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40/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June 2018 before 陳振國法官.
婚姻訴訟 – 臨時贍養費 – 支付能力 – 謀生能力評估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5 條 – 呈請人申請女兒每月 4,000 元臨時贍養費,答辯人聲稱無力支付。法庭考慮父親過往收入及謀生能力,認為其有能力支付。 – 法庭信納父親每月有約 15,000 元的謀生能力,應有能力支付每月 4,000 元的女兒臨時贍養費。 – 命令父親須於 2018 年 7 月 1 日開始,於每月 1 日,支付給母親每月 4,000 元,作為女兒的臨時贍養費,直至法庭的進一步命令為止。訟費保留。
Legal issues: 父親支付臨時贍養費的能力
Outcome: 申請獲批准,頒令父親支付女兒臨時贍養費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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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40 / 2018 [2018] HKFC 9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640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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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就女兒臨時贍養費的申請。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15年結婚。 4.雙方在這段婚姻中育有一名女兒,現年2歲,現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照顧。 5.母親於2017年2月20以父親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即案件FCMC 1958/2017)。雙方後來達成協議,以不抗辯的形式進行離婚呈請,而有關的呈請理由則由行為改為1年分居及雙方同意(即本案FCMC 640/2018),至於本案的暫准離婚令則仍有待發出。為方便案件的管理,本席決定將案件FCMC 1958/2017的女兒臨時贍養費申請,都歸納至本案處理。 6.從案件的歷史可見,母親於2017年8月17日發出傳票(文件冊150頁) ,要求父親支付女兒的臨時贍養費每月4,000元。父親現時的立場是:他完全沒有能力支付任何的臨時贍養費。 法律 7.母親今次的申請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5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8.從以往多個案例可見,法庭在考慮有關的訟案期間贍養費或臨時贍養費申請時,是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只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贍養費命令。由於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評估,因此法庭是不排除在日後的正式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如發覺有關的臨時命令並不適當,法庭是會作出合適的調整。(有關的原則可見於案例,如CYTS v LCK [2005]1 HKC 376; Wong Wai Chi, Susanna v Kim Min Sup, Mark CACV 263/98 判決日期:1999年2月10日:LJ v LWHH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2003]3 HKC 455 (para. 31 at p.461))。 9.至於在考慮申請方的臨時需要時,法庭是可以參考申請方在以往所亨受的生活水平,而作出一個合理的命令。(請參考案例Connie Wai-han Tung Yung v Stephen William Kwing-pui Yung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1985年案件編號201號,判決日期:1986年3月18日)。 母親現時的經濟狀況 10.母親現年32歲,她現時與父母、家人和女兒居於沙田美林邨的一個公屋單位內。女兒現年只有兩歲,仍未入學,主要由母親在外祖母的協助下照顧。母親說,由於父親拒絕支付女兒的合理贍養費,因此,她唯有選擇工作。為了方便在日間照顧女兒,她選擇了在屋企附近的便利店夜班工作,每月收入約6,000多元。 11.至於女兒現時的支出方面,母親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填寫的是約3,350元(文件冊181頁) 。她的代表律師在庭上補充說,女兒現時還有每月醫療費用約300元,換句話說,女兒現時的每月支出應為3,650元。由於這金額是沒有計算其他的家庭一般開支,因此,母親將她要求的女兒臨時贍養費金額定為4,000元。 12.本席留意到父親在庭上就這個數字本身並沒有提出很大的挑戰,他主要的論據只是他沒有隱定工作,因此沒有能力支付女兒的贍養费。從以上可見,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父親的收入或其謀生能力。 13.本席在考慮過母親的證據後,信納女兒現在是有每月約4,000元的合理臨時需要。 14.母親進一步表示,女兒將於本年9月上學前預備班(pre-nursery) ,每月將增加學費支出4,000元。就以這支出來說,首先,這支出現在還未出現;再者,本席認為就以這家庭的經濟狀況來說,這每月4,000元的支出是為過高,本席在這階段將不予以考慮。 父親現時的經濟狀況 15.父親現年37歲,他是一名會所救生員。他說他以往很努力工作,每月可有約15,000元的收入。但由於離婚訴訟的纏繞,他現時只能做一些散工,由2017年9月起,每月入息只有約3,000元,因此,他是完全沒有能力支付女兒的臨時贍養費。 16.從父親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來看,他填寫的每月支出為9,650元,其中2,000元為女兒的支出。本席留意到該文件是於2017年4月填寫的。 討論 17.本席認為這申請的主要爭議點是: 父親有否能力支付女兒每月的臨時需要4,000元。在考慮這爭議時,本席亦需考慮父親現時的工作或謀生能力是否只有如他所說的每月3,000元。 18.本席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後,認為父親的謀生能力,一定是比每月3,000元為高。 19.首先,父親今年只有37歲,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年紀。就以這家庭過往的歷史來看,父親可以說是這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 20.雖然父親曾表示,由於雙方在離婚案件和女兒管養權中的爭議,對他做成非常大的困擾,令到他沒法專心工作,因此他現在只能做一些散工。但本席留意到父親在2017年8月仍有每月約15,000元的收入,但當本席在2017年8月15日頒發一個只有每月500元的臨時贍養費命令的同時,父親便「失去」了他的隱定工作,每月收入便由15,000元減至只有3,000元,這實在太過巧合。再者,父親所說的雙方主要衝突,是發生於2017年8月之前,本席實在看不到該些衝突為何會影響到父親現時的工作能力。 21.最後,本席認為只要父親能重拾心情,真心的為女兒利益著想,在現時香港經濟比較蓬勃的環境下,他是完全可以再找到一份隱定的救生員工作。因此,本席是信納父親每月是有約15,000元的謀生能力。由於父親是有這15,000元的謀生能力,他亦應有能力支付每月4,000元的女兒臨時贍養費。 命令 22.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令父親須於2018年7月1日開始,於每月1日,支付給母親每月4,000元,作為女兒的臨時贍養費,直至法庭的進一步命令為止。 訟費 23.由於母親勝訴,應得到本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至於母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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