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秀紅 對 余兆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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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源自申請人和她的貴婦狗於2018年3月7日黃昏時份被另一狗隻所咬的事件,漁護署得警方轉介個案,作出調查,人員向申請人和對方狗主表示,因案件涉及雙方狗隻,按程序雙方狗主都會被調查,如發現有人違反法例,會根據程序作出檢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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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880/2021 [2022] HKCFI 3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8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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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費 命 令 1.本案源自申請人和她的貴婦狗於2018年3月7日黃昏時份被另一狗隻所咬的事件,漁護署得警方轉介個案,作出調查,人員向申請人和對方狗主表示,因案件涉及雙方狗隻,按程序雙方狗主都會被調查,如發現有人違反法例,會根據程序作出檢控。[1] 2.之後,雙方狗主均被檢控,對方狗主[2] 被根據《狂犬病條例》[3] 第23條 (第II部動物須受控制) 檢控,於2018年10月9日認罪,被法庭裁定罪成,罰款1,000元。[4] 申請人則被根據《狂犬病條例》第 20(1) 條被控沒有牌照下蓄養狗隻[5],案情顯示她過期沒有為狗隻打針和領狗牌,她也罪成,被罰款800元。 3.申請人逾期申請提出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並列出以下事項為她尋求的濟助:
4.於考慮了雙方理據後,本席拒絕發出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6]。 5.建議答辯人申請訟費,本席頒了以下命令:
6.之後,雙方都因訟費事宜呈交書面陳詞,並沒有提出需就這事宜開庭聆訊,本席如發出命令時所述,以雙方同意訟費事宜可單憑文件處理,並根據雙方書面陳詞就訟費事宜作出裁定。 7.申請人於2022年1月3日的陳詞中,提出的事項主要如下:
8.代表建議答辯人的政府律師賀晉德則陳詞說:
9.在申請人日期為2022年1月24日的書面回應陳詞中,她再次重申她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理據,力陳希望透過這法律程序彰顯公義,揭露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並提出以下理由反對要她負責訟費:
10.經考慮本案的整體情況,包括雙方的行為舉措、和雙方的陳詞,在認為這宗申請不涉公眾利益下,本席命令申請人向建議答辯人支付這宗案件的訟費。建議答辯人提出的訟費金額為33,274元,並附上訟費陳述書作簡易程序評估訟費之用。申請人在陳詞中只反對支付訟費,沒有就訟費金額作出任何陳詞或異議。本席就訟費以簡易程序評估,代替評定訟費,命令申請人向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30,000元。
第一建議答辯人:由政府律師劉漢弓及賀晉德代表 第二建議答辯人:由政府律師劉漢弓及賀晉德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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