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藝文 對 Lam Noothin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43/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anuary 2022.
1. 申索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SCTC 13378/2021。於2021年11月10日,程慧英暫委審裁官作出命令,撤銷申索人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2A條提出的作廢申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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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3/2021 [2022] HKCFI 2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1年第43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13378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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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申索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SCTC 13378/2021。於2021年11月10日,程慧英暫委審裁官作出命令,撤銷申索人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2A條提出的作廢申請。 2.申索人現針對以上命令,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訴訟歷史 3.於2021年4月14日,申索人開展訴訟,向被告人申索$70,000。申索理據如下:
4.案件排期於2021年5月31日進行首次提訊。申索人沒有出庭應訊。朱婉儀審裁官作出以下命令:
5.於2021年6月11日,申索人根據第32A條申請將這剔除命令作廢。於書面的理由中,他指自己患病,服藥睡覺,忘記上庭。 6.於2021年6月15日,審裁處作出指示,申索人須提交醫療證明文件及支持他的申索的證人供詞及文件證據。 7.第32A條的作廢申請於2021年11月10日於暫委審裁官席前進行聆訊。經聆聽雙方的陳詞後,暫委審裁官撤銷申請,維持5月31日的剔除命令。 8.申索人現擬就這命令提出上訴。 暫委審裁官的理由 9.暫委審裁官撰寫了「判決理由書」,日期為2022年1月3日。她列出了詳細的理由。 10.暫委審裁官採納了英國上訴庭在Shocked v Goldschmidt [1998] 1 All ER 372列出的8項因素,從而考慮應否將剔除命令作廢。香港上訴庭在劉錦泉訴李靜 [2003] 2 HKLRD 1018的判詞中,列出這8項因素,暫委審裁官引述如下(第11段):
11.就申索人缺席聆訊的原因,暫委審裁官指,根據申索人提供的資料,他未能解釋自己是否在清楚知道聆訊日期的情況下,郤不予理會及不參與聆訊。申索人指自己患病,食藥睡覺,忘記上庭。暫委審裁官認為在他缺席下頒發的命令,理應對申索人有約束力 (見第9段) 。 12.此外,根據申索人提供的資料,暫委審裁官認為他的申索欠缺基礎,因此是注定失敗的 (見第10段) 。 擬上訴理由 13.於表格九中,申索人指暫委審裁官的命令在法律論點上有錯。他的理由原文如下:
法律原則 14.《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該條例第29(2)條續有規定,在上訴中,原訟法庭可作出事實推論,但不能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或收取其他證據。 15.第32A條規定如下:
分析 16.申索人要求作廢的命令,是審裁處於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剔除命令。這命令的理據,純粹是由於申索人缺席當天的提訊而作出的。該聆訊並非一個審訊。當時,審裁處並沒有聽取證供從而作出判決。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一般)規則》第6A條,審裁處有權作出該命令。條文如下:
17.當暫委審裁官考慮應否將剔除命令作廢時,本法庭認為Shocked及 劉錦泉中列舉的8項因素並不直接適用,因為這8項因素一般而言只適用於審訊後所作出的裁決。這一點尤其可從第3項因素可見(見上文第10段)。法庭考慮的情況,是判決是於法庭經過調查有關事宜後才作出的。這情況有異於法庭因申索人缺席提訊而剔除申索的情況。於後者的情況中,法庭並無調查任何與申索有關的事宜。 18.基於以上原因,法庭認為暫委審裁官直接採納了Shocked及 劉錦泉的8項因素,理論上犯了法律觀點上的錯誤。 19.原則上,推翻一個純粹因一方缺席提訊而作出的剔除命令,與推翻一個經審訊後而作出的命令,兩者的情況相比較,前者的門檻應比後者為低。 20.一般而言,若案件已進入審訊階段,雙方和法庭應已耗費了時間和準備工夫,有任何一方擬推翻審訊後的裁決,法庭必然會嚴加審視,並詳盡地考慮Shocked中的8項因素。相反地,若案件仍在提訊階段,法庭處理推翻的申請時,雖然會考慮相類似的因素,但同時亦會考慮到,在是非曲直上,案件仍未進行任何實質的調查。在後者的情況中,法庭會相應地調整及考慮Shocked案中的8項因素。 21.在本案中,針對應否作廢剔除命令一事上,法庭認為需考慮申索人缺席聆訊的原因,同時需考慮申索本身是否能達致可爭議這個最低標準。這兩項因素在本案中比較重要。 22.在這兩方面,暫委審裁官均作出了詳細的分析。她指出申索人未能清楚地解釋自己缺席的原因。再者,她認為申索是注定失敗的。於「判決理由書」中的第4段,暫委審裁官交待了申索人的案情,現節錄如下:
23.暫委審裁官指申索是欠缺基礎的,因此是注定失敗的。明顯地,這結論是正確的。 24.在這情況下,暫委審裁官維持原本的剔除命令,在法律上及情理上,均是合理及無庸置疑的。 25.總括而言,暫委審裁官直接採納了Shocked的8項因素及應用於剔除命令上。這在法律原則上並不正確。然而,她卻考慮了實質上與本案件有重要關係的因素,從而決定不將剔除命令作廢。尤其是,根據申索人本人的講法,他的申索絶無成功的希望。因此,暫委審裁官最後的命令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26.在表格九中,申索人列舉了擬上訴理由。內容雜亂無章,令人難以理解。據此而提出的上訴必然無勝算的希望。 27.於今天的聆訊中,申索人作出口頭陳詞,但陳詞的內容同樣地令人費解,而且與暫委審裁官撤銷作廢申請的理由無關。 結論 28.現命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