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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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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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90/2021 [2022] HKCFI 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21 年第 19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19 年第 102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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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案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駕駛一輛市區的士,沿大涌橋路左二線尾隨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前行。在駛過正有修路工程進行的左一線路段後,的士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繼續前行。當的士駛至接近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時,私家車在沒有亮起指揮燈號下,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導致兩車發生碰撞。的士上安裝的行車攝錄機拍得意外發生的經過。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作供,表示其私家車在駛越正有修路工程的左一線後,他便從左二線切入左一線。他先望後鏡、再望左側鏡、左窗盲點、亮起左指揮燈,確定沒有車輛在左一線後,便切進左一線。這時,他突然聽到後面傳來引擎聲音,便踏制動器,看見的士從左一線衝上來,撞及他的左邊車身。 上訴理據 4.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裁判官錯誤地:
討論 5.這是一宗十分簡單的案件,的士上的攝錄機拍下整個意外發生的經過,為時僅2秒,兩車發生碰撞,沒有人受傷。 6.就首項上訴理據,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在第37、38、39及42段列出拒納盧先生作為專家證人的理據:
7.簡單來說,盧先生沒有講及曾接受過交通意外重組的訓練,亦表示沒有此需要,僅指於七十年代在工專學院接受教育時已學習過。上世紀七十年代至今已有半個世紀,科學的進步有目共睹。七十年代電腦的應用還在起步階段,車用攝錄機還沒有面世。盧先生講及當時的訓練,似乎都局限在物理和機械工程的基本知識上。盧先生工專畢業時,取得了機械工程高級文憑。在機械工程這方面,盧先生當時的學歷加上日後取得的專業資格和經驗,令他成為這方面的專家,可能綽綽有餘,但若涉及其他科學的領域,法庭可要求進一步的學歷和經驗。交通意外重組當然用得上物理和機械工程的知識,但這並不表示就此止步。在沒有接受過意外重組的訓練的情況下,法庭便會小心審閱專家是如何獲得其聲稱的知識和經驗。 8.現在電腦和互聯網普及,任何人都可以從互聯網上獲取大量信息,例如醫學上的知識。在沒有實際經驗情況下,單憑知識,不足以自稱醫學專家,也不能以此身份作供。同樣地,盧先生指因工作地方是學術機構,附有圖書館,故能夠自行進修,這與在互聯網上取得知識沒有多大分別。同樣地,在沒有證據指出盧先生自學的所謂交通意外重組的內容時,也不能單憑聲稱自修,便擁有足夠專家資格;再者,他也沒有就影像分析的知識方面提供任何資料。 9.另外,單指過往曾就不小心和危險駕駛案件曾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也過於籠統。交通意外可以是汽車機械故障而發生的、也可以是路面設計出問題、又或交通燈失靈等。現在的科學已經與上世紀不同,不少大學更已沒有修讀單一的機械工程課程。裁判官拒納盧先生作為專家證人的裁決,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犯錯的地方,本席不會作出干預。 10.就次項上訴理據,本席同意裁判官的決定。這宗案件既有的士司機證供,也有的士車上攝錄機拍得事發的經過,事件沒有人受傷或死亡,上訴人是否不小心切線,這是一個簡單的事實爭議,一般陪審員可以作出決定,專業的裁判官當然也可以,本席看不到有什麼需要傳召意外重組的專家。 11.上訴人大律師 (也是初審大律師) 知道盧先生在過往案件中,曾被拒絕以專家身份作證,但卻選擇在裁判官作出裁決後,才表示要前往外國尋找另一專家。 12.正如上文所述,本案案情十分簡單,裁判官信納他無須專家幫助,故拒絕押後,這並無不妥。再者,裁判官作為事實的裁決者,有權在他認為有足夠認知的範圍內,自行作出裁決而無須專家幫忙。各級法庭積壓的案件為數不少,法庭的時間是公共資源,不應浪費,也不會只考慮一方的要求。 13.第三、第四項上訴理據可一併處理。裁判法院的上訴,就證人的可信性、證供的可靠性等爭議,除非證人的證供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便作出干預,本案沒有這些情況出現。除證人口述證供外,此案還有錄影片段拍得事發經過。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本席有機會從錄影片段看到意外發生的經過,與控方證人庭上所述相符,上訴人確有在未仔細觀察後方交通的情況下切線。事發時,的士並非如上訴人所述高速駛進左一線,導致兩車碰撞。假若上訴人確有如他所述,在看畢所有倒後鏡、盲點,再亮起指揮燈後才切線,意外應不會發生。基於以上所述,上訴人的舉動構成不小心駕駛。 14.這宗案件,初審用上5天時間,上訴理據共17頁,上訴陳詞31頁之多,訂下的聆訊時間為3小時。上訴聆訊時,本席只允許30分鐘陳詞。這宗案件無論是在初審又或在上訴聆訊中,所花的時間與案件的複雜程度不成比例,既不值得鼓勵,也不應容許這等情況發生。一般而言,裁判官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應該作出更為嚴謹和果斷的案件管理手法,不能讓審訊失控,也不應讓參與訴訟的大律師胡亂作出干預和反對。法庭是執行公義的地方,但這不表示任何一方可以在庭上亂作妄為。 15.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雋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侯振輝律師行轉聘梁耀祥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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