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秀紅 對 余兆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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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源自申請人和她的貴婦狗於2018年3月7日黃昏時份被另一狗隻所咬的事件,漁護署得警方轉介個案,作出調查,人員向申請人和對方狗主表示,因案件涉及雙方狗隻,按程序雙方狗主都會被調查,如發現有人違反法例,會根據程序作出檢控。 [1]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880/2021[2022] HKCFI 39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Dec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880/2021

[2022] HKCFI 3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8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曲秀紅  
   
第一建議答辯人 余兆峰  
第二建議答辯人 廖鴻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
拒絕司法覆核申請許可判案書日期: 2021年12月21日
申請人就訟費的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1月3日
建議答辯人就訟費的書面回應陳詞日期: 2022年1月17日
申請人就訟費的書面回覆陳詞日期: 2022年1月24日
訟費命令日期: 2022年2月10日

訟 費 命 令

1.本案源自申請人和她的貴婦狗於2018年3月7日黃昏時份被另一狗隻所咬的事件,漁護署得警方轉介個案,作出調查,人員向申請人和對方狗主表示,因案件涉及雙方狗隻,按程序雙方狗主都會被調查,如發現有人違反法例,會根據程序作出檢控。[1]

2.之後,雙方狗主均被檢控,對方狗主[2] 被根據《狂犬病條例》[3] 第23條 (第II部動物須受控制) 檢控,於2018年10月9日認罪,被法庭裁定罪成,罰款1,000元。[4] 申請人則被根據《狂犬病條例》第 20(1) 條被控沒有牌照下蓄養狗隻[5],案情顯示她過期沒有為狗隻打針和領狗牌,她也罪成,被罰款800元。

3.申請人逾期申請提出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並列出以下事項為她尋求的濟助:

(一)  漁農自然護理署 (「漁護署」) 對她所遭受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義的事件,需作出解釋、道歉及賠償;

(二)  對她的誣告所造成的身心損害作出賠償;

(三)  對所有參與者依法作出制裁,特別是該些知法犯法者,讓市民重拾對公務員的信心及對法律的敬畏,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4.於考慮了雙方理據後,本席拒絕發出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6]

5.建議答辯人申請訟費,本席頒了以下命令:

「 36. 建議答辯人申請是次申請的訟費,據現時所有已知的情況來考慮,本席認為建議答辯人的訟費申請合理,故此頒下以下命令:除非申請人根據以下規定提出書面反對,並得法庭裁定訟費命令應取消,否則申請人需付建議答辯人就這宗案件的訟費 (並非以建議答辯人申請的彌償基準計算)。如果申請人反對這訟費命令,必須於2022年1月3日或之前向法庭提出書面反對,並同時呈交反對訟費的書面陳詞。若於這日子之前申請人沒有向法庭提出書面反對及呈交陳詞,上述訟費命令自動有效,申請人須付建議答辯人就這宗案件的訟費。如果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反對並呈交陳詞的話:

(1) 訟費命令暫時擱置;

(2) 建議答辯人於2022年1月17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

(3) 申請人於2022年1月24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交書面回應陳詞。

39.     除非與訟任何一方提出就訟費事宜需開庭聆訊,否則本席將會以雙方同意訟費事宜可單憑文件處理,並根據雙方書面陳詞就訟費事宜作出裁定。」

6.之後,雙方都因訟費事宜呈交書面陳詞,並沒有提出需就這事宜開庭聆訊,本席如發出命令時所述,以雙方同意訟費事宜可單憑文件處理,並根據雙方書面陳詞就訟費事宜作出裁定。

7.申請人於2022年1月3日的陳詞中,提出的事項主要如下:

(一)  重申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一些理據,力陳她的申請有理;

(二)  訟費應由建議答辯人支付,因為訟費的產生源於建議答辯人;

(三)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則得到政府律師支援。在沒有專業的法律支援下,申請人處於劣勢,不應將申請人視為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士,以要求其支付訟費。

8.代表建議答辯人的政府律師賀晉德則陳詞說:

(一)  申請人根本是胡亂地對建議答辯人提出不恰當或不道德的嚴重指控,而且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去支持這些指控;

(二)  申請人也無法就逾時的司法覆核申請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

(三)  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或任何合理理由反對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

9.在申請人日期為2022年1月24日的書面回應陳詞中,她再次重申她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理據,力陳希望透過這法律程序彰顯公義,揭露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並提出以下理由反對要她負責訟費:

(一)  建議答辯人利用公職之便以欺騙法庭,透過向法庭提供虛假資料的方式來誣陷申請人,包庇對方狗主,隱瞞其畜養的狗隻嚴重咬傷申請人的真相;

(二)  申請人是在掌握了充足理據的前提下才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絕非在毫無理據的情況下任意向二人作出指控;和

(三)  二人在處理申請人被狗嚴重咬傷一事上不斷作出誤導及無理指控,導致申請人受到誣告,是次司法覆核的申請是由二人所引起,必由他們自行承擔是次訴訟中所產生的訟費,而非由一位無辜的受害者所承擔。

10.經考慮本案的整體情況,包括雙方的行為舉措、和雙方的陳詞,在認為這宗申請不涉公眾利益下,本席命令申請人向建議答辯人支付這宗案件的訟費。建議答辯人提出的訟費金額為33,274元,並附上訟費陳述書作簡易程序評估訟費之用。申請人在陳詞中只反對支付訟費,沒有就訟費金額作出任何陳詞或異議。本席就訟費以簡易程序評估,代替評定訟費,命令申請人向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30,000元。

  ( 黃崇厚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建議答辯人:由政府律師劉漢弓及賀晉德代表

第二建議答辯人:由政府律師劉漢弓及賀晉德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見漁護署給予申請人日期為2018年12月5日的信件,申請人誓章附件2-7。

[2]  見註腳1。

[3]  香港法例第421章。

[4]  見漁護署日期為2018年11月2日給予申請人的信件,見申請人誓章附件2‑2,第29頁。

[5]  案件ESS 31617/2018,見申請人誓章附件2-1。

[6]  見日期為2021年12月21日的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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