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鄧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716/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December 2021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osts – Variation of provisional costs order – District Court Rules Order 62 rule 5 – Whether economic ability is primary factor – Respondent claimed financial hardship but evidence showed assets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Respondent to pay costs of application assessed under Legal Aid Regulations

Legal issues: 更改暫准訟費命令

Outcome: Respondent's application dismissed; costs order stands.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5716/2021[2021] HKFC 25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31 Dec 2021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5716 / 2021

[2021] HKFC 25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1年第5716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答辯人(申請人)書面陳詞︰ 2021年12月13日
呈請人書面陳詞︰ 2021年1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

判 決 書
( 更改暫准訟費命令 )

-------------------------

1.本席在以下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在2013年7月,訴訟雙方誕下大兒子。在2013年9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16年10月,他們誕下小兒子。在2021年6月11日,女方以行為提交離婚呈請。

3.在2021年10月19日,法庭頒出暫准離婚令,又命令女方在本案所用的訟費及附帶費用由男方支付,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女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予以評定。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若無其他申請,暫准的訟費命令於收到本命令通知日起14天後轉為絕對命令。又法官進一步命令將有關管養權、附屬濟助及訟費的問題即時押後至內庭進行審理。

4.在2021年11月9日,男方以傳票提出申請,反對2021年10月19日命令的訟費判決。

5.在2021年12月8日,本席頒令︰

(1)  除非另有命令,男方上述傳票申請將以書面處理。

(2)  男方須於2021年12月15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3)  女方須於2021年12月22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4)  指示訴訟各方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處轄下無律師代表民事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

(5)  訟費保留待決。

(6)  女方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6.這是有關男方2021年11月9日的傳票之判決。

7.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定︰

(1)  區域法院就訟費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須在情況恰當的範圍(如有的話)內,考慮︰-

(aa)  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列出的基本目標;

(a)  第16號命令第10條規則述及的任何分擔提議,而該提議是依據一項保留使區域法院知悉此事的權利而使區域法院知悉者;

(b)  任何繳存法院的款項及其款額;

(c)  任何根據第33號命令第4A(2)條規則提出的書面提議;

(d)  任何明示為“除訟費外無損權利”且關乎有關法律程序的任何爭論點的書面提議,但如作出該提議的一方在提議作出時,本可藉根據第22號命令作出附帶條款付款或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以就訟費作自保,則區域法院不得考慮該提議; 

(e)  各方的行為舉措;

(f)  某一方是否已在其案件中局部勝訴(即使他並未全盤勝訴);及

(g)  區域法院已被促請注意的由某一方作出的任何可被接納的和解提議。

(2)  就第(1)(e)款而言,各方的行為舉措包括 ——

(a)  某一方提出或持續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提出爭議,是否屬合理;

(b)  某一方持續其案件或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之作出抗辯的方式;

(c)  在申索中全盤或局部勝訴的申索人有否誇大其申索;及

(d)  在法律程序展開前以及法律程序進行中的行為舉措。

8.在2021年11月9日之支持誓章,男方說現時因身體問題沒有穩定的工作,沒有穩定之收入,但根據男方日期為2021年9月9日之表格E,他是地盤散工,每月基本平均收入為$20,000,也有銀行存款$27,999.82,強積金總值$142,014.2。對於男方以上所說的一面之詞,按現有之證據,本席認為難以接受。

9.從以上的法律條文可見,經濟能力並非法院就訟費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之主要考慮因素之一。又無疑女方可算為本離婚訴訟之主案之成功一方,本席也看不到任何理由應更改女方應得主案之訟費之安排。

10.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撤銷男方2021年11月9日的傳票申請。

11.男方之申請失敗,應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按訴訟各方基準評定,女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予以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由盧王徐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 親自行事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571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