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唐偉德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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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在2021年7月27日提交破產呈請書(並於2021年12月1日提交經修定的破產呈請書),要求法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 呈請書 」。在考慮過債務人於2021年9月27日、2021年11月4日、2021年11月11日及2021年12月28日的誓詞中所列出的反對理由及他的口頭陳述,本席對債務人作出一貫破產令,並另行領下書面理由。以下為本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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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B 4318/2021[2022] HKCFI 173
Court
HCB
Date10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4318/2021

[2022] HKCFI 1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21年第431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 TONG WAI TAK (唐偉德), 債務人  
單方面申請: CHAN AH FUN (陳亞芬), CHOW CHUN KIT (周俊傑), KWOK WONG CHUN (郭旺進), LEE SUK CHING (李淑貞) , 債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1月10日
判決日期: 2022年1月10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22年1月13日

判決理由書

1.呈請人在2021年7月27日提交破產呈請書(並於2021年12月1日提交經修定的破產呈請書),要求法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呈請書」。在考慮過債務人於2021年9月27日、2021年11月4日、2021年11月11日及2021年12月28日的誓詞中所列出的反對理由及他的口頭陳述,本席對債務人作出一貫破產令,並另行領下書面理由。以下為本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的理由。

2.於2017年1月17日,債務人在土地審裁處LDBM 13/2017一案「該訴訟」提出申請,六名答辯人中包括本案的四位呈請人。於2019年6月5日,債務人申請中止該訴訟於2019年9月20日,土地審裁處法官黃一嗚判令裁定債務人需要支付呈請人於該訴訟的訟費「該判決」。於2021年6月3日,土地審裁處總司法書記就訟費作出暫准命令,經評定後的訟費為港幣 77,109.01元「該債項」。土地審裁處其後於2021年7月30日就該債項發出了訟費評定證明書。

3.於2021年6月21日,呈請人透過代表律師以面交的形式向債務人送達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債務人在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後的21日內償還該債項。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債項。呈請人的代表律師於2021年7月30日以面交的形式向債務人送達破產呈請書,並於2021年12月10日向債務人送達經修定的破產呈請書。

4.呈請人並沒有就該債項的償付而持有債務人提供的任何抵押。

5.於2021年12月10日的首次聆訊中, 本席考慮到該債項數目不大,而且債務人聲稱擁有疫情貸款額合共$768,000可供其使用,因此,本席在得到債務人確認會向呈請人還款後,決定押後呈請書至2022年1月10日,好讓債務人可以在押後期間向呈請人還清該債項。然而,債務人並沒有如他之前所述會在本聆訊前向債權人還清該債項。

6.債務人對呈請人及其代表律師作出多項指控,包括對於呈請人代表律師的行為作出嚴重的指控,但該等指控,與債務人所欠的債項並無關係。至於與該債項有關的反對理由, 大致可以歸納為下列3點:

(1) 債務人否認該債項,他認爲訟費不合理,亦表示由於他已經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重新評定堂費及向呈請人重新啓動該訴訟,並排期於2022年1月28日進行聆訊,因此他不再需償還訟費;

(2) 債務人表示不曾以面交的形式收到呈請書;及

(3) 債務人表示有充足的資產。

7.本席認為,債務人提出的反對理由並不構成反對呈請書的理據。債務人承認並沒有遵從該判決償還該債項,並屢次表明他不打算償還,但事實上該債項是基於土地審裁處總司法書記評估的訟費,且源於債務人自行申請中止該訴訟,該判決因此構成債務人欠債的證據。再者,債務人沒有申請將該債項或該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因此,債務人必須遵從該判決,向呈請人支付該債項。

8.即使債務人已經就該判決向土地審裁處再次提出申請,該申請並不影響該判決的有效性及其對債務人的約束力。本席留意到土地審裁處在2021月7月30日發出訟費評定證明書前已經充分考慮了債權人反對2021月6月3日作出的暫准命令的理由,債務人未有提出支持其申請覆核的有效理據。

9.至於債務人聲稱呈請人沒有向他送達呈請書的指控,債務人除了否認曾以面交形式收到呈請書外並沒有提供任何理據,指控只是債務人一面之辭。反之呈請人已按破產規則第46條 (2) 及第 49 條的要求作出證明已送達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的誓章,亦已就呈請書蓋章副本的送達作出誓章。

10.雖然債務人表示他有足夠資產,包括他獲銀行予以透資額及貸款,但本席注意到債務人其後於2021年12月28日的誓詞中表示該透支額及貸款已被終止。再者,由於債務人在庭上表明不會償還該債項,在破產條例第 6A(1)(a) 條下,債務人可被視為無能力償付債務,因此本席頒下慣常破產令。

  (陳靜芬)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 由陳林梁余律師行轉聘余祖晴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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