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唐偉德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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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2年1月10日向債務人頒下慣常破產令,並在 2022年1月13日頒下判決理由書 [2022] HKCFI 173 。為方便起見,現引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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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318/2021 [2022] HKCFI 21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21年第4318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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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於2022年1月10日向債務人頒下慣常破產令,並在 2022年1月13日頒下判決理由書 [2022] HKCFI 173。為方便起見,現引述如下:
2.債務人於2022年1月15日向法庭提出覆核並擱置破產令的申請,並表示,“區區的HK$77,109.01我是有能力支付的,破產對於我來講是一個非常痛苦的事情”。本席考慮到該債項的數目不大,而債務人亦表示有能力支付,決定再給予債務人一次償還該債項及因破產案而引發的訟費的機會,並於2022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知會債務人有關決定,即 “如果 [債務人] 於2022年1月25日向呈請人支付港幣77,109.01及破產案HCB 4318/2021之訟費,暫定為港幣80,000,本席才會考慮撤銷破產令” (「該撤回決定」)。 3.債務人於2022年1月25日向呈請人繳付有關金額,共$157,109.01。在有關款項獲確認收妥後,法庭於2022年1月26日撤回該破產令 (「該撤回命令」)。 4.及後,債務人於2022年1月31日申請有關該撤回決定的判詞。就債務人要求提供判詞一事,本席於2022年2月4日以書面形式回覆由於該撤回決定的基礎已在信中列明,法庭不會另行頒下判詞。 5.於2022年5月24日,債務人以傳票形式申請就該撤回決定提出上訴。 法律原則 6.《破產條例》第 98(2) 訂明,由法庭在破產條例下作出的命令,均可在指定的上訴期限內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無需向原訟庭申請上訴許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 4(1)(b) 條中定明,上訴期限為28天。 7.就本案而言,即於2022年2月23日已經屆滿。因此,本席會視債務人的傳票為申請為逾期上訴許可。 8.有關逾期上訴的申請,法庭在考慮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的案件時,一般會考慮:(1) 延誤的時間;(2) 延誤的理由;(3) 擬提的上訴的成功機會;及 (4) 延誤對答辯人造成的損害 (方素豪 v 法律援助署 [2014] 1 HKLRD 1209 第20段)。 逾期上訴許可的理由 9.債務人提出以下三點作為推翻該撤回決定的理由:
10.本席認為,債務人的申請毫無理據,應被撤銷。理由如下。 11.第一,上訴申請逾期為90日,嚴重超逾28天的上訴期。債務人在法庭存檔的文件中,完全沒有就有關延誤作出任何解釋。呈請人只是在書面陳詞中聲稱申請並沒有真正逾期,並推搪說在收到呈請人的 “判詞命令” 後第 9 天已向法庭提出申請上訴。債務人的指稱不但毫無事實根據,亦不能視為延誤的上訴合理解釋。債務人未有就延誤上訴提供合理解釋,已足夠構成拒絕其申請的理由。 12.第二,債務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完全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
13.第三,債務人的立場反覆,在表示願意繳付該債項及已支付相關款項並獲得法庭作出該撤回命令後,又重新再就該債項提出爭議,並要求呈請人歸還債務人已支付的款項,導致呈請人要重複就同一問題再次向法庭提出反對理由,此等行為已構成對呈請人無理纏擾及損害其利益,實屬濫用法庭程序。 14.綜上所述,本席撤銷債務人的逾期上訴申請。債務人需向呈請人支付由逾期上訴申請所引發的訟費,並經由法庭簡易評估後立即支付給呈請人。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由於呈請人已經向法庭及債務人交付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債務人如對該等陳述書有任何意見,必須於2022年7月20日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向法庭存檔。
呈請人:由陳林梁余律師行轉聘余祖晴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 獲免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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