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衍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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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與兩名被告人一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他們否認控罪。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603/2020[2022] HKDC 1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03/2020

[2022] HKDC 1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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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柯衍湛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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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日期:  2022年1月26日
出席人士:  羅保林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普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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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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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人與兩名被告人一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他們否認控罪。

2.經審訊後,第一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第一被告人背景

3.他現年22歲,在大陸出生,於2000年移居香港。他接受至中二教育程度。他與69歲父親和50歲母親同住。他曾任職酒吧待應,但兩年前已轉行任職裝修工人,月入約$15,000。

求情

4.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第一被告人並非是次襲擊事件的主謀,也不是有份向受害人施襲的其中一個兇徒,襲擊過程短暫。他希望法庭考慮先索取報告才作出判處。

5.本席考慮第一被告人過往沒有仼何刑事定罪紀錄,接納辯方建議將案件押後來索取唯一適合第一被告人年齡的勞教中心報告。

報告

6.根據懲教署報告,因為第一被告人身體過重,並不適宜判處勞教中心。

進一步求情

7.辯方大律師確認已將報告向第一被告人解釋過,第一被告人同意報告內容。他指出從報告可見第一被告人本質不壞,讀中一時操行有「B-」,亦有參與學校的課外活動。今次干犯本案只因為當時他年紀尚輕,低估擔當的角色的嚴重性和後果。今天父母和親人有到庭以表支持他,希望法庭可以酌情輕判。

量刑

8.有意圖傷人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在區域法院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這罪行沒有判刑指引,需視乎每一宗案件的獨立情況來量刑。一般判處是3至12年監禁。

9.根據在本席席前的證據,這是一宗有組織、早有預謀、計劃周詳並涉及多人參與的的傷人罪行,既有人擔當指揮角色、有人駐守在警署外附近監視及報告目標人物行蹤、有兩人執行施襲,亦有車輛安排接載兇徒離開案發現場。施襲的兩個兇徒皆手持類似警棍的物件向受害人施襲,顯然有意圖嚴重傷害受害人(受害人被打致頭破血流,頭皮傷口長4至5厘米需縫上5針,她的右大腿內側有一塊5 x 2厘米的瘀傷)。以上都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10.雖然第一被告人並不是施襲的兇徒,他擔當監視受害人行蹤的角色只比幕後指使人、策劃人等的刑責為輕,但與其他參與行動的人的刑責並無差別。

11.從勞教中心報告見到,第一被告人學業成績一直欠佳,自升中後更甚,繼而無心向學,誤交損友,加入三合會,參與三合會活動。今次干犯本案歸咎他與三合會份子為伍,也為賺「快錢」,沒有顧及後果便參與。他現已反省,下定決心改過自新,遠離毒品,繼續從事裝修行業,奉公守法。他的母親確認兒子自輟學後工作不斷,與父母相處融洽,也願意照顧患病的父親。

12.鑑於案情嚴重,在判刑方面必須具有阻嚇力,在沒有其它判刑選擇之下,判處即時監禁是在所難免。本席已考慮過第一被告人在事件擔當的角色比較施襲者稍輕,以及在襲擊發生之前他已被警員截查及帶返警署,及受害人接受過治療後可即日出院,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第一被告人是經過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的刑期扣減。惟是考慮他是初犯,犯案時19歲,本席認為可以酌情寛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33個月。

( 許肇強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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