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ang Thi Nguyet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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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法庭在 2022 年 1 月 26 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該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在 2020 年 7 月 5 日撤銷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申請人在 2022 年 2 月 8 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連同一份非宗教式誓詞,申請許可就上訴法庭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344/2021[2022] HKCA 15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44/2021

[2022] HKCA 15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1 年第 344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18 年第 1972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HOANG THI NGUYET  
   
建議答辯人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入境事務處處長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決書日期: 2022 年 10 月 11 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上訴法庭在 2022 年 1 月 26 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該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在 2020 年 7 月 5 日撤銷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申請人在 2022 年 2 月 8 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連同一份非宗教式誓詞,申請許可就上訴法庭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2.本庭審閱了陳詞和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 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3.本庭的判案書已述及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她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她的上訴的決定,以及陳法官拒絕給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此不重複。

4.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内,重申她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例如複述她在越南被債主追數的事宜及之後爲了逃避債主而逃到香港。至於申請人的陳詞,內容與上訴時她向本庭提交的《上訴通知書》相同 ,重申她在越南生意失敗及被追討債款。

6.申請人未能顯示她擬提出的上訴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 22(1)(b) 條的規定。

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並撤銷她在 2022 年 2 月 8 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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