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對 警務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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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1年12月8日,原告人提出傳票由請,排期於今天在本法庭進行聆訊。傳票的內容如下: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1569/2021[2021] HKCFI 388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Dec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569/2021

[2021] HKCFI 38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1年第1569號

_________________

  林馬光 原告人
   
  警務處長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判 決 書

引言

1.於2021年12月8日,原告人提出傳票由請,排期於今天在本法庭進行聆訊。傳票的內容如下:

「我原告人堅決反對杜浩玲聆案官在2021年12月7日作出批准被告人在7天內送交誓章的決定。及被告人將佢過期無效的傳票掛在我家門口來迫我原告人承認。及被告人在佢送交的認收書剔否,而又沒有在限期內送交抗辯書。就係我原告人在2021年11月1日用傳票誓章向法庭申請及批准在2022年1月27日的判決。因此,法庭必須要將被告人的認收書及傳票撤回先係道理。」

2.以上的傳票(「最新傳票」)涉及另外兩張較早前提出的傳票:

(1)  原告人於2021年11月1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2條提出的傳票。基於被告人未有在限期內送交抗辯書,原告人要求法庭登錄判決(「判決傳票」)。

(2)  被告人於2021年11月26日根據第18號命令第19條及固有司法管轄權提出的傳票,要求法庭剔除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以及撤銷本訴訟(「剔除傳票」)。

3.在最新傳票中,原告人同時針對杜浩玲聆案官於2021年12月7日的聆訊中的一項命令提出反對。該聆訊是剔除傳票的第一堂聆訊。

4.經考慮最新傳票的內容,法庭決定於今天的聆訊中行使案件管理的權力,一併處理以上三張傳票,從而盡速及以有效的方式處理本訴訟。

5.於本聆訊中,原告人及被告人均沒有異議。

訴訟歷史

6.於2021年10月18日,原告人以傳訊令狀方式開展本訴訟。令狀上註有申索陳述書,內容如下:

「   *[申索陳述書]  

原告人就下述各項提出申索

CAMP 37/2020案,第1訴訟人警務處長沒有向我受害人送交絶對押記令,警務處長就係敗訴。警務處長就要賠償我受害人損失。因此,警務處長還將佢HCA 373/2010案的絶對押記令,交給第2訴訟人積金局處理,而積金局沒有賠償我受害人損失,而警務處長就要一并賠償我受害人損失。

因此,警務處長現在就必須要賠償我受害人損失合共766,505,490,642元正。

多謝法官大人!」

7.同日,原告人將令狀送達予律政司辦公室。

8.於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由律政司代表,向法庭送交送達認收書。

9.於2021年11月1日,原告人提出判決傳票,並存檔支持誓詞。該傳票排期於2022年1月27日於本法庭進行聆訊。

10.於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提出剔除傳票,其中申請以下的命令:

「1. 基於以下理由,剔除原告人於2021年10月18日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a) 該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

(b) 該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的內容屬於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及/或

(c) 其他方面而言,該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的存檔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2.撤銷本訴訟中所有針對被告人的申索」

11.於2021年12月7日,剔除傳票於聆案官席前進行第一堂聆訊。聆案官命令剔除傳票將安排與判決傳票於2022年1月的聆訊中一併處理。此外,聆案官指示被告人於7天內就剔除傳票的第1(b)及(c)段存檔支持誓章,另外批准雙方其後分別存檔反對及回覆誓章。

12.於該聆訊的翌日,原告人提出最新傳票,其中反對聆案官批准被告人就剔除傳票存檔支持誓章。

13.其後,雙方根據聆案官的命令就剔除傳票存檔了支持及反對誓章。

判決傳票

14.就送達抗辯書的期限,第18號命令第2條列出有關的規定: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就一宗訴訟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的被告人,除非法庭另作許可,否則必須在令狀的送達認收時限後28天屆滿前或在申索陳述書送達他後28天屆滿前(以較遲者為準),將抗辯書送達可能受其影響的訴訟其他每一方。」

15.雙方沒有爭議,令狀於2021年10月18日送達。送交送達認收書的期限為2021年11月1日。因此,根據規則,送達抗辯書的期限為2021年11月29日。

16.因欠缺抗辯書而提出的登錄判決申請,第19號命令第2及3條規定如下:

2. 欠缺抗辯書:就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提出申索

(1) 凡原告人只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申索,如該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則原告人可在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定的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就一筆不超逾令狀所申索的索求款額的款項以及訟費,登錄該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並可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2) …

3. 欠缺抗辯書:就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而提出申索

凡原告人只就一筆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而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申索,如該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則原告人可在由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定的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就損害賠償(有待評估)及訟費,登錄該被告人敗訴的非正審判決,並可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17.以上規則均規定有關申請須於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才可提出。

18.原告人提出的判決傳票,在期限屆滿前提出,這並不符合登錄判決的基本條件。該傳票必須被撤銷。

最新傳票

19.在最新傳票中,原告人的理據為被告人未於限期屆滿前送交抗辯書,因此被告人的剔除傳票屬無效,而法庭應將該傳票及被告人的送達認收書撤回。另外,原告人亦反對聆案官就送達誓章作出的指示。

20.原告人的理據不成立。即使抗辯書已到期,被告人提出的剔除申請不會因而變為無效。無論如何,在本訴訟中,當被告人提出剔除傳票的申請時,即2021年11月26日,抗辯書的期限仍未屆滿。原告人的理據,在事實及法律原則上,均不成立。原告人的申請必須被撤銷。

剔除傳票

21.被告人要求法庭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22.在這方面,經審閱申索陳述書的內容後,法庭認為它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明顯地屬瑣屑無聊和無理纏擾,以及屬於濫用法庭程序。因此,應根據第18號命令,第19(1)(a)、(b)及(d)條規則將其剔除。

23.故此,法庭認為無需將剔除傳票留待於2022年1月的聆訊才處理,亦無需參閱雙方已存檔的誓章。

24.申索陳述書作為一份狀書,其基本目的,是要列出所有關鍵事實,並披露在法律上一個合理可行的訴訟因由。重點是被告人一方,可從申索陳述書得知原告人的案情,從而知道如何應對。

25.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最大的問題是,它的內容完全沒有上文下理,令人無法理解。這從於上文第6段摘錄的原文可見,基本上無需再作解釋。

26.原告人所聲稱被告人的行為,如何侵害他的權益,以及如何導致他聲稱的龐大損失,申索陳述書中完全沒有闡述或解釋。於今天的聆訊中,原告人指索償金額的7千億為精神損傷賠償,另外6百多億涉及押記令。這些口頭補充只在聆訊中提出,不能挽救申索陳述書本身的缺失。

27.有關狀書的原則是恆久確立的。其中最根本的要求是,狀書的內容是可讓人明白的,對方從而可作出回應。本訴訟的申索陳述書,卻未能符合這最根本的要求,原告人不可能要求被告人和法庭去猜測他的案情。作為一份訴訟文件,申索陳述書的內容不知所云。這缺憾是無可挽救的。

28.在這情況下,申索陳述書明顯地未有披露任何訴訟因由。被告人一方根本不可用道理就此與原告人去討論,故此屬瑣屑無聊。要應付這樣的申索陳述書,對被告人而言,必定構成無理纏擾。最後,狀書是界定雙方爭議點的基礎,若本訴訟根據現時的申索陳述書繼續進行,在雙方的爭議點完全不明的情況下,可合理地預期根本是行不通的,這將對被告人構成不公,故此屬濫用法庭程序。

結論

29.基於以上分析,法庭現作出以下命令:

(1)  撤銷原告人的判決傳票;

(2)  根據被告人的剔除傳票的第一及二段作出命令;

(3)  撤銷原告人的最新傳票;及

(4)  取消2022年1月27日的聆訊。

[法庭聽取訟費陳詞]

30.現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就以上三張傳票及本訴訟所招致的訟費。訟費將以書面形式以簡易評定程序處理。被告人須於14天內呈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頁數不可多於兩頁)。原告人須於其後14天內呈交及送達反對書(如有的話)(頁數不可多於兩頁)。法庭將於限期屆滿後作出評定。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 由律政司鄧美嫺政府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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