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40/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ly 2021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hild maintenance – Ability to pay – Absent respondent – Final maintenance order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5 and s.7(2) – Father absent from hearing and failed to provide financial evidence – Court drew adverse inference regarding financial capacity – Father ordered to pay HK$4,000 monthly maintenance for daughter until age 18 or completion of full-time education – Costs awarded to Mother assessed under Legal Aid Rules – Declaration of satisfactory arrangements made.
Legal issues: Father's ability to pay child maintenance
Outcome: Father ordered to pay final child maintenance of HK$4,000 per month.
Cited by 1 case
|
FCMC 640 / 2018 [2021] HKFC 1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640宗 ————————————————
---------------------------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就女兒贍養費作出的附屬濟助申請。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15年結婚。 4.雙方在這段婚姻中育有一名女兒,現年5歲,是一名幼稚園中班學生,現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管養及照顧。 5.母親於2017年2月20以父親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即案件FCMC 1958/2017)。雙方後來達成協議,以不抗辯的形式進行離婚呈請,而有關的呈請理由則由行為改為1年分居及雙方同意(即本案FCMC 640/2018)。法庭於2018年8月3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6.從案件的歷史可見,母親於2017年8月17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支付女兒的臨時贍養費每月4,000元。法庭於2018年6月8日經聆訊後命令父親支付女兒臨時贍養費4,000元。但根據母親所說,父親在法庭頒令後只支付過3,000元的臨時贍養費(分3次支付,每次1,000元) ,其後便完全停止支付。除此之外,父親亦缺席其後的大部份聆訊。在這情況下,本席免除排解財務糾紛的聆訊,並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附屬濟助申請的正式審訊。 7.在今天的審訊中,本席滿意母親方已給予父親適當的聆訊通知,但父親仍缺席審訊,因此,本席決定在父親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有關的附屬濟助審訊。 法律 8.母親今次的申請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5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9.在考慮女兒的贍養費時,本席亦須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2) 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母親現時的經濟狀況 10.母親現年35歲,她曾當公司售貨員及便利店理貨員,但於2020年1月起,由於家庭及疫情關係,她現時沒有工作,並依賴綜援金過活。 11.至於支出方面,母親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填寫的是:
12.從以上資料可見,女兒現時每月的支出(未計算她在一般開支中所佔的部份)為HK$4,666。本席信納這金額代表了女兒現時的每月合理開支。 母親現時要求父親支付女兒每月4,000元的最終贍養費金額,換句話說,母親是要求將臨時贍養費的命令轉為一個最終贍養費的命令。 父親現時的經濟狀況 13.父親沒有出席聆訊,亦沒有根據法庭命令存檔他比較近期的經濟狀況資料。但從他以往所提供的資料來看,他現時應是40歲,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年紀。父親以往是是一名會所救生員,從證據顯示,他的每月收入應有約15,000元。但父親亦曾經提及,由於離婚訴訟的纏繞,他只能做一些散工,由2017年9月起,每月入息只有約3,000元,因此,他曾說沒有能力支付女兒的贍養費。 討論 14.本席認為這申請的主要爭議點是: 父親有否能力支付女兒的每月贍養費4,000元。其實就這議題而言,本席在女兒臨時贍養費聆訊時已作出考慮,並裁定父親是有能力支付4,000元的女兒每月需要。本席看不到父親提出了任何證據,以說明他現時的經濟狀況有所改變,從而令法庭改變之前的裁定。 15.再者,以一個客觀的角度再進行考慮,父親現時正值壯年,他雖曾說因為離婚訴訟而令他精神上受到困擾,但沒有實在證據證明這令他無法工作。現時香港的新冠疫情開始穩定,以及經濟開始改善的情況下,本席相信父親能找到救生員或類似的工作,理應是沒有問題的。 16.最後,父親選擇不參予訴訟,亦拒絕遵守法庭命令提供資料,法庭只可作出對父親不利的推論,即他是完全有經濟能力支付女兒每月4,000元的贍養費。 命令 17.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令父親須於2021年8月1日開始,於每月1日,支付給母親每月4,000元,作為女兒的最終贍養費,直至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訟費 18.由於母親勝訴,應得到本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至於母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進行評定。 聲明 19.本席亦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的第18條,作出滿意子女安排的聲明。
呈請人:由周王律師事務所周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法律代表,並缺席審訊 |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64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