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銘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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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87/2020[2021] HKCFI 388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Dec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87/2020

[2021] HKCFI 38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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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銘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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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21年12月28日下午12時18分
出席人士:  伍健民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志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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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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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鄧銘陽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2月28日,在香港九龍灣與方俊煒Edward及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468克氯胺酮的4,002克固體。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9年2月21日,海關人員發現1個由德國寄到香港的郵包藏有控罪中所指的毒品,即內含3,468克氯胺酮的4,002克固體,郵包收件人為陳永全,而收件地址為九龍灣宏光道8號創豪坊。後來一位自稱姓陳的男子打電話到香港郵政署提供詳細的收件地址為創豪坊2樓225室,該地址為偉倫商務中心。海關人員於是進行監控遞送行動。

於2019年2月28日1個名為方俊煒Edward的男子到達偉倫商務中心,出示陳永全的授權書及身分證副本提取郵包而被拘捕。

方俊煒指出是一名男子把這授權書及身分證副本提供給他,指示他到偉倫商務中心提取這個郵包。海關人員在方俊煒的同意下進行監控遞送而拘捕這一個男子,他就是被告人。

在被告人和方俊煒的手提電話內有他們2人就提取這個郵包的聯絡訊息,而提取郵包的地址是由被告人提供給方俊煒。被告人的2個手提電話中亦有與1名叫「豪M」及1名「少W」的人就有關提取這個郵包的聯絡信息。

偉倫商務中心及附近環境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和方俊煒在一個巴士站匯合之後,把1張紙遞給方俊煒,及方俊煒前往偉倫商務中心提取這個郵包。閉路電視亦顯示出被告人在方俊煒被拘捕之後曾經到偉倫服務中心的接待處作出查詢。

郵包中的毒品的估計市值為2,509,254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於2004年7月15日因一項誤殺罪被判處15年監禁。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5歲,案發時為33歲,獨居,中二教育程度,曾從事不同行業,被拘捕的時候為兼職侍應,月入12,000元。被告人是因為經濟拮据,為賺快錢,而因報酬3,000元犯案,被拘捕的時候他還沒有收到報酬。

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指出被告人雖然有1次刑事定罪紀錄,但與毒品無關。他進一步指出被告人於交付審訊程序,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充份表現出被告人的悔意。

張大律師指案件的毒品由外地,由德國運入香港,因此涉及國際元素。他就法庭將量刑基準因這理由而調高1至2年沒有爭議,但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本案涉及頗大量的氯胺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單松健及另一人 CACC 458/2011一案中,上訴庭指出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2,000克至3,000克的話,量刑基準應不低於18年和20年監禁。本案涉及3,468克氯胺酮,比單松健所指的為高。在單松健案中,由2,000克增加至3,000克的時候,量刑基準的增幅為2年。一般來說,當毒品的份量增加的時候,量刑基準增幅的比例會向下調整。就3,468克氯胺酮的份量而言,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20年8個月監禁。

正如張大律師所指出,本案有1個令案情更為嚴重的因素,就是毒品由德國通過郵寄運入香港。在參考了控方所提供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樂晞 CACC 375/2017,及在參考了其他的案例後,本席認為有必要將本案的量刑基準調高2年,因此採納22年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本案明顯地是有組織性地將毒品由外地通過郵遞運入香港,而被告人在組織中佔著比毒品遞送者稍為高的位置。本席認為他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他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