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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5716/2021
[2022] HKFC 24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1年第571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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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2年10月3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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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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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判案書中,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2.母親現年34歲,在中國大陸出生及成長。父親現年53歲,在建築地盤從事「釘板」散工工作。訴訟雙方有兩名兒子,大兒子在2013年7月7日中國海口市出生。同年,訴訟雙方在海口市結婚。婚後父親回香港工作,母親與大兒子留在海口市。大概每年3次,過年過節期間父親會短暫到海口市探望他們。直到2015年,大兒子取得單程證後,母親與大兒子遷到香港與父親同住。在2016年10月24日小兒子在香港出生。
3.在2020年11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21年6月11日,母親以不合理行為理由將離婚呈請書存檔。在2021年8月23日,法庭頒令父親須付母親每月8,000元作為兩名兒子中期贍養費,即每人每月4,000元,又父親獲中期探視,即逢星期日上午11時至下午1時,直至另有命令為止。在2021年10月19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4.經閱讀日期為2021年12月28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後,在2022年1月12日,法庭頒令更改中期探視安排如下︰:
i. 每隔一星期在星期五晚上或星期日中午進行,每次不少於兩小時;地點為共享親職支援中心或雙方協議之其他地方,由雙方認為合適的成人或社工陪同。
ii. 父親節日間探視,並以接續交替的方式與家庭子女度生日。
iii. 每星期3 次晚上9時進行電話視像探視,每次15分鐘。
5.在2022年1月12日,法庭又頒令將子女事宜排期在2022年10月3日進行審訊。
6.就子女事宜,訴訟雙方都提交了誓章、支持文件及表格J。按法庭的命令,潘社工提交了日期為2021年12月28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林社工提交了2022年7月20日之進度報告。訴訟雙方、潘社工及林社工都出庭作供,也接受了訴訟雙方的提問。
適用法律原則
7.《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的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8.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本席的看法
9.本席認為本案主要考慮因素在︰
(1)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2) 兩名兒子的意見;
(3) 兩名兒子的需要;
(4) 父親和母親分別的照顧能力;
(5) 涉及兒童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6) 兩名兒子分別與父親及母親的關係;
(7)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造成的影響。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0.兩位社工分別在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都建議法庭頒令訴訟雙方獲共同管養,母親獲兩名兒子之照顧及管束及父親有界定探視。父親不同意社工報告的內容,也不接受社工的建議。從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兩位社工認為多年來兩名兒子由母親主力照顧,母親也能在身體、情感方面滿足兩名兒子的需要。兩名兒子近年不論在身體、情感和學業方面都有不錯之發展,兩名兒子與母親的感情又比父親來得密切,兩名兒子對母親十分依附、兩名兒子之間之感情也十分好。因此,她們認為由母親繼續照顧兩名兒子,並讓兩名兒子繼續同住維繫兄弟情,較符合兩名兒子的最佳利益。至於探視安排,她們認為延續現時的界定探視是合適之安排。
11.經小心閱讀她們的報告後,本席認為潘和林社工分別之調查報告,內容詳盡,其建議是經過小心考慮然後作出的,也合乎情理,所以法庭應給予適當的比重。
兩名兒子的意見
12.潘社工在報告中說︰
家庭子女對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
18. 調查社工與大兒子面談,他表示希望和母親及弟弟繼續一起生活,他害怕父親發脾氣,探視時希望在社工陪同下進行,每月一或兩次在星期五晚上或星期日見爸爸,大兒子較接受和父親視像探視。大兒子表示願意與法官會面表達他的想法。小兒子年幼不理解管養權事宜,社工主要透過觀察了解他和父母的關係。
13.林社工在報告中說︰-
家庭子女對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
24. 調查社工與大兒子面談了解他對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大兒子表現得有點緊張,不願多談,只向調查社工表示他不要跟媽媽及弟弟分開,害怕回到以前的家中居住,也不希望跟父親見面。調查社工於2022年7月11日跟大兒子一同到基督教聯合醫院接受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覆診,大兒子向其主診醫生表示他害怕提及父親,每當想起父親時,會令他想起過往父親打母親及他被父親責罰的情境,他並向醫生表示希望跟母親及弟弟繼續一起生活。大兒子表示無須跟父親見面,但如真的需要跟父親見面,希望在社工陪同下進行。小兒子因年幼不理解管養權事宜,但他向調查社工表示他能感受到母親及哥哥對他的愛錫,喜歡跟他們一起生活,間中跟父親見面玩耍也沒有問題。
14.小兒子年幼,不理解管養權事宜。大兒子已9歲,也明白事理,他的意願十分清楚,就是希望能繼續與母親及弟弟一起生活,本席認為,法庭應給予大兒子的意願相當之比重。
兒子的特殊需要
15.根據潘社工的報告︰
長子於小學就讀三年班,班主任廖老師表示他的成績及操行均理想,只是英文科表現較為遜色,母親安排私人補習老師協助他。廖老師察覺長子在11月初表現煩惱,學習不集中,了解後他得知長子擔心父母離婚後他要和母親、弟弟分離。長子經私家醫生評估因家庭暴力陰影產生情緒困擾,當他緊張時有口吃表現,於是長子獲轉介至聯合醫院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並將於2022年5月初診。根據衛生署藍田健康評估中心臨床心理學家2021年10月的評估資料,長子因家庭破碎問題產生焦慮情緒,他擔心與母親及弟弟分開,長子不願令母親擔心並把情感收藏。
16.小兒子有先天性心臟問題,出生後的第39日需要動刀做心臟手術。根據潘社工的報告︰
11. 幼子就讀K2班,他因發展需要需接受學前到校復康訓練服務,每月6節,包括言語治療、職業治療。班主任李老師表示幼子緒穩定、外表整齊,他能跟上學習進度,但社交方面欠主動。幼子的班主任及學校學前復康服務社工阮姑娘均表示母親在過去兩年重視幼子的成長及訓練,她悉心照顧幼子。幼稚園班主任表示幼子經常提及哥哥,校方未有收到父親的聯繫。幼子定期到香港兒童醫院心臟科覆診,健康狀況穩定。
父親和母親的照顧能力
17.母親說︰
(1) 由於父親要工作,家裡沒有人幫忙,一直以來,母親為全職家庭主婦照顧兩名兒子,及家裡的事情。
(2) 父親脾氣暴躁,性格多疑,有酗酒的習慣。婚後,懷疑母親有外遇,加上大兒子出生後與父親相處時間不多,因此他一直不喜歡大兒子。
(3) 母親搬到香港正式與父親同住後,父親脾氣暴躁情況越來越嚴重,經常為了小事打罵母親之外,更經常對大兒子大發雷霆,莫名地遷怒於大兒子,導致他從小面對父親相處時時常常感到惶恐及驚慌。
(4) 母親有中三教育程度,而父親則沒有接受太多教育。母親對兩名兒子的教育非常重視,盡能力下栽培他們,希望他們可以努力讀書,做個勤奮,有教養的人。
(5) 大兒子入小學後,母親安排大兒子上補習班。
(6) 大概2019年6月份中,大兒子需要補習準備學校考試,有一晚大概晚上十點回家,豈料父親不接受,用拳頭大力打母親的頭部,導致多處受傷,大兒子為此大為受驚,立刻打給兩個兒子的契母到家幫忙相勸後,才能平息事件。
(7) 父親平常幾乎每天都向大兒子出氣,無理取鬧,對大兒子構成長期精神虐待。
(8) 父親常常向大兒子教授與人打架招數,特別在喝醉酒的時候,強迫大兒子站在他面前說教。大兒子害怕得動也不敢動,但如果母親嘗試阻止,父親就會對母親動手。小兒子年紀還小,他只敢躲在一角觀看,怕觸怒到父親。
(9) 兩名兒子已有能力分析事情的對與錯,每天目睹及感受著父親對母親及他們的各種對待,明知是不正確的行為,還要順著父親的旨意去做,不遵從的話,就會遭父親嚴厲地責備。
(10) 小兒子有先天性心臟問題,出生後的第39日需要動刀做心臟手術,住院期間母親須照顧小兒子,當時大兒子只有3歲,父親卻抱著置身事外的態度,對小兒子的病情及家裡沒有人幫忙照顧大兒子一概置之不理。
(11) 父親從來都沒有關心兩名兒子,也不會體諒母親的心情和處境,有如兩名兒子的事情都與他無關。正因如此,從小兩名兒子感受到父親的冷漠及忽略,與父親相處有距離,常常懷著恐懼。
(12) 父親經常酗酒,每天都會喝一至兩瓶烈酒,向母親及兩名兒子大發雷霆,無理取鬧。為了避免觸發父親,當他在家時,母親及兩名兒子經常躲在家的一角,默不作聲。
(13) 週末及假期,不用上班,父親都在家中喝醉酒。鬧脾氣時,甚至不容許兩名兒子睡覺休息,導致母親及兩名兒子身心長期受壓。
(14) 從小,父親從來都沒有照顧兩個兒子,對他們日常生活不聞不問,也從未參加過任何兒子學校活動或親子活動。
(15) 父親休假的日子,只會與一家人飲茶後便回家。父親從不帶兩名兒子出外遊玩,兩名兒子起居飲食,假日娛樂都是母親獨力負責。
(16) 父親不但對兩名兒子的學業從來漠不關心,更怒罵母親安排兒子補習。幸好大兒子十分懂性及很長進勤奮學習,慢慢成績有所進步。儘管如此,父親卻依然冷漠回應,沒有一點鼓勵。對父親而言,讀書學習並不重要,只灌輸兩名兒子結識有錢的朋友,靠關係,學些不設實際的技倆,如打交招數。
(17) 父親過去長年對大兒子無理的辱罵,對他累積成很多隱身的精神問題,例如情緒焦慮。儘管已與父親分開居住,但每次與父親見面前幾天,大兒子的情緒就會波動不定,需要不斷的心理輔導與開解,口吃的情況越來越嚴重,令母親非常擔心。
(18) 小兒子還少,未必完全明白家庭的狀況,不過兩名兒子感情手足情深,彼此都表明不想與對方分開居住,及希望母親可以一直陪伴他們成長。
(19) 嫲嫲常住國內,年紀老邁,已達80歲高齡,根本沒辦法幫忙照顧兩名兒子。即使父親聘請家務助理,也最多只能解決起居飲食的問題,是不能解決照顧小孩身心健康深遠的問題。
(20) 加上,由2022年開始父親聲稱自己的工作能力減低,連兩名兒子的中期贍養費也成問題的情況下,母親不相信父親能夠負擔聘請家務助理。
18.父親說︰
(1) 雖然婚姻破裂,但是父親對兩名兒子的感情並沒有減少,自從母親私自將兩名兒子帶離婚姻居所後,父親就嘗試通過各種方式打探母親的居住地址,並多次請求與兩名兒子見面,但由於母親的拒絕以及故意逃避,致使父親有很長一段時間無法見到兩名兒子,直至法院和社工的介入後,父親才能夠與兩名兒子見上面。從父親與兩名兒子的相處來看,雖然大兒子未能非常適應,但也未表現出明顯的排斥。總體來看,父親與兩名兒子的相處還是很融洽的。
(2) 父親認為,兩名兒子在今後的成長道路上應該得到更多的父愛。
(3) 父親居住的公屋單位面積約400呎,兩房一廳間隔,裝修精緻,家私齊備,能夠給兩名兒子提供舒適的生活環境。嫲嫲也願意協助照顧她的孫子,父親會花更多的時間在兒子身上。因此,父親在照顧兩名兒子方面更具有優勢。尤其兩名兒子作為男方,畢竟與母親有性別之分,長期在母親照顧下,不利於堅强性格的塑造。
(4) 母親婚後一直未工作且僅完成中三課程,而且目前還拖欠財務公司的債務,在長期的社會脫節以及文化水平不高、負債纍纍的情況下,母親帶著兩名兒子無疑是雪上加霜,也難以提供良好的資源以及環境,無論對母親今後的生活以及兩名兒子的成長都是不利的。因此,父親在照顧和管束兩名兒子方面比母親更有優勢。
(5) 父親願意與母親共同擁有兩名兒子的管養權,也希望能夠照顧和管束兩名兒子,但考慮到大兒子目前的狀態,父親亦接受兩名兒子分開照顧和管束。
(6) 由於本案導致父親產生的費用已經不少,父親本來也不是非常富裕,在該訴訟中無法承擔昂貴的律師費,而且父親身上有多處關節劇烈疼痛,需要長期看醫生並產生醫藥費,近期也因追趕巴士而腿部受傷,這一切對於父親的工作都受到了嚴重影響,由於父親也有一定年紀了,工作上大不如以前,所以雖然能盡量上班,但是工作能力和收入有所下降。因此,對於母親請求的附屬濟助和本案雙方的訟費應由母親承擔,而不應由父親承擔。
(7) 父親自認文化水平不高,很早的時候就過來香港打工,以爭取更多的錢財,為家人為兒子提供更優越的生活條件。在家庭裏面,父親在外努力打工掙錢,早出晚歸,定期給母親家用,在物質上盡己所能地滿足母親和家庭的開支,所以在與兩名兒子相處的時間就變少,父親的艱辛以及對兩名兒子的虧欠也無時無刻不在折磨父親,但是父親清楚如果不工作就無法給這個家庭提供支撐,這也是作為父親的無奈與割捨。
(8) 在母親帶走兩名兒子之前,大部份時間都是由嫲嫲親自照顧兒子,每天的飲食從不落下,都是由嫲嫲煮飯給兩名兒子,包括煲湯炒菜做飯等,盡可能地給兩名兒子足夠的營養。據父親所知,母親帶走兒子後,基本不怎麼做飯,甚至讓兩名兒子吃上沒營養的泡麵,對於兒子的身體成長無益處。母親將兩名兒子帶離後,卻使著與兩名兒子接觸的時間更多,兩名兒子對其產生的強烈依賴,而指責父親,剝奪父親照顧兒子的權利。自從母親私自帶走兩名兒子後,父親一個人孤零零地守在空蕩蕩的房子裏,每天都想念著兩名兒子,想知道兩名兒子過得好不好。
(9) 父親也在反思,以前光顧著工作,有時可能脾氣也不好,這段時間裏都在改變自己的行為習慣,所以在社工的陪同下,父親與兩名兒子見面時都能保持良好的心態,積極與兩名兒子互動,父子之情也在慢慢建立起來。無論過去如何,答辯人畢竟是兩名兒子的父親,這是無法抹滅的血緣關係。父親一大家子都非常疼愛兩個兒子,爺爺聽聞母親將兩名兒子帶走後,身體每況愈下,在前不久去世,嫲嫲更是終日鬱鬱寡歡,老人家的心願也僅希望能多看看自己的孫子。父親對此非常的難過,在自己的父母年邁的時候卻讓兩老人家如此憂心。人生在世,不過是希望家庭和睦、兒孫滿堂,既然婚姻已經無法挽回,父親只願在今後的人生裏有兩名兒子的相伴,而不至於成為一個孤寡老人,僅此而已。
(10) 綜上所述,父親認為自身有能力照顧和管束兩名兒子,且盡可能提供優越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因此,他懇請法院將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批予父親,同時駁回母親對於附屬濟助及訟費的請求。
19.如父親所說,母親和大兒子小時在內地居住時,嫲嫲會幫忙照顧,一家四口在香港定居後嫲嫲也經常來港,在港時會幫忙照顧兩名兒子、買菜、煮飯、送兩名兒子上校車等。但自在2020年11月母親和兩名兒子離開後,他們入住隔離中心和庇護中心,不久母親帶兩名兒子最初租了個套房,直到在2022年3月搬到一個私人住宅大廈。此後,母親一直獨自照顧兩名兒子,三人共同生活至今。居住地方雖小,但傢俱齊備,居住環境整潔舒適,居所與學校距離相近,兩名兒子起居飲食,上學讀書都得以安頓。兩名兒子的起居飲食,學習活動,母親都親力親為安排及跟進,並不假手於人。經過近兩年時間,兩名兒子校內成績良好,社交及言語表達進步不少,品德及禮貌各方面也得到師長認同。儘管新冠病毒疫情下,期間生活日常多變,母親不僅有能力適應,並一直獨立照顧著兩名兒子,大兒子平日學習自律,連續3年被挑選入讀學校精英班,功課優異。上學年,更獲得香港校際朗誦比賽普通話優異奬。就大兒子情緒困擾及有口吃問題,母親定期帶大兒子到醫院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覆診,又安排大兒子看心理科醫生跟進情緒困擾情況。小兒子因為發展需要,一直有接受語言治療及職業治療,近半年在社交及言語表達上也有進步之表現。
20.潘社工在報告說︰
12. ... 總括而言,兩名兒子得到母親穩妥的照顧,生活有序,健康大致良好,...
21.林社工在進度報告也說︰
7. ... 總括而言,兩名兒子得到母親穩妥的照顧,生活有序,作息定時,健康大致良好,母親並按時接送兩名兒子覆診及參與訓練,好讓他們得到合適的治療。
22.本席認為,不容置疑母親有不錯的照顧能力來滿足兩名兒子的身心需要。
23.父親並沒有參予兩名兒子的日常照顧醫療上的需要如覆診及安排他們接受訓練。從潘社工的報告也可見,父親不多聯絡大兒子的學校和老師︰
7. ... 大兒子的班主任廖老師表示父親在2021年9月曾數次到學校等待大兒子放學,但是母親及大兒子避開他,父親之後沒有就大兒子的事情與學校聯繫。
24.反之,母親一直主動跟學校溝通,林社工說︰
4. ... 廖老師表示母親一直有主動跟學校溝通關於大兒子的情況,願意跟校方合作一同處理大兒子的問題,廖老師認為母親關愛大兒子,著緊大兒子的學業成績,也關注他的情緒問題。
25.在父親方面,潘社工在報告中說。社工問兩名兒子有關探視情況時,大兒子表示害怕見到父親︰
13. ... 調查社工向兩名兒子了解探視的情況,大兒子表示害怕見到父親,所以他不願前往探視地點,調查社工多番鼓勵及答應陪同他後,大兒子才願意出席2021年12月24日安排與父外出的觀察活動及日間探視 ,小兒子因年幼及社交能力弱,並沒有表達他的感受,當天父母透過微信聯絡,母親準時到達地點及接回孩子,過程大致暢順。
26.林社工在進度報告提及父親進行視像探視時責備兒子,須親和坊社工覃先生介入一事︰-
11. 在法庭頒令後,最初的視像探視是由母親及父親自行安排,惟母親於2022年1月25日向覃先生表示父親在前一個週末的視像探視時談及有關兒子生活費事宜,以及責備兒子不出鏡,讓兒子感到焦慮。為確保兩名兒子在視像探視時可以安心,父母雙方同意每隔一星期由覃先生安排1次督導視像探視,另外2次為自行安排的視像探視,時間為逢星期五、六和日晚上8時至8時15分進行。父親跟兩名兒子在2月4日開展第一次督導視頻探視,惟母親於2022年2月22日表示大兒子與父親在沒有社工督導的視像探視中出現衝突,情緒受壓,經過覃先生的協調,父母雙方同意所有視像探視均由覃先生或其他親和坊的社工督導下進行,並且安排在逢星期五和星期六晚上8時至8時30分進行。由社工提供督導探視後,2022年3月至6月的視頻探視大致順利,父母雙方也願意協調時間。
27.在庭上,林社工認為日後一段時間的視像探視,仍需由在親和坊社工督導下進行。本席認為由以上可見,父親與大兒子相處的技巧,仍有待改進。
28.林社工在進度報告繼續說︰-
25. 覃先先在2022年初開始為母親及父親提供共享親職支援服務以協助探視能順利進行。覃先生表示在跟進個案初期父親不太懂得跟兒子溝通及玩耍,教育方式較為嚴厲,對兒子的情感需要也不太了解,無論是在視像或日間探視上均需要社工多番的指導及提醒,但父親願意聽取社工的建議學習不同的方法與兒子互動,近日在探視上增加了親子之間的正面相處時間,氣氛較以前良好。而母親表示願意繼續鼓勵兒子與父親聯係,她擔憂大兒子面對父母離異出現的焦慮情緒,期望父親能給予他正面的相處經驗,讓他慢慢舒緩壓力。
29.本席認為由以上各點可見母親也比父親更為懂得與兩名兒子尤其是大兒子的溝通及照顧兩名兒子的感情需要。
30.父親說,若他獲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當他上班工作時,會安排由嫲嫲照顧兩名兒子。嫲嫲已70多歲,是內地人士,並無居港權,但可以探訪簽證留港。雖然在過去,嫲嫲也是兩名兒子的照顧者,但本席認為畢竟嫲嫲年事已高,又並非本港居民,父親所說可將兩名兒子交嫲嫲照顧的做法未必切實可行。再者,若由母親親自照顧,長遠來說,也應比將兩名兒子交嫲嫲照顧更為理想。
31.父親也說,會考慮僱用外傭幫忙照顧兩名兒子。多年來,母親是兩名兒子之主要照顧者,由母親親自照顧自然比依靠外傭來照顧兩名兒子更為適合。又自2022年初開始,父親因腳部受傷減低了收入,就兩名兒子的中期贍養費每月8,000元,也無法負擔。由2022年1月起,他每月只支付2,000元作為兩名兒子的生活費。所以,父親是否有經濟能力僱用外傭,在現時來說也頗成疑問。
32.父親指,現他在前婚姻居所公居單位居住,環境比較寬敞。他也批評母親現領取綜援維持生計,又不滿母親欠下財務公司債務。如前所說,母親現與兩名兒子居住地方雖小,但傢俱齊備居住環境整潔舒適。現在父親不能供足夠的贍養費以供養母親和兩名兒子的情況下,母親為照顧兩名兒子,各有特殊需要的幼童不能全職工作,須領綜援維持生活,本席認為這是無可厚非。母親說,在2020年7月,因香港疫情嚴重,母親帶兩名兒子回內地避疫,當時借下6萬元,以應付所需要的隔離費用(每天¥240不計食用開支)及生活費,至今未有能力清還,她打算在將來兼職工作分期清還。本席認為,母親須設法解決欠債之問題。在庭上林社工表示,按其觀察這個欠債的問題未有影響到母親對兩名兒子的照顧或對兩名兒子有不良之影響。
33.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母親的照顧能力在能滿足兩名兒子的需要方面,比父親更為可取。
涉及兒童的家庭暴力,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34.母親說︰-
(1) 父親一直有酗酒的習慣,變本加厲,與母親意見不合,出現家暴的情況,多次身體傷害母親,及對兩名兒子言語暴力,經常大發雷霆,無理取鬧,父親差不多每天都會喝醉,為了避免觸發他,母親與兩個兒子唯有躲避在家的一角,不敢作聲。週末及假期,父親都不用上班,經常在家醉酒,亂鬧脾氣,也不容許兩個兒子睡覺休息,導致母親及兩名兒子身心長期受壓,生活於恐懼之下。
(2) 由於父親經常對大兒子出氣,無理取鬧,導致他長期處於憂慮的狀態,出現情緒困擾,緊張時會出現口吃的情況。加上過往目睹家暴的情況,因此大兒子對父親感到恐懼,抗拒。
(3) 父親在兩個兒子的生活安排上認知程度甚低 ,例如分居前即使父親在家亦不會送兒子上學 ,從來也不會參與兒子的學校活動,親子活動、日常生活都不加以理會。父親讀書不多,對兩名兒子的學業成績從不關心。父親在家中也從來不會與兩名兒子有任何互動,彼此感覺疏離。
(4) 在2020年11月26日,母親帶兩個兒子從國內回港,父親又突然失控爆發,聲稱要燒死全家。由於長期飽受精神困擾,母親實在無法忍耐這種擔驚受怕的日子,當晚被逼出家門後,母親向警方報案求助,最後被安排到庇護中心暫住。
35.父親承認以前有在家飲酒,但說他現已戒酒。父親接受以前有時可能脾氣不好。但在這時間他在改變自己的行為習慣。父親否認家暴。父親說,事前他不知母借財務公司貸款之事,在2020年7月母親與兩名兒子返內地避疫後,家中陸續收到財務公司的催款通知,在母親返回香港時,父親加以責備,並非母親所說父親突然失控爆發。父親又說,在2022年1月視像探視時,大兒子向父親追討贍養費,才引發不愉快之事。父親認為母親不應指示大兒子向他追討贍養費。
36.父親是否家暴,現在是訴訟雙方各有各說,父親又說他正努力改變自己。無論如何,自分居以後,不再有所謂家暴的情況。
37.但大兒子對父親抗拒,則是不容爭議的實況。根據日期為2021年10月18日衞生署學生健康服務臨床心理評估服務之評估摘要,臨床心理學家就大兒子之情緒評估為︰
大兒子緊張時容易口吃及咬字表達欠清晰。根據面談、臨床觀察及情緒問卷結果,面對家庭問題及父母離異,大兒子有顯著不安及焦慮情緒表現,也擔心與母親及弟弟分離(分離焦慮)。語言表達及口吃情況也受焦慮情緒影響,自信心亦因此較弱,由於不想母親擔心,大兒子傾向收藏自己情感,較少與人分享情感,因此也加劇累積焦慮情緒。
這是法庭在決定大兒子之照顧及管束時,必須加以考慮的一個因素。
兒子與父親、母親的關係
38.潘社工在報告中說︰
母親與當事兒童的關係
14. 調查社工在2021年12月15日和母親及兩名兒子到公園玩耍,觀察他們的相處情況。期間小兒子經常拖住母親及大兒子,母親耐心鼓勵小兒子嘗試攀爬難度高的鋼架,一邊扶他一邊指導他步驟,兩名兒子經常和母親對望,互相交談微笑,母親不時提醒孩子遵守規矩及留意安全,大兒子亦有陪伴小兒子及示範如何攀爬綱架。觀察所得母子互動甚多,氣氛愉快温馨。
父親與當事兒童的關係
15. 調查社工觀察父親和兩名兒子於2021年12月24日到觀塘一商場午膳及之後到公園玩耍的情況。兄弟經常拖住手行走,父親對兒子關心,面帶微笑,他表達與兒子見面興奮之情。父親詢問大兒子的考試分數及是否有肚痛,大兒子簡短回應,他回答父親時望著父親表現平靜。點餐時父親遇到困難需要大兒子協助填寫,父親經常讚賞大兒子聰明。父親詢問大兒子是否想回家看一看,大兒子表示不想。期間父親致電他的母親和兩名兒子進行視像,大兒子表現冷淡,無奈地望著調查社工,小兒子顧著吃飯沒有留意視頻,午餐後父親帶兒子選購聖誕禮物,兩名兒子表現自然,父親拖著孩子走,父親提議到附近公園玩耍,大兒子和調查社工說不想去,後來他說只玩五分鐘就離開。在公園時父親主動親近小兒子一起玩耍,大兒子則在另一處和弟弟分開玩耍。整體而言,大兒子和小兒子與父親相處時表現平靜,氣氛平和。大兒子表示有社工在場可減少他害怕父親的情緒,大兒子表現較為拘謹,和父親互動較少;小兒子天真活潑,他和父親玩得投入。
39.林社工在報告中說︰
家庭子女與母親的互動情況
14. … 觀察所得母子三人間的互動親密融洽,氣氛温馨愉快。
家庭子女與父親的互動情況
15. 在延期聆訊期間,覃先生主力協調探視安排及督導探視情況。覃先生表示在2022年1月28日第一次督導探視當日,覃先生安排兩名兒子進入遊戲室時,大兒子跑到牆角迴避,表示不想進入遊戲室與父親聯繫,需要覃先生及母親多番鼓勵及確保整個過程覃先生會陪伴在側,大兒子才願意進入遊戲室,而進入遊戲室後,父親向兩名兒子打招呼,但他們表現拘謹,未有回應。探視期間,父親主動關心兒子的學習情況,並向他們致送禮物。小兒子願意與父親一起玩玩具,父親幫助小兒子排列保齡球,以及拿取不同玩具給予小兒子和鼓勵他一起玩,而大兒子大部分時間獨自堆疊積木,較少與父親互動和交談。
16. 調查社工亦於2022年6月26日到親和坊觀察父親和兩名兒子的互動情況,是次探視為疫情爆發後的首次日間探視。探視當日早上,母親致電社工覃先生,表示大兒子不願意到中心參與探視活動,也不想跟爸爸見面,經覃先生鼓勵下,大兒子最終到達中心,在兩名兒子跟覃先生一輪熱身遊戲後,大兒子仍然堅持不願跟爸爸見面,因此安排了母親及大兒子到另一房間等待,好讓小兒子跟父親在遊戲室玩耍。觀察所見,小兒子在遊戲室中跟父親玩多種玩意,過程中小兒子表現輕鬆和投入,而父親面帶笑容,跟小兒子說話時語氣温柔,也積極配合小兒子的玩意,兩自然地交流及互動。
17. 大約在1個半小時後,經覃先生的鼓勵,大兒子願意進入遊戲室一同玩耍,大兒子雖然說話不多,但很快便投入玩玩具,願意將自己製作的玩具食物跟父親分享,父親開心地向大兒子道謝。探視當日臨近大兒子的生日,父親為大兒子買來了蛋糕一同唱生日歌慶祝,雖然大兒子表現得有點腼腆,但也樂意拍照留念。整體來說,大兒子在父親前表現為拘謹,但也有適當的語言及肢體交流。
40.從以上可見 ,在親和坊社工努力下父親跟大兒子的相處氣氛有所改善,但無疑相比較下,母親與兩名兒子的關係比父親者更為融洽和密切。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兒子造成的影響
41.潘社工在報告中說︰-
20. 基督教家庭服務處活力家庭坊(綜合家庭服務)社工陳姑娘於2020年12月接獲轉介提供輔導服務,以協助母親適應單親生活,陳姑娘表示母親因父親酗酒及婚姻關係暴力問題離開婚姻居所。母親情緒穩定,現時生活已安頓下來。
…
22. … 維持現時的生活狀況對孩子成長有利,也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
42.林社工在報告中說︰-
受父母婚姻破裂及家庭暴力的影響,大兒子情緒出現問題,他抗拒跟父親接觸,亦害怕要跟母親及弟弟分開,雖然他的情緒問題未嚴重至歸類為精神病 ,但一個持續及穩定的照顧安排 ,由能讓他安心的照顧者照顧與及跟關係良好的弟弟一同生活,實有助大兒子康復。
43.本席贊同社工以上的觀察,即替兩名兒子提供一個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對兩名兒子來說,這是重要的考慮,又若如父親的要求改變兒子的照顧安排,很可能造成兒子適應上的困難。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安排
44.潘社工有以下之結論及建議︰
結論及建議
21. 調查資料顯示,兩名兒子自小的生活起居主要由母親照顧,孩子的生活穩定,兒子行為表現理想,兒子比較依附母親,兄弟關係親密。近年父親因酗酒及婚姻關係暴力與家人關係惡化,自2020年末母親搬離婚姻居所後,她專注照顧兩名兒子,生活保持安穩,但是兩名兒子和父親甚少接觸。母親及父親雖然婚姻破裂,但是父母也關心兒子,現時他們願意接受共享親職支援中心親和坊服務,調查社工已轉介父母安排探視協調服務,大兒子因家庭暴力問題產生焦慮情緒,他擔心與母親及弟弟分開,大兒子傾向壓抑情感,現時探視因大兒子的心理恐懼次數較疏,過程未見有太大問題。母親與父親以兒子的利益為大前提下,同意父母共同管養兒子,但是雙也希望獲得兩名兒子的獨有照顧及管束權而對方擁有界定探視權。父親亦接受兩名兒子分開照顧。
22. 母親與父親過往缺乏充分的合作及有效的溝通,共同管養的安排未必順利,甚或增加母親日後管教和照顧年幼兒子的壓力,基於父母同意合作,共同管養方案也是值得考慮。另一方面,兄弟分開生活只會加深大兒子的心理創傷,兩名兒子喜歡和母親生活,而且母親在感情關注、起居照顧及教導方面均較有優勢協助兒子成長,而母親在過往一年獨立照顧兩名兒子,生活穩定,調查社工認為母親有較強的親職能力,故此兩名兒子繼續由母親照顧,維持現時的生活狀況對孩子成長有利,也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基於種種原因,母親與父親分居後,父親未有安排穩定的探視,延期聆訊期間,父母按中期命令安排的日間探視大致暢順,但未算穩定,雖然父親的溝通及看管孩子能力比較薄弱,但是父子藉穩定的探視可增潤感情,而探視初階段在共享親職支援中心進行是合宜的安排,藉著支援中心提供的安全環境及親子活動,讓父親與孩子加強溝通,可大大減低父母離異給兒子帶來的負面影響。父母離異後,同住家長宜多鼓勵子女與非同住家長保持接觸,以獲得雙方的愛護,盼望父母雙方日後就兒子的學習和成長需要多作交流,保持良好和直接溝通,這將會是兩名兒子最大之福。長遠而言,父子感情是需要慢慢重建,也需要父親耐心諒解,強逼只會對大兒子做成更大心理創傷與障礙,幫助大兒子走出驚恐,加上正面的探視經驗,大兒子才會慢慢洗刷過往的不愉快經驗。父母基本上同意每月4次的日間探視,但大兒子現階段希望減少次數至每月1或2次。
23. 綜合上述資料,調查社工向法庭建議如下︰
(一) 訴訟雙方擁有兩名兒子共同管養權;
(二) 母親獲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及
(三)父親有界定探視,包括︰
i. 每隔一星期在星期五晚上或星期日中午進行;每次不少於兩小時;地點為共享親職支援中心或雙方協議之其他地方,由雙方認為合適的成人或社工陪同;
ii. 父親節日間探視,並以接續交替的方式與家庭子女度生日;
iii. 留宿探視權按雙方協議作合理安排,由雙方認為合適的成人陪同;及
iv. 每星期3次晚上9時進行電話視像探視,每次15分鐘。
45.林社工有以下之結論及建議︰-
結論及建議
27. 調查資料顯示,在延期聆訊期間,兩名兒子的生活大致穩定,作息有序,母親為兩名兒子提供了適切的照顧,也為他們安排了適當的治療及訓練,促進兒子的健康成長。觀察所見,兩名兒子跟母親關係親密,情感上依附母親,亦願意聽從母親的指導,而兩名兒子關係良好,和諧友愛,是理想的成長伙伴。受父母婚姻破裂及家庭暴力的影響,大兒子情緒出現問題,他抗拒跟父親接觸,亦害怕要跟母親及弟弟分開,雖然他的情緒問題未嚴重至歸類為精神病,但一個持續及穩定的照顧安排,由能讓他安心的照顧者照顧與及跟關係良好的弟弟一同生活,實有助大兒子的康復。
28. 然而,父母雙方均希望單獨照顧及管束兩名兒子,未能達成共識。自母親帶同兒子搬離婚姻居所後,她一直擔當兒子的照顧者,跟兒子的關係親厚,因此她希望繼續照顧兒子,尤其面對大兒子的情緒問題,母親認為需要對他更多的關懷和指導,讓他走出家庭暴力的陰霾。父親表示他因工作關係,如能獲得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將安排他的母親從內地來港照顧兩名兒子,調查社工相信父親及其母親均愛錫兩名兒子,但相對而言,年幼的孩子由父母照顧較由祖父母照顧更為理想。在管養權的安排上,母親及父親雖然關係欠佳,對彼此的信任有限,但基於兩人均關愛兒子,會以兒子的利益為主題,願意共同管養兒子,為兒子的重要事情作出決定,因此由父母共同管養兩名兒子是可考慮的。
29. 在探視上安排,由於大兒子對父親仍然抗拒,每每在接觸父親前都會鬧情緒,而就觀察所見,父親仍需要學習更多跟兒子相處和溝通的技巧,了解他們的情感需要,因此父母繼續在親和坊接受『共享親職』輔導服務對重建父子關係實為重要。至於留宿探視,調查社工認為需要待兩名兒子稍為長大,有足夠的自我照顧能力,以及在父子之間建立更多良好的相處經驗後才作安排。
30. 父母的接納和關愛,和諧沒有爭拗的父母關係,穩定的照顧安排均為治療大兒子在父母離異後出現的情緒問題的良葯。綜合上述資料,調查社工向法庭作出以下建議︰
i. 訴訟雙方擁有兩名兒子的共同管養權;
ii. 母親獲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
iii. 父親有界定探視,包括︰
A. 每隔一星期在星期六或星期日日間時間進行,每次不少於兩小時;地點為共享親職支援中心或雙方協議之其他地方,由雙方認為合適的成人或社工陪同;
B. 父親節日間探視,並以接續交替的方式與家庭子女度生日;
C. 每星期2次晚上8時進行電話視像探視,每次30分鐘。
46.訴訟雙方在庭上也再確認他們接受共同管養安排。一般來說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之命令,令父母能夠共同參與日後子女管養方面的事宜,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在本案來說,本席同意一個共同管養安排,符合兩名兒子最佳利益。
47.在照顧和管束方面,大兒子清楚表示希望繼續和母親及弟弟生活。母親的照顧能力不錯,與兩名兒子關係親密,兩名兒子對母親依附,他們又已適應現時之照顧安排。經小心考慮全部因素後,本席認為將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頒予母親,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本席並不接受父親所說,為公平起見,無論如何法庭應將兩名兒子其中一人交由父親照顧的說法。
48.在探視方面,一直以來大致是順利的,訴訟雙方也能就探視在法庭命令之上互相配合。本席維持原有之探視安排。訴訟雙方須各自開立一個微信戶口或以其他社交媒體作探視安排溝通用途。
頒令
49.本席頒令︰-
(1) 訴訟雙方獲得兩名兒子共同管養;
(2) 母親獲得兩名兒子照顧及管束;
(3) 父親獲得界定探視︰
i) 每隔一星期在星期六下午進行探視,每次不少於兩小時,地點為共享親職支援中心或雙方協議之其他地方,由雙方認為合適的成人或社工陪同。
ii) 父親節日間探視,並以接續交替的方式與兩名兒子度生日。
iii) 每星期2次晚上8時進行電話視像探視,每次30分鐘。
(4) 訴訟雙方須開立一個微信戶口,或以其他社交媒體,就探視事宜作溝通;
(5) 社工跟進探視,為期12個月,期滿提交進度報告。
訟費
50.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母親本身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 由盧王徐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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