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966/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February 2023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variation of consent order – child maintenance –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District Court – Father applied to reduce contribution – Mother unemployed – Court found no material change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in financial support variation

Outcome: Application to vary financial support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16966/2014[2023] HKFC 2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0 Feb 2023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966 / 2014

[2023] HKFC 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1696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判決日期︰ 2023年2月1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 更改贍養費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在以下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大女兒’及‘小女兒’。

2.這是有關父親以在2019年12月20日存檔之傳票之第(5)段要求法庭頒令更改按2016年8月23日的同意命令就兩名女兒之經濟給養的安排之申請的聆訊。

3.父親現年67歲,退休人士。母親現年51歲,現無業。在2005年1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05年9月,大女兒出生。在2009年1月,小女兒出生。在2012年12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14年12月,女方以兩年分居提交離婚呈請。在2015年12月31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16年1月5日,應訴訟雙方共同申請,本席頒令將兩名女兒之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訴訟雙方。在2016年8月23日,應訴訟雙方共同申請,本席再頒令就有關訴訟雙方之附屬濟助要求和兩名女兒之照顧及經濟給養作出安排。按2016年8月23日之附屬濟助命令,訴訟雙方清楚了斷。在2016年10月20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

4.在2016年8月23日之同意命令有關兩名女兒之經濟給養的安排如下︰

A.  AND UPON the Respondent agreeing and undertaking to the Court and to the Petitioner that subject to Recital C(iii)  he shall pay and settle promptly all the following expenses of both the children of the family directly to the relevant institutions commencing from 1st September 2016:-

Items Current expenses per month (HK$)  – for reference only
(i)  School fee 14,400
(ii)  School text/exercise books and stationary fee 300
(iii)  School activities such as charity events and performances 700
(iv)  School bus 4,000
(v)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provided by the school and other institutions) 14,600
(vi)  Lunch at school and allowance to Children 2,000
Total: 36,000

B. AND UPON the Respondent agreeing and undertaking to the Court and to the Petitioner that he shall be responsible to meet all the expenses of the domestic helper of the Former Matrimonial Home or the Petitioner's residence promptly every month with immediate effect until the existing contract with the domestic helper expires. Once the Petitioner becomes the employer of the existing/new domestic helper, the Respondent undertakes to pay to the Petitioner HK$5,500 per month on the 1st day of each and every succeeding month to meet the expenses of the domestic helper (including all contract related expenses).

C.  AND UPON the Respondent agreeing and undertaking to the Court and to the Petitioner that he shall reimburse the Petitioner:-

(i)  an amount not exceeding HK$31,200 per annum for the Children’s clothing expenses. The Petitioner will claim from the Respondent the said clothing expenses about every 6 months, and the Respondent shall reimburse the Petitioner within 7 days upon the production of the relevant invoices or receipts by the Petitioner;

(ii)  the school uniform expenses of the Children (current amount about HK$4,800 per annum). The Respondent shall reimburse the Petitioner within 7 days upon the production of the relevant invoices or receipts by the Petitioner; and

(iii)  in the event that any expenses referred to in Recital A are paid/settled by the Petitioner first, the Respondent shall reimburse the Petitioner within 7 days upon the production of the relevant invoices or receipts by the Petitioner.

D.  AND UPON the Petitioner and the Respondent agreeing that in the event that the total amount of the expenses of items (i)-(vi)  as stated in Recital A above exceeds HK$40,000 per month, the parties will discuss how the excess shall be met.

5.在2019年12月20日,父親將傳票存檔作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更改按2016年8月23日作出有關兩名家庭子女之照顧及探視安排和有關兩名家庭子女之經濟給養之安排。

6.在2021年6月16日,訴訟雙方進行了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在當天,經考慮2020年7月16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2020年11月5日之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後,父親接受將按2016年8月23日同意命令有關大女兒之照顧和探視安排更改為視乎大女兒的意願,父親可享合理探視。母親接受以上之安排。

7.在排解子女糾紛當天 ,訴訟雙方對小女兒之照顧安排仍有分歧。在2021年6月16日,本席頒令小女兒中期探視安排,並排期就小女兒之照顧安排進行審前覆核聆訊及審訊。在2021年10月25日之審前覆核聆訊中,訴訟雙方表示大致上接受本席在2021年6月16日作出就小女兒之探視安排,但小女兒之暑期照顧安排仍有分歧。因為訴訟雙方始终不能夠透過排解來解決就小女兒暑期之照顧安排,法庭於2021年12月7日就此進行審訊。在2022年1月14日,法庭頒下就小女兒暑期照顧安排之判決書。

8.經過以上的法律程序後,法庭已解決了父親2019年11月28日之傳票第(1)至(4)段的申請。這是有關上述傳票第(5)段申請,即父親要求更改2016年8月23日之同意命令有關兩名女兒之經濟給養安排之申請之聆訊。

9.父親說,按訴訟雙方分別在2021年初存檔的表格E,兩名女兒的每月總開支為$43,631,母親的收入比父親高。男方認為他只應負擔兩名子女之開支之30% ,母親負擔70% 。父親建議更改2016年8月23日之命令如下︰-

(a)  父親須支付女方定期定額付款每月$13,200,作為兩名女兒之開支之負擔;

(b)  母親將負責支付家庭子女各開支,當中包括但不限於學費、書簿/文具費、各式各樣的教學設備、校車費、寄宿費、課外活動費(學校內或外參加的課外活動)、午餐費及零用錢、外傭、校服等。

(c)  雙方自行負責各自與家庭子女的生活費。

(d)  家庭子女的合理醫療費(金額以單據為準)將按照父親3︰母親7的比例由雙方負責支付。

(e)  有見於母親並沒有按照2016年8月23日的命令支付$100,000給父親,母親須於命令頒佈後28天內歸還父親$100,000。

(f)  母親須於命令頒布後28天內歸還父親$1,917,300即由2016年9月至2022年2月家庭子女開支及其後每月開支的70%,直至新法庭命令頒佈的月份為止,作為母親應付但未付的家庭子女贍養費。

(g)  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父親會仍繼續如現在情況下付款,不會影響女兒們的學習和生活,上述應付但未付的款額亦會增加。

(h)  就雙方分別的個人報稅上,訴訟雙方可隔年向稅務局申請給予子女免稅額。

(i)  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10.母親不同意父親的申請。她也埋怨父親在母親恢復全職工作差不多三年後才作出本申請。但為息事寧人,母親說她願作一些調整,多負擔費用。她建議如下︰-

(1)  雙方繼續各自負責子女的一般費用;

(2)  父親繼續負責女兒的全部學習費用,如若前述女兒的每月學習開支合計超過港幣$45,000,超過的部份將直接由母親承擔。。

(3)  按2016判令,父親應負擔的午餐費及零用錢,以及日後留學的生活費用,由母親支付。按2016判令,父親應負擔的衣服校服費用,由母親負擔;

(4)  女兒的醫療/牙齒護理費用均由母親負擔。

(5)  若在2023年1月後,母親仍能維持目前的工作機會或收入沒有重大變化,從2023年2月開始自行負擔所聘請的照顧女兒的一名家庭傭工費用,到時父親無須向母親付費。

(6)  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7)  母親同時希望雙方向法庭以及向對方承諾,若雙方資產未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對方無重大過錯或者精神、身體發生嚴重問題以至影響行為能力,雙方均不再就子女照顧安排及/或贍養費向法庭作更改的申請,包括如呈請人被解僱或答辯人重新投入工作/再有其他重大收入的情況下。如因為重大自然災害導致任何一方認為憑自己的全部財產以及收入確實沒有能力按照規定負擔撫養費、希望提出更改申請的,雙方承諾會盡其所能以調解的方式將有爭議的事宜達成協議。母親說,她非常希望訴訟雙方可以不在因為任性甚至是“調皮”便會作出更改或者更改申請的陰影之下而艱難掙扎、困頓生活。

(8)  最後,如父親堅持其公開建議,母親希望向父親追討多年來未能根據日期為2016年8月23日的命令應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課外活動費用等。

11.按父親2015年5月4日之表格E,他有淨資產$55,840,000,從當年之稅單可見他平均每月收入為$70,228。

12.按父親2021年1月27日之表格E,他有淨資產$49,219,690.39包括一個自住物業和5個收租物業。他已退休,但有租金收入每月$72,450。其一般開支為$36,699,個人開支為$18,309、子女開支包括按2016年8月23日同意命令之每月付款為$51,176,每月總開支為$106,184。

13.按父親2022年8月8日之表格E,他有淨資產$47,702,029.25包括自住物業和5個收租物業,他的租金收入為每月$58,500。其一般開支為每月$25,699、個人開支為$18,734、子女開支包括按2016年8月23日同意命令之每月付款為$46,979,每月總開支為$61,403。

14.按2016年8月23日之同意命令父親負責有關兩名女兒之開支,應為每月$50,000多。雖然父親已退休,但從以上父親之經濟狀況看來,無疑父親有經濟能力負擔這個每月付款的責任。

15.按母親2015年4月24日之表格E,她有淨資產$17,283,506,平均每月收入$49,075。

16.按母親2021年2月24日之表格E,她有淨資產$32,960,222.3,當時是資產管理公司助理行政副總裁,工作收入每月平均總額為$120,400,另有董事薪酬平均每月$29,000和一個車位租金收每月$3,510。其一般開支為每月$75,375(包括按揭供款每月$51,217)、個人開支為$147,958(包括保險費$108,758)、子女開支為$8,000,每月總開支為$231,331。

17.按母親2022年8月9日之表格E,她有淨資產$34,884,323,工作收入每月平均總額為$148,000,另有董事薪酬平均每月$13,000,及車位租金收入每月$3,400。其一般開支為每月$99,001、個人開支$42,200、子女開支為$31,600,每月開支總額為$172,801。

18.母親說,其工作的公司剛進行了大規模人事上之整頓,她在2022年9月離職,現無工作收入,目前只有1份非執行董事酬金每月$13,000及1個車位之租金收入每月$3,000。母親提交了公司之‘協商離職通知函’來證明她現無業的情況。

19.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下稱《條例》)第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

20.法庭在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在《條例》第7條中指出的各項事宜。

21.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 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22.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案中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23.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在TCH v TYL [2011] CHKEC 785 (HCMP 1595/2011, 2011年10月19日)案中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1段)︰

案例確立,當法庭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後,雙方應該遵從。雖然法律賦予法庭更改命令的權力,但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要視乎情況。一般而言,申請一方若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令到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但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在一般案件而言,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法庭才會更改一項同意命令。

24.應用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論點為在2016年8月23日的命令作出以後,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和需要是否發生了重大的轉變,而有關轉變是否父親在同意有關命令時預料不到者。

25.在本案來說 ,一直以來訴訟雙方都有足夠之經濟能力去照顧兩名女兒,在這方面來説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和需要並無重大的轉變。

26.父親說,他之所以同意當時的贍養費安排,主要是基於母親前代表律師在2015年12月22日致其前代表律師的信件,說母親為了有更多時間照顧兩名家庭子女,自2015年1月1日起轉任為兼職,每月薪金下降至$25,000元。父親說,從社工在調查報告可見,母親工作時間長,往往晚上7時至8時才下班,可見母親並沒有如她所說轉任為兼職工作。他亦懷疑她對其收入有所隱瞞。父親說,母親的隱瞞行為令父親同意負責家庭子女大部分的開支,所以他作出要求更改供養子女安排之申請。

27.母親否認父親所說。在2013年1月,母親恢復全職工作,收入為每月$40,000。母親說,她的確在2015年11月轉兼職,月薪減至$25,000。

28.母親提交公司文件和稅單,可見她由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的收入只為$25,000,由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之收入為$30,000。本席認為,母親提交了可信之支持文件去證明她在2015年11月轉兼職的說法。又母親是北京大學法律係碩士,金融業專才,在婚前及婚後,均有全職工作。在2008年7月,舉家移居香港,母親全職照顧家庭。在2009年1月,小女兒出生。至2013年,小女兒入學,母親再全職工作,當時月入約$40,000。母親說,在2015年11月加入新公司兼職工作,當時的打算主要是希望有多點時間照顧初升小學的小女兒。新公司是在2015年9月才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母親加入時是唯一的專職員工,公司尚無任何業務,至2016年6月才有第二名同事加入,於2016年7月公司獲香港交易所批發牌照,董事們開始陸續為公司找業務機會。在2016年8月23日法庭頒發同意命令。有了關於兩名女兒之照顧安排的定案,至2016年9月準備好小女兒開學及確認適應後,在2016年10月母親轉為全職。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接受母親以上所說,也不接受父親所說母親有隱瞞一直以來全職工作之說法。

29.在2016年10月,母親轉回全職工作。由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母親之工作收入如下︰-

$
2016年 10月 70,000
11月 70,000
12月 308,333
2017年 1月 90,000
2月 90,000
3月 90,000
4月 90,000

30.母親並沒有提交由2017年5月至2022年的工作收入證明文件。按她所說,均為約每月$10萬。

31.無疑,母親轉全職工作後,收入增加。對此,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

(1)  本席接受母親所說,在2016年8月23日作出就兩名女兒之供養安排時,訴訟雙方應是經考慮到訴訟雙方之資產攤分,兩名女兒的照顧安排,訴訟雙方之經濟狀況等一籃子因素,而並非如父親所說,只是考慮到母親兼職工作,收入減少的說法。本席也接受母親所說,當時主要是考慮到兩名女兒與母親同住,所以作出了母親主要負責兩名女兒的日常開支,父親主要負責兩名女兒之教育開支之安排。

(2)  父親說,現他負責兩名子女大部份開支。對此,本席有不同的見解。雖然訴訟雙方就對方表格E填報之開支都有其意見,但本席認為仍可利用表格E中填報之開支就此點作出討論。按母親2021年2月24日之表格E,兩名女兒每月開支為$8,000,但母親之一般開支為$75,373,兩女兒與母親同住,理應攤分一般開支,若平均攤分,兩名女兒共攤分約5萬元。按母親2022年8月9日之表格E,兩名女兒每月開支為$31,600,一般開支為$99,001,攤分一般開支後,兩名女兒的開支則比前者更為增加不少。當然,以上只是一個概括的看法。

(3)  經考慮到母親是專業人士,有豐富之工作經驗,年紀又不大以後,本席認為母親會全職工作,這並不是父親在同意有關命令時不可以預料之事。

(4)  無疑,母親自2016年10月至2022年9月之工作收入,若與2016年9月或以前兼職工作時之收入比較,是有所增加。但訴訟雙方都有豐厚之資產,若宏觀的從訴訟雙方之整體經濟能力去衡量,本席認為有關之改變亦並非可算為重大之改變。

(5)  又如前所討論,包括兩名女兒對一般開支之攤分,母親就兩名女兒之開支並不少。所以本席認為,現按同意命令父親負責之開支之安排,對父親來說,也並無明顯不公之處。

(6)  現母親無業,在這樣的情況下,若應父親要求,減少他負責兩名女兒的開支,並不恰當。

32.有關父親要求母親歸還$100,000之要求,本席認為並不為父親2019年12月20日傳票第(5)段申請之一部份,也不會就此加以討論 。

33.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撤銷父親在2019年12月20日存檔的傳票第(5)段之申請。

34.大女兒現讀中六,她打算到外國升學。若成行,其教育開支難免會大增。按2016年8月23日同意命令D項,若兩名女兒之教育開支超過每月$40,000,訴訟雙方應討論如何應付這些額外之開支。本席認為,訴訟雙方應嘗試透過調解去處理此事。若有需要,訴訟雙方可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1樓113室司法機構調解辦事處尋求協助。

35.雙方都是親自行事,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16966/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