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姜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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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非法入境」罪 [1] ,控罪詳情指他於2022 年3月14日,在九龍深水埗警署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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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95/2022 [2022] HKCFI 30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9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8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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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引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非法入境」罪[1],控罪詳情指他於2022 年3月14日,在九龍深水埗警署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2.4月27日,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下稱「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被判處18個月監禁。 3.5月6日,上訴人於上訴通知書,針對判刑提出上訴,但未有列明任何上訴理由。6月10日,他致函法庭,說他偷渡香港目的是為了解決離婚問題,完事後會偷渡回去。他說他在港期間沒有找到妻子, 他本想偷渡回去,但從新聞上看見港人偷渡往內地被捕。他說因為自己感染了病毒, 感到害怕,在香港得不到治療,只可自己買藥吃。他基於回家無望所以報警投案,希望法庭給予他最後一次機會,讓他早點回家,並承諾以後都不會再來香港。 案情 4.本案案情相對簡單。2022年3月14日下午2時25 分,上訴人到深水埗警署自首,向警員承認他是來自中國大陸的非法入境者。在警員26868的要求下,他出示一張大陸身份證,並承認他於2021年11月從中國大陸乘船偷渡來港。同日下午2時30 分,警方以「非法入境」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控罪。 5.根據入境事務處記錄,被告人在2012年1月1日至2022 年3月31日期間並沒有任何進出香港的記錄。 上訴人背景 6.上訴人57歲,已婚,太太為香港人,雙方已沒有聯絡。他過往有4 項刑事記錄,當中有3 項為「非法入境」罪,與本控罪性質相同,分別在2012年、2013年及2015年,分別被判監禁15 個月、15個月及18個月。 求情理由 7.上訴人的當值律師在求情時說,由於上訴人在國內找不到工作,生活艱難,於是偷渡來港,盼能在香港找工作,後因疫情關係,他一直找不到工作。他感到非常後悔,前往警署自首。縱使他過往有相類同紀錄,當值律師盼裁判官考慮到上一次的紀錄已相隔大約6至7年時間,予以輕判[2]。 裁判官的判刑 8.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是因為經濟原因而偷渡,希望在港尋找工作賺取金錢。他其後因找不到工作,才到警署自首。裁判官毫無疑問,若然被告人能成功在港找到工作的話,他將繼續非法留港工作。她認為這一類的自首並不能構成十分有力的減刑因素。上訴人亦非初犯,過往刑罰對他起不了阻嚇作用。 9.她小心考慮本案的案情、辯方的求情及相關案例之後,看不出有任何特殊的人道理由令法庭偏離So Man King[3]一案的量刑指引。顧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桂林[4],以及上訴人這次已經是他第四次干犯「非法入境」罪。考慮了整體情況後,她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後被判20個月監禁。如前所述,上訴人偷渡來港尋找工作,但最終不果而到警署自首,在此情況下,她不能在刑期上給予上訴人顯著扣減,但因他畢竟是主動到警署自首,便將刑期進一步下調2個月至18個月。 考慮 10.為了阻嚇國內人士非法進入香港,上訴庭在R v So Man King[5]一案,就「非法入境」頒下的判刑指引,在一般情況下初犯者承認後應被判處15個月監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可燕及郭明貴,上訴庭指出對於再犯者,刑期更會上調。 11.本席認為即使上訴人現在說他這次偷渡來港目的只是為了解決離婚問題,這不構成偏離量刑指引的理由。誠如裁判官正確地指出,這已經是上訴人第四次干犯同類罪行。即使上訴人是主動投案,本席不認為認罪後18個監禁在原則上有錯或是明顯過重。最後,本席也看不到任何理由干預上訴人的判刑。 結論 12.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刑期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蕭君裕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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