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迎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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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面對四項控罪,她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第一、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而第四項刑事損壞罪則罪名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以便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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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1/2020 [2022] HKDC 1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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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面對四項控罪,她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第一、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而第四項刑事損壞罪則罪名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以便判刑。 2.代表被告的郭大律師於早前(2021年12月23日)告知法庭被告不會求情,而辯方亦沒有案例協助法庭判刑。今天(2022年1月13日)本席再次問辯方被告會否求情,回應是一樣,不會求情,不會提供判刑的案例。這是被告的選擇。 3.本案案情很簡單。2020年7月1日晚上7時許,有不少人在銅鑼灣時代廣場2樓平台位置非法集結。在關鍵時段,一隊穿著防暴裝束的警員由地下經扶手電梯衝上2樓平台的時候,被告把屬於3樓Lady M食肆的鋼柱從3樓向著警員衝前的位置掉下,差點把總督察及警長擊中。那鋼柱損毀在2樓平台的告示牌,而差點擊中在附近另一名蹲下的市民。那鋼柱亦有損毀和折曲。 求情理由 4.誠如前述,被告拒絕求情。縱然本席今天再次給予被告機會,被告依然故我。辯方亦沒有就部分判刑的分期或同期執行的議題有任何陳詞。 判刑 5.36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已婚。2007年在嶺南大學畢業後,工作了一段時間,在2012年便到英國修讀涉及中英翻譯及傳譯的碩士課程。被告在英國工作了一段時間,之後在2015年回港工作,多數是有關編輯、翻譯和廣告的工作。被告和家人以及丈夫都有良好關係。報告指出被告對今次事件及犯案並沒有評語。 6.企圖干犯某罪行的懲處可和實際干犯那罪行相同[見第200章159J(1)條],而第159G(2)條亦訂明雖然有關的事實顯示犯本條例所適用的罪行並不可能,任何人仍可裁定企圖犯該罪行。 7.第17條意圖傷人罪並沒有判刑指引,懲處很視乎案情及其環境的證據。就本案而言,所幸是沒有人因被告的犯案行為而受傷。但本案有其案情嚴重之處,足以使法庭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一方面是使被告承受其罪責,另一方面亦令有阻嚇性的刑罰使人不會效法,企圖或傷害任何執法人員。本案的案情嚴重處有五項:—
8.除了此五項加重刑責的因素外,被告不肯亦不願意求情,這是她的權利。辯方亦沒有就判刑提供協助。本席相信被告毫無悔意,以為激情可以贏得掌聲,這是十分謬誤、一廂情願的想法。背景報告亦沒有顯示被告有一分一毫的悔疚和歉意。 9.在考慮到各項因素,以及被告以往並沒有定罪紀錄的背景下,本席以2年半為起點,由於被告沒有求情,亦沒有任何的求情因素。本席就第一項控罪判被告入獄2年半。 10.第二項控罪是高空擲物,在某種程度上已經被第一項控罪的作為所包含在內。本席以3星期為起點,判被告入獄3星期。 11.雖然被告沒有求情,法庭亦有責任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以免被告的判罰太重。因此本席判第二項控罪的判刑與第一項判刑同期執行。 12.第三項控罪是偷取鋼柱的盜竊罪。同樣地,這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控方案情並沒有提及這鋼柱的價值,而本席亦得悉Lady M打算不予追究。本席粗略估計這鋼柱至少值港幣$1,000元。這盜竊罪與第一項罪行有一點關連,因為被告用這鋼柱拋向警員。雖然鋼柱並沒有完全消失,但已經受到折曲、損毀。就此盜竊罪,本席以1個月為起點,由於被告沒有求情因素,本席判被告第三項控罪入獄1個月,及要賠償Lady M港幣$1,000元,三個月內付清。 13.另一方面,本席亦要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以及罪行的性質。由於辯方在判刑應否分期執行或同期執行的議題上並沒有任何陳詞,而本席亦考慮到控罪的性質和其他兩項的控罪不同。因此頒令第三項的判刑與第一及第二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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