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 Van Song 及另四人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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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12月7日,本庭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及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 頒佈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2020年11月6日的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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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609/2020 [2022] HKCA 1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609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8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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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1年12月7日,本庭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及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頒佈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2020年11月6日的決定提出上訴。 2.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3.申請人擬就本庭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2021年12月15日,申請人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 4.就第三至五申請人的申請,他們未成年而沒有法律代表,有違高等法院規則第80號命令第2條的要求。參照Zoraydah [2020] HKCA 442及Jassal Tajinder Kumar [2021] HKCA 124等案,法庭酌情視此為不符規定,但不致令上訴許可申請程序無效。 5.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即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令至案件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 6.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只是重覆申請人的案情。申請人未能指出本庭2021年12月7日的判案書具體有何錯誤。 7.考慮過提出動議通知書的內容後,本庭看不到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申請人擬提的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撤銷提出動議通知書。
第一至第五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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