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ang Thi Nguyet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44/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January 2022.
1. 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在2021 年7月5日的裁決提出上訴。陳法官拒絕給予許可給申請人讓她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駁回她的免遣返上訴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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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44/2021 [2022] HKCA 1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344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9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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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在2021 年7月5日的裁決提出上訴。陳法官拒絕給予許可給申請人讓她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駁回她的免遣返上訴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2.申請人同意本庭以書面方式處理這次上訴,她沒有按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在指定期限前呈交書面陳詞。 3.申請人是越南國民,現年44歲。她於2016 年1 月7 日非法進入香港並向入境處自首。她在2016 年5 月3 日提出免遣返聲請,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債主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傷害甚至殺害她。 I. 處長的決定 4.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6年9月9 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就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三條風險,以及遭受迫害風險的理由作出考慮,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5.處長認爲申請人與她的債主之間的問題屬私人糾紛 ,收債人的行爲與越南政府毫無關係,亦不涉及官方介入 。因此,處長判斷申請人在回國後受害的風險低。此外,處長認爲申請人回國後可獲得越南政府適當的保護,也可移居國内其他地方,以進一步減低或消除受害風險。 6.在2017年9月6日,處長再發出一份決定通知書,就包括《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在内的所有適用理由,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II. 上訴委員會 7.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申請人出席了於2018年4月24日在上訴委員會席前進行的口頭聆訊。 8.上訴委員會認爲申請人的證供有多個關鍵之處難以令人相信,也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的問題涉及公職人員或具有官方身份的人參與,加上原居國資料顯示越南政府可提供合理保護給申請人,而且她也可以遷居至越南家鄉以外的其他地方以免遭受債主的迫害,再者申請人所稱的毆打事件只是單一事件,並未符合《入境條例》第37U 條所指的「酷刑」對待,因此上訴委員會在2018 年9 月14 日裁定申請人的上訴理據不成立。 III. 擬提出的司法覆核 9.申請人在2018年9月19日存檔表格 86及誓章,針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她的理據是「審裁員說本人可回越南無事,這判決對本人不公平」。 IV. 陳法官的決定 10.陳法官認爲上訴委員會沒有在法律或程序方面犯錯,審裁員的裁斷也合理。因此,法官判斷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沒有合理成功機會,在2021 年7月5日撤銷了她的申請。 V. 上訴理由 11.申請人在2021年7月12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她在上訴理由中重申,與債主有關的人士恐嚇她會取她的生命,令她十分害怕。她得知債主還在尋找她。 VI. 本庭意見 12.適用於免遣返聲請上訴案件的一般法律原則,在Nupur Ms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2018] HKCA 524)的判詞第14 段已有詳述。 13.在上訴案件中,上訴法庭會集中考慮原訟法庭法官的裁決理由,上訴法庭只會在申請人能顯示出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沒有考慮相關事宜,或者是有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4.申請人在她的上訴通知書,只是複述她在越南遭遇的問題,她並沒有指出陳法官的裁決有任何錯誤之處,也沒有就上訴委員會指出她的證供内容矛盾及難以置信的地方提供任何合理解釋或證據支持。 15.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她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也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因此,本庭駁回她的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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