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韓永德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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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法庭需處理破產人於2021年12月14日提出的傳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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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2519/2021 [2022] HKCFI 3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2021年第25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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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今天法庭需處理破產人於2021年12月14日提出的傳票申請。 2.根據破產人的支持誓詞,及他今天作出的口頭陳詞及向法庭呈交的進一步文件,他的申請理據如下。 3.於2021年11月23日,破產受託人向破產人發出通知,初步評估他的每月收入及開支分別為$17,300及$11,976,並要求破產人每月向產業供款$5,324,即經評估的盈餘。破產人現就每月供款的要求提出反對,理由是他沒有能力支付。 4.於口頭陳詞中,破產人申請將每月供款減至至少一半,以便他有餘錢去應付不時之需。 訴訟歷史 5.根據破產人本人提出的呈請,法庭於2021年6月1日頒發破產命令。於2021年8月20日舉行的債權人會議中,黃嘉錫及黃嘉霖先生被委任為破產受託人。這項命令是破產人的第二次破產命令。第一次的破產命令於2002年8月作出,於2006年8月解除。 申請及反對理據 6.受託人於2021年11月23日發出初步評估後,破產人提交了一些有關他開支的文件。經審閱這些文件後,於12月6日,受託人通知破產人,維持先前的評估。 7.其後,破產人提出本申請,並提供了進一步的資料,交待他的開支情況。 8.首先,他指自己患有糖尿病,經常進出醫院,需長期服藥及接受治療。這增加了他的經濟負擔,每月需支付$4,000的醫療開支。第二,他於較早時間花費了約$19,000處理三位已故家人的骨灰,部份費用是借貸得來,需分期攤還。第三,他獲房屋署編配了另一個公屋單位,於2021年12月底入住,因此需要大約$25,000作搬遷裝修費及有關訂金。第四,破產人較早時聘用了秘書公司處理他與受託人及法庭之間的文件,包括他的開支文件,費用為$4,000。基於以上原因,他希望每月可保留$2,000作為備用金。 9.受託人考慮了破產人提供的最新資料,立場如下:
10.最後,受託人表示若日後情況有所轉變,他們會重新審視破產人的每月支出。 11.於今天的聆訊中,受託人強調及確認,破產人若需支付一次性或突發性的開支,同時如有單據支持,受託人會每次考慮個別情況,若批准開支,可從該月的供款扣除。 分析 12.破產人沒有於傳票中列出申請的法例基礎。由於他的申請是要求更改受託人於破產程序中作出的決定,因此,法庭會視他的申請為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83條提出。 13.該條例的內容如下:
14.法庭認為破產人的申請沒有理據,應被駁回。 15.針對法庭應否干預受託人在管理產業上所作出的決定這議題,有關的原則確立已久。 16.第83條賦予法庭權力,去審察受託人執行職責時進行的行為。但是,一般而言,法庭不會干預受託人在管理產業上的日常運作。破產人亦無權過問受託人真誠地行使的酌情權或判斷上的錯誤。除非受託人的行為或決定是有悖常理或存在明顯錯誤,法庭不會作出干預。否則的話,在管理及變賣財產時,受託人將需事事向破產人交待,這會令受託人的工作變得不可能。[1] 17.在本申請中,破產人每月應向產業作出的供款金額,明顯地屬於受託人管理產業的日常工作範圍。一般而言,法庭不會作出干預。 18.再者,針對破產人於本申請提出後才提供的資料及文件,受託人已作出充份的考慮,並作出了適當的調整。除此以外,受託人認為應維持已評估的每月開支金額,提出的理由充份及合理。受託人保持開放的態度,若情況有所改變,受託人會重新考慮破產人的供款金額。 19.破產人要求每月能預留一個金額,可讓他應付突發的開支。法庭認為,受託人拒絶這要求,但確認會適時及因應情況處理特別開支,受託人的做法無明顯錯誤。法庭不會作出干預。 結論 20.現命令拒絶破產人的傳票申請。 [雙方作出訟費陳詞] 21.受託人沒有訟費申請,法庭不作訟費命令。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受託人:由黃嘉霖先生代表破産管理署署長獲免出席 [1] Re a Debtor, ex parte The Debtor v Dodwell (The Trustee)第241頁,原文為: “It seems to me clear that there must b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the court can interfere at the instance of a bankrupt to control the actions of the trustee : this is apparent from the terms of s. 80 itself, and is confirmed by the all-embracing language of s. 105. I need not, I think, attempt to define what these circumstances are. They cannot, I think (in the absence of fraud) justify interference in the day-to-day administration of the estate, nor entitle the bankrupt to question the exercise by the trustee in good faith of his discretion, nor to hold him accountable for an error of judgment. Administration in bankruptcy would be impossible if the trustee must answer at every step to the bankrupt for the exercise of his powers and discretions in the management and realization of the property.”;有關破產人雷文儀(Lay Man Yee Mary)的事宜 HCB 13304/2002,2008年8月8日,第94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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