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966/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Child custody – Summer care arrangement – Overseas travel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Weekly rotation maintained for youngest daughter during summer with alternating overseas trips – Travel documents custody allocated based on relationship stability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暑期照顧安排 · 旅遊證件保管

Outcome: Orders made regarding care and control of two daughters; No costs order.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6966/2014[2022] HKFC 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4 Jan 2022
Judge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966 / 2014

[2022] HKFC 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1696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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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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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1年12月7日
判決日期︰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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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暑期照顧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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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以下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大女兒’及‘小女兒’。

2.這是有關父親以在2019年12月20日存檔之傳票之第(2)段要求法庭頒令更改按2016年8月23日的同意命令就兩名女兒之照顧和探視安排之申請的聆訊。

3.父親現年65歲,退休人士。母親現年49歲,資產管理公司助理副行政總裁。在2005年1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05年9月大女兒出生。在2009年1月,小女兒出生。在2012年12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14年12月,女方以兩年分居提交離婚呈請。在2015年12月31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16年1月5日,應訴訟雙方共同申請,本席頒令將兩名女兒之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訴訟雙方,及有關兩名女兒之照顧及經濟給養之安排。在2016年8月23日,應訴訟雙方共同申請,本席再頒令就有關兩名女兒之照顧及經濟給養作出安排。在2016年10月20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

4.然而,訴訟雙方就兩名女兒之照顧安排和經濟給養事宜仍常有爭拗。在2018年3月29日,應母親2018年3月14日之傳票申請,本席頒令男方須依從2016年8月23日之命令的安排即時將小女兒交回母親之住所。

5.在2021年6月16日,訴訟雙方進行了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在當天,經考慮2020年7月16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2020年11月5日之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後,父親接受將按2016年8月23日同意命令有關大女兒之照顧和探視安排更改為視乎大女兒的意願,父親可享合理探視。母親接受以上之安排。

6.在排解子女糾紛當天 ,訴訟雙方對小女兒之照顧安排仍有分歧。在2021年6月16日,本席頒令小女兒中期探視安排如下︰

(1)  由2021年6月21日起,小女兒由父母輪流每星期照顧,第一個星期將由答辯人父親開始;

(2)  小女兒的學校長假期將由父母平均分配 ,學校假期將分為頭、尾兩段,並由父母每年輪流交替,父親可於今年獲得女兒頭段的學校假期;

(3)  視乎兩名女兒的意願 ,訴訟任何一方可帶她們到海外旅行及/或度假、海外探視、參與學校旅行和活動,但隨行一方須在出發日期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方式(包括通過WhatsApp或微信等電子方式)向非隨行一方家長提供以下詳細資訊︰

(a)  目的地、行程(包括但不限於航班訊息)及住宿安排;

(b)  聯繫方式,使非隨行一方家長可在家庭子女於海外旅行期間跟她們聯繫;及

(c)  承諾隨行一方家長會全面照顧家庭子女,而不是委託給他人;

(4)  訴訟雙方同意之其他安排。

7.在2021年10月25日之審前覆核聆訊中,訴訟雙方表示大致上接受本席在2021年6月16日作出就小女兒之探視安排,但︰

(1)  就學期間之隔週探視,應母親之要求,父親接受值週之家長須在星期一小女兒放學後才接走小女兒 ,在星期日晚上8時前交回;

(2)  應母親之要求 ,父親同意母親將享有安排復活節假期的優先權,而父親則享有安排聖誕節及新年假期的優先權;

(3)  就暑期之安排,父親要求維持各佔一半之安排,但母親卻要求改為繼續由訴訟雙方隔週照顧。訴訟雙方就此爭持不下。

8.因為訴訟雙方始終不能夠透過排解來解決就小女兒暑期之照顧安排,法庭於2021年12月7日就此進行審訊。

9.父親提交了表格J和先後三份誓章。母親提交了表格J和兩份誓章。社工劉女士提交了2020年7月16日及2021年10月4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就大女兒之情況,臨床心理學家蔡女士提交了2020年11月5日之心理報告。訴訟雙方親自作供,劉社工也到庭作供。因為蔡女士已不在其位緣故,署方指派了臨床心理學家黃女士到庭就蔡女士之報告回答訴訟雙方之提問。

10.《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

(a)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11.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12.母親希望能在暑期維持小女兒隔週照顧安排這是因為若按父親各佔一半,則母親會有超過5個星期見不到小女兒,而她不希望長時期見不到小女兒因為她認為︰

(1)  在過去,小女兒與父親相處時,會刻意作出一些行為言語去取悅父親,也會因此在父親前低貶小女兒與母親的感情和關係,母親擔心若小女兒長時期與父親相處會令小女兒與母親的感情和關係受損;

(2)  在2018年初曾發生父親不交回小女兒一事,母親也因而須向法庭求助,因而母親也對小女兒長時期留在父親處之安排有所顧慮。

13.母親也特別指出2020年11月5日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之第18段,其中大女兒說的內容,現引述如下︰

18. In additi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her sister and Mr. CHAN also annoyed Yi-yan. She observed her sister's tendency to act dramatically to please Mr. CHAN by exaggerating her dislike towards the mother during access, which was very different from her sister's presentation at mother's home. She believed this might be related to the father's tendency to casually reveal his feelings towards the mother in front of them, which influenced and triggered her sister's pleasing behaviors during access. At the same time, Yin-yan thought that her father was promoting unilateral thinking instead of critical thinking skills in her sister, which undesirably promoted improper values or prejudice in her sister on social issues as well. Again, not believing her father could be open enough to listen or change his behavior, she persuaded herself to give up expressing her views and avoided interaction as her coping.

14.父親希望就小女兒暑期作各佔一半之安排,於是他可以帶同兩名女兒到外地進行超過一個星期之旅遊或觀光活動。

15.對於母親以上所說,父親說︰

(1)  若小女兒對母親有任何成見,母親應求諸於己,看清楚問題所在,不應將問題推予父親;

(2)  就2018年初所謂他不肯交回小女兒一事,他是含冤受屈。

16.在審訊前,本席建議訴訟雙方考慮就小女兒暑期可先沿用隔週照顧安排,但類同前已有之安排,視乎兩名女兒之意願。隔年訴訟雙方可帶她們外遊不多於14天,而隨行一方若打算行使此權利須將行程建議在不少於出發日期前不少於8個星期以書面方或向非隨行一方提供中期探視安排前述之詳情。對於法庭以上之建議,母親接受。更說,她從來都不會阻止父親帶兩名女兒外遊。

17.父親接受法庭以上之建議,本無可厚非,但他認為問題在母親並不可信,他擔心當他提出要帶兩名女兒在暑假期間外遊,母親會加以阻撓,多生事端。若暑期各佔一半,在他所佔的時間內他可自由帶兩名女兒外遊。就此,他也要法庭頒令將兩名女兒的旅遊證件都由他保管。在審訊時,父親也就訴訟雙方一些往事向母親作出提問,藉此向法庭表明他對女方的誠信之質疑。

18.黃女士作供時說,由於她並無親自面見大女兒,就蔡女士之報告之第18段她沒有提供具體的說法。

19.劉社工說,在完成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前,訴訟雙方表示他們會自行替小女兒長假期作安排,所以她並沒有就小女兒暑期安排作出調查,也沒有就此查問小女兒之意願,所以劉社工對此也沒具體的意見。

20.劉社工在2021年12月7日的報告中說︰

當事兒童對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及探視權安排的意見

15. 小女兒表示父母對她的成長同樣重要,而且她也深愛著他們,希望能夠與他們一起生活,故此她希望能夠延續現時臨時探視的安排,每星期輪流跟父或母同住。根據小女兒所述,平日主要由父親協助她處理學業上的事宜。在就讀六年級期間,小女兒曾入住學校宿舍個多星期,期間父親不時前往探望她,並為她的生活及活動安排打點。而當她面對個人生活難題時,她也較喜歡跟父就傾訴,父親通常也會透過個人自身經歷與她分享,加強她的自信心。不過,若面對青春期的生理及心理問題,她則多會向母親求助。為了與父母各自維繫感情,她表示並不介意在父母兩個家中輪流居住,而且她亦認為兩個家的地址相對接近,她有能力獨自前往。倘若她不能每星期輪流跟父、母同住,她表示會感到十分失落及難邊。

結論及建議

16.  過去一年多,縱使母親及父親在照顧女兒的問題上,偶有不同的意見,但雙方為了小女兒也願意在女兒的照顧及探視安排上互相協商,為她提供一個舒適安穩的成長環境。期間學校雖然因疫情而將實體課轉為網課,但母親也尊重女兒的意願,讓她在非探視時間到父親家中,讓父親協助女兒上網課及跟進她的學習需要。母親在照顧女兒期間亦悉心地為小女兒的起居飲食及生活安排得妥當,毫不保留為小女兒付出的愛與關懷。另一方面,父親亦在照顧及培育女兒上表現盡心,在女兒入住學校宿舍期間,不但前往探望女兒,更為她的生活安排或活動打點妥當,盡顯父親的細意關懷。由此可見,母親及父親彼此都是盡責任的父母,對女兒的身心發展全力以赴,為她的成長努力不懈。

17.  總括而言,即使母親及父親性格各有不同,在照顧和管束權及探視安排上亦有不同意見,但為著女兒的最佳利益,雙方近年也願意放下歧見,彼此妥協及聆聽女兒的聲音,為女兒提供兩個溫暖的家。為了維繫母女的關係及增加親子見面時間,母親希望能繼續享有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然而,在臨時探視令頌布後,母親及父親均能尊重法庭的安排,努力地互相協調探視,使探視安排得以順利進行,證明小女兒每星期輪流跟父、母同住的做法是可行及有效的。加上,父母雙方居所接近,方便他們日常交接,亦讓父母共享親職。此外,隨著小女兒的成長及強烈清晰的訴求,她明確表示希望能夠維持臨時判令現狀每星期輪流跟父、母一起同住,以維繫雙方的感情。而從觀察所得,小女兒在情感上仍對父母各自雙方表現依附,而小女兒亦習慣了現行的生活模式。因此本人作出下列建議供法庭考慮︰

i) 母親及父親共同擁有當事兒童的管養權;

ii) 母親及父親可輪流每星期照顧小女兒,並共同擁有當事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

iii) 當事兒童的學校假期及其他假期可由母親及父親自行協商平均分配。

21.由2016年起多年來訴訟雙方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兩名女兒,由此可見訴訟雙方均有照顧兩名女兒的能力,從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也可見,小女兒與訴訟雙方都關係密切。父親不同意在上文第12段母親所說的說法,但本席認為無須替訴訟雙方翻查舊賬往事來看母親所說是否千真萬確,因為畢竟現在的爭論只在小女兒暑期的具體照顧安排,大致來說訴訟雙方還是接受共同照顧的,按本席庭上之觀察,不論如何,母親對若安排小女兒長時期與父親相處她是真心地感到擔心的。本席認為,若能減低母親在這方面的擔心,對訴訟雙方在共享親職的合作方面是有所裨益的。法庭在前文的建議,既可回應母親的擔心,又同時能兼顧到父親希望能在暑期帶兩名女兒外遊的訴求,所以應是可取的。

22.就父親所謂母親是否可信的擔心,本席認為父親不必過慮。回顧過去雖然在共同照顧的安排裡面訴訟雙方的確有不少的爭拗和衝突,但並無證據母親會執意不遵行法庭的命令。此外,在庭上母親也一再表明她接受法庭以上就小女兒暑期安排的建議,也願意配合遵行。再者,一貫以來訴訟雙方的共識是外遊需要視乎兩名女兒的意願。本席認為,若兩名女兒想隨父親外遊的話,母親也會尊重她們的意願。法庭以上的建議,大致來說是回應了訴訟雙方的需要和顧慮,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合適的方案來處理小女兒暑期照顧安排。

23.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接受以上就學期間隔週安排學校新年、復活節、聖誕之安排都為合適者。

24.大女兒與父親的關係仍有待改善,本席認為母親繼續保管大女兒的旅遊證件比較合適。母親不反對將小女兒的旅遊證件交父親保管。對此,本席也無異議。

25.本席頒令按2016年8月23日的命令就兩名女兒的照顧及管束安排更改如下︰

大女兒

(1)  視乎大女兒的意願,父親可享合理探視。

小女兒

(2)  由2021年6月21日起,在學期間,小女兒由父母輪流每星期照顧,每週由星期一放學後至星期日晚上8時,第一週由父親開始。

(3)  小女兒的學校復活節、聖誕及新年假期,父母將平分各一半。訴訟雙方每年交替享有小女兒前述學校假期的前半段和後半段,除下文第(4)段另有安排者外。父親享有即將到來的學校長假期的前半段,母親則享有後半段,如此類推。

(4)  按上述第(3)段平分原則,母親享有安排復活節假期的優先權,父親則享有安排聖誕節及新年假期的優先權。

(5)  小女兒學校暑期假期間,除下文第(6)段另有安排者外,仍按上文第(2)段由父母輪流每星期照顧。

(6)  由2022年學校暑期假期起,視乎兩名女兒的意願父母可每年輪流替小女兒安排海外假期,第一個年度(即2022年)由父親開始。在適用學校暑期假期間,如果父親為小女兒安排了7天以上但不超過14天的海外假期,父親可佔用母親的照顧時間。但如果在適用之學校暑期假期間母親為小女兒安排了7天以上但不超過14天的海外假期母親可佔用父親的照顧時間,在父親的要求下,母親須補回父親失去的時間。隨行一方須在出發日期前不少於6個星期以書面方式(包括通過Whatsapp或微信等電子方式)向非隨行的一方提供以下資訊︰

(a)  目的地、行程(包括但不限於航班訊息)及住宿安排;

(b)  聯繫方式;及

(c)  承諾隨行一方家長會全面照顧家庭子女,而不是委託給他人。

(7)  除上文第(6)段之安排以外,父母任何一方可視乎兩名女兒的意願,帶她們到海外旅行及/或度假、海外探視、參與學校旅行和活動,但隨行一方應在出發日期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方式(包括通過WhatsApp或微信等電子方式)向非隨行一方提供以下詳細資訊︰

(d)  目的地、行程(包括但不限於航班訊息)及住宿安排;

(e)  聯繫方式;及

(f)  承諾隨行一方家長會全面照顧家庭子女,而不是委託給他人。

(8)  在兩名女兒成年之前,大女兒之旅遊證件包括特區護照和回鄉證(如有)由母親保管,小女兒之旅遊證件包括特區護照和回鄉證(如有)由父親保管。如父母任何一方有需要另一方須於出發72小時之前提供,隨行一方在回港後48小時之內歸還。

26.本席打算就本申請作無訟費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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