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藝文 對 Lam Noot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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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SCTC 13378/2021。於2021年11月10日,程慧英暫委審裁官作出命令,撤銷申索人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2A條提出的作廢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HCSA 43/2021[2022] HKCFI 29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43/2021

[2022] HKCFI 2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1年第43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13378號)

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黃藝文  

被告人 Lam Noothin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1月19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1月19日

決書

引言

1.申索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SCTC 13378/2021。於2021年11月10日,程慧英暫委審裁官作出命令,撤銷申索人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2A條提出的作廢申請。

2.申索人現針對以上命令,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訴訟歷史

3.於2021年4月14日,申索人開展訴訟,向被告人申索$70,000。申索理據如下:

「被告人每晚搞的聲音令到我睡不着引起我情緒病

失去了工作能力,靠宗援過活。…

我是個海員職位是一名高級水手每月入約四萬,要求對方陪7萬」

4.案件排期於2021年5月31日進行首次提訊。申索人沒有出庭應訊。朱婉儀審裁官作出以下命令:

「1. 因申索人缺席,申索被剔除。

2. 不作訟費命令。」。

5.於2021年6月11日,申索人根據第32A條申請將這剔除命令作廢。於書面的理由中,他指自己患病,服藥睡覺,忘記上庭。

6.於2021年6月15日,審裁處作出指示,申索人須提交醫療證明文件及支持他的申索的證人供詞及文件證據。

7.第32A條的作廢申請於2021年11月10日於暫委審裁官席前進行聆訊。經聆聽雙方的陳詞後,暫委審裁官撤銷申請,維持5月31日的剔除命令。

8.申索人現擬就這命令提出上訴。

暫委審裁官的理由

9.暫委審裁官撰寫了「判決理由書」,日期為2022年1月3日。她列出了詳細的理由。

10.暫委審裁官採納了英國上訴庭在Shocked v Goldschmidt [1998] 1 All ER 372列出的8項因素,從而考慮應否將剔除命令作廢。香港上訴庭在劉錦泉訴李靜 [2003] 2 HKLRD 1018的判詞中,列出這8項因素,暫委審裁官引述如下(第11段):

(1)  如果缺席的一方清楚知道審訊的日期,卻不理會該審訊及不參與聆訊,他是會受到判決所約束的。

(2)  缺席一方的缺席原因是法庭考慮是否撤銷判決的最重要因素。除非他不是故意缺席或者他是因意外或錯誤而缺席,否則法庭是不會輕易命令重審。

(3)  如果撤銷判決後會涉及重新審理關乎事實的事宜,而該等事宜已經過法庭調查,在這情況下,除非有極強烈的理由,否則法庭是不會撤銷判決的。

(4)  除非缺席的一方確實擁有勝訴的機會,否則法庭是不會撤銷一項經正常程序而獲得的判決。

(5)  如果缺席一方延誤提出撤銷申請,這亦是需要考慮的因素,特別是該判決已經被執行或者第三者已經根據該判決獲得利益。

(6)  在考慮對雙方作出一個公正的判決時,法庭必須考慮缺席一方的行為。如果他並沒有遵從法庭的命令,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是不會批准他的申請。

(7)  法庭需要考慮的其中一個重要的事項是勝訴一方的權利是否會因判決被撤銷而招致損害,特別是勝訴一方是否會因判決被撤銷而蒙受財政損失,而該等損失是不能彌補的。

(8)  基於公眾利益,法庭是需要對訴訟作出終結,法庭的時間亦不應該被兩次審訊佔用,特別是涉及非簡短的案件。

11.就申索人缺席聆訊的原因,暫委審裁官指,根據申索人提供的資料,他未能解釋自己是否在清楚知道聆訊日期的情況下,郤不予理會及不參與聆訊。申索人指自己患病,食藥睡覺,忘記上庭。暫委審裁官認為在他缺席下頒發的命令,理應對申索人有約束力 (見第9段) 。

12.此外,根據申索人提供的資料,暫委審裁官認為他的申索欠缺基礎,因此是注定失敗的 (見第10段) 。

擬上訴理由

13.於表格九中,申索人指暫委審裁官的命令在法律論點上有錯。他的理由原文如下:

「1. 我精神睡覺忘記了上庭

2. 因病取理寫作有困難,常日比人打,於是我去法庭告該

3. 得罪了共產黨常在訓覺時侯搞噪音,另到我無辦法去船

4. 共產黨使黑錢殺細了港人,無辦法統治香港

5. 我比人殺幾次,因為是個高級海員」

法律原則

14.《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該條例第29(2)條續有規定,在上訴中,原訟法庭可作出事實推論,但不能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或收取其他證據。

15.第32A條規定如下:

「(1) 凡由審裁處在任何一方不出席聆訊的情況下作出的裁斷或命令,可由審裁處應該一方的申請,按其認為公正的條款而將之作廢。…」

分析

16.申索人要求作廢的命令,是審裁處於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剔除命令。這命令的理據,純粹是由於申索人缺席當天的提訊而作出的。該聆訊並非一個審訊。當時,審裁處並沒有聽取證供從而作出判決。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一般)規則》第6A條,審裁處有權作出該命令。條文如下:

「如申索人不出席申索的聆訊,審裁官可按其認為公正的條款剔除該申索。」

17.當暫委審裁官考慮應否將剔除命令作廢時,本法庭認為Shocked劉錦泉中列舉的8項因素並不直接適用,因為這8項因素一般而言只適用於審訊後所作出的裁決。這一點尤其可從第3項因素可見(見上文第10段)。法庭考慮的情況,是判決是於法庭經過調查有關事宜後才作出的。這情況有異於法庭因申索人缺席提訊而剔除申索的情況。於後者的情況中,法庭並無調查任何與申索有關的事宜。

18.基於以上原因,法庭認為暫委審裁官直接採納了Shocked劉錦泉的8項因素,理論上犯了法律觀點上的錯誤。

19.原則上,推翻一個純粹因一方缺席提訊而作出的剔除命令,與推翻一個經審訊後而作出的命令,兩者的情況相比較,前者的門檻應比後者為低。

20.一般而言,若案件已進入審訊階段,雙方和法庭應已耗費了時間和準備工夫,有任何一方擬推翻審訊後的裁決,法庭必然會嚴加審視,並詳盡地考慮Shocked中的8項因素。相反地,若案件仍在提訊階段,法庭處理推翻的申請時,雖然會考慮相類似的因素,但同時亦會考慮到,在是非曲直上,案件仍未進行任何實質的調查。在後者的情況中,法庭會相應地調整及考慮Shocked案中的8項因素。

21.在本案中,針對應否作廢剔除命令一事上,法庭認為需考慮申索人缺席聆訊的原因,同時需考慮申索本身是否能達致可爭議這個最低標準。這兩項因素在本案中比較重要。

22.在這兩方面,暫委審裁官均作出了詳細的分析。她指出申索人未能清楚地解釋自己缺席的原因。再者,她認為申索是注定失敗的。於「判決理由書」中的第4段,暫委審裁官交待了申索人的案情,現節錄如下:

「申索人指有人在他的門口傾偈,做愛,令他無精神上班,但是他不知道聲音的來源,申索人居住在609單位,被問及為何他入稟告709單位的人,申索人說想嚇對方,不是想對方賠償。」

23.暫委審裁官指申索是欠缺基礎的,因此是注定失敗的。明顯地,這結論是正確的。

24.在這情況下,暫委審裁官維持原本的剔除命令,在法律上及情理上,均是合理及無庸置疑的。

25.總括而言,暫委審裁官直接採納了Shocked的8項因素及應用於剔除命令上。這在法律原則上並不正確。然而,她卻考慮了實質上與本案件有重要關係的因素,從而決定不將剔除命令作廢。尤其是,根據申索人本人的講法,他的申索絶無成功的希望。因此,暫委審裁官最後的命令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26.在表格九中,申索人列舉了擬上訴理由。內容雜亂無章,令人難以理解。據此而提出的上訴必然無勝算的希望。

27.於今天的聆訊中,申索人作出口頭陳詞,但陳詞的內容同樣地令人費解,而且與暫委審裁官撤銷作廢申請的理由無關。

結論

28.現命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