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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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非法入境」罪 [1] ,控罪詳情指他於2021年3月25日,在九龍城歌和老街與義德道交界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下稱「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在2021年4月12日被判處1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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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4/2021 [2022] HKCFI 5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4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9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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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引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非法入境」罪[1],控罪詳情指他於2021年3月25日,在九龍城歌和老街與義德道交界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下稱「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在2021年4月12日被判處18個月監禁。 2.2021年4月28日,上訴人存檔逾期上訴通知書,說因為刑期太長,他本人上庭自辯,不需要法律援助。他因為要考慮清楚,「所以晚點申請上訴」,請法庭批准[2]。上訴人未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 案情 3.本案案情相對簡單。2021年3月25日凌晨3時43分,警員在歌和老街與義德道交界巡邏,發現上訴人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上訴人承認是非法入境,因此被拘捕。 上訴人背景 4.上訴人案發時36歲,未婚,在內地為一名建築工人,月入人民幣1,000元。內地有父母,父親患有心臟病,需要醫療費。上訴人來港是為尋找工作,被捕後感到非常後悔,希望能盡快回內地見父母。 5.上訴人在2018年7月4日有三項「爆竊」,一項「盜竊」及一項「非法入境」的定罪,被判處合共監禁38個月。 裁判官的判刑 6.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是第二次偷渡來香港。她考慮到他的背景及同類刑事紀錄,他在2019年出獄後約兩年再犯,雖則他及早認罪,但已非初犯,也沒有進一步的減刑因素,故判處他監禁18 個月。 考慮 7.上訴人沒有存檔陳詞大綱。在庭上,他告訴本席,他不懂本地的法律,但認為刑期太重。他說他的父親在內地身體不好,他想早點回家,照顧家人。 8.然而,誠如裁判官正確地指出,上訴人並非初犯,他在2018年已因為偷渡來港,被判處15個月監禁,與他的其他控罪部份分期執行,共被判入獄38個月。 9.根據上訴庭在R v So Man King[3] 一案,就「非法入境」頒下的判刑指引,在一般情況下初犯者承認後應被判處15個月監禁。上訴庭亦指出對於重犯者來說,認罪後的18個月監禁也是合適的判刑。上訴人以上的陳詞,並不構成偏離量刑指引的理由。 10.本席完全看不到任何理由干預上訴人的判刑。 結論 11.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的逾期上訴刑期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善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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