先生這說法完全沒有反駁。這正正顯示辯方輕視了影像分析的深度。PD2中試圖以P3的截圖及細微時間作出精密計算,精準的影像分析極為重要。

……

42.  本席認為PD2,PD3實屬交通意外重組範疇。辯方未能令本席滿意盧先生有足夠交通意外重組的知識及經驗令法庭安心倚賴他的意見證供。所以本席拒絕接納盧先生的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證人身份。故此,PD2,PD3不能呈堂。PP5是回應PD2的,自然亦不能呈堂。」

7.簡單來說,盧先生沒有講及曾接受過交通意外重組的訓練,亦表示沒有此需要,僅指於七十年代在工專學院接受教育時已學習過。上世紀七十年代至今已有半個世紀,科學的進步有目共睹。七十年代電腦的應用還在起步階段,車用攝錄機還沒有面世。盧先生講及當時的訓練,似乎都局限在物理和機械工程的基本知識上。盧先生工專畢業時,取得了機械工程高級文憑。在機械工程這方面,盧先生當時的學歷加上日後取得的專業資格和經驗,令他成為這方面的專家,可能綽綽有餘,但若涉及其他科學的領域,法庭可要求進一步的學歷和經驗。交通意外重組當然用得上物理和機械工程的知識,但這並不表示就此止步。在沒有接受過意外重組的訓練的情況下,法庭便會小心審閱專家是如何獲得其聲稱的知識和經驗。

8.現在電腦和互聯網普及,任何人都可以從互聯網上獲取大量信息,例如醫學上的知識。在沒有實際經驗情況下,單憑知識,不足以自稱醫學專家,也不能以此身份作供。同樣地,盧先生指因工作地方是學術機構,附有圖書館,故能夠自行進修,這與在互聯網上取得知識沒有多大分別。同樣地,在沒有證據指出盧先生自學的所謂交通意外重組的內容時,也不能單憑聲稱自修,便擁有足夠專家資格;再者,他也沒有就影像分析的知識方面提供任何資料。

9.另外,單指過往曾就不小心和危險駕駛案件曾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也過於籠統。交通意外可以是汽車機械故障而發生的、也可以是路面設計出問題、又或交通燈失靈等。現在的科學已經與上世紀不同,不少大學更已沒有修讀單一的機械工程課程。裁判官拒納盧先生作為專家證人的裁決,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犯錯的地方,本席不會作出干預。

10.就次項上訴理據,本席同意裁判官的決定。這宗案件既有的士司機證供,也有的士車上攝錄機拍得事發的經過,事件沒有人受傷或死亡,上訴人是否不小心切線,這是一個簡單的事實爭議,一般陪審員可以作出決定,專業的裁判官當然也可以,本席看不到有什麼需要傳召意外重組的專家。

11.上訴人大律師 (也是初審大律師) 知道盧先生在過往案件中,曾被拒絕以專家身份作證,但卻選擇在裁判官作出裁決後,才表示要前往外國尋找另一專家。

12.正如上文所述,本案案情十分簡單,裁判官信納他無須專家幫助,故拒絕押後,這並無不妥。再者,裁判官作為事實的裁決者,有權在他認為有足夠認知的範圍內,自行作出裁決而無須專家幫忙。各級法庭積壓的案件為數不少,法庭的時間是公共資源,不應浪費,也不會只考慮一方的要求。

13.第三、第四項上訴理據可一併處理。裁判法院的上訴,就證人的可信性、證供的可靠性等爭議,除非證人的證供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便作出干預,本案沒有這些情況出現。除證人口述證供外,此案還有錄影片段拍得事發經過。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本席有機會從錄影片段看到意外發生的經過,與控方證人庭上所述相符,上訴人確有在未仔細觀察後方交通的情況下切線。事發時,的士並非如上訴人所述高速駛進左一線,導致兩車碰撞。假若上訴人確有如他所述,在看畢所有倒後鏡、盲點,再亮起指揮燈後才切線,意外應不會發生。基於以上所述,上訴人的舉動構成不小心駕駛。

14.這宗案件,初審用上5天時間,上訴理據共17頁,上訴陳詞31頁之多,訂下的聆訊時間為3小時。上訴聆訊時,本席只允許30分鐘陳詞。這宗案件無論是在初審又或在上訴聆訊中,所花的時間與案件的複雜程度不成比例,既不值得鼓勵,也不應容許這等情況發生。一般而言,裁判官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應該作出更為嚴謹和果斷的案件管理手法,不能讓審訊失控,也不應讓參與訴訟的大律師胡亂作出干預和反對。法庭是執行公義的地方,但這不表示任何一方可以在庭上亂作妄為。

15.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雋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侯振輝律師行轉聘梁耀祥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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