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 對 徐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78/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Matrimonial law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s.17 – set aside disposition – financial relief – intent to defeat claim – good faith – costs – Application granted; transaction set aside; costs HK$150,000

Legal issues: Whether Husband agreed to give funds to Wife · Whether s.17 applies and intent to defeat claim · Effect of setting aside on financial relief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transaction set aside; costs awarded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578/2020[2022] HKFC 1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4 Jan 2022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578/2020

[2022] HKFC 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57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第一答辯人 
第二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1月12日及13日
判決日期︰ 2022年1月1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婚姻法律程序及財產條例》第17條︰廢止財產處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 “女方”、第一答辯人為 “男方”。

2.這是男方於2020年9月1日提出的傳票,要求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條(下稱「第17條」)  廢止女方於2020年2月至3月期間,從她的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帳戶,以現金方式提取合共550萬元款項予第二答辯人,即女方的表舅父(下稱 “林先生”)的財產處置交易。

背景資料

3.女方現年48歲是一名家庭主婦。男方現年51歲,是一名地產經紀兼公司董事。雙方於1996年5月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女兒, 現年分別25歲及22歲。女方於2020年1月16日,以雙方分居不少於兩年為由提出離婚呈請。

男方的案情

4.男方要求法庭撤銷女方於下列日期,提取合共550萬元予林先生的交易:

日期  銀行名稱 金額
2020年2月18日 中國銀行 200,000元
2020年2月19日 中國銀行 200,000元
2020年2月27日 中國銀行 100,000 元
2020年3月2日 星展銀行 500,000元
2020年3月5日  星展銀行  4,500,000元

5.男方指林先生現在應該已經年過70歲。據男方婚後的觀察,儘管女方與她的媽媽一直與林先生保持聯絡,但次數不算頻密。女方亦從沒提及她自小便受林先生照顧。男方印象中的林先生是有經濟能力的人。林先生分別在美國、香港和內地持有多個物業,用來自住和收租。

6.男方又指林先生曾經在內地經營印刷、包裝生意。男方表示婚姻期間,女方告訴他林先生曾多次委托女方及其母親,替他從內地拿大量現金回香港。

7.男方於2007年11月協助林先生購入位於天水圍的物業,當時林先生無需按揭貸款。林先生當時還告訴男方已經結束了內地的生意,不用工作,靠收租度日。

8.男方於2014年3月遷出位於元朗的前婚姻居所(“前婚姻居所")。由於兩名女兒當時年紀尚輕,為了不影響女兒,男方沒有馬上辦理離婚手續。男方自分居後,一直繼續支付女方及兩名女兒的各項開支。

9.到2017年,由於男方想再婚,因此再次與女方討論離婚事宜,惟女方要求男方先出售前婚姻居所才同意離婚。男方當時委託律師草擬離婚呈請及協議命令記錄。根據協議命令記錄,男方同意將前婚姻居所出售後可得的金額,在扣除按揭及相關開支後,全數給予女方。不過,女方並沒有簽署協議命令記錄。男方亦沒有正式提出離婚呈請。

10.於2018年,男方向女方提及他的地產生意下滑,以致周轉不靈。由於女方表示擔心男方有可能會破產,以致離婚時分不到錢,因此要求男方出售前婚姻居所後,把出售物業的款項先全數存入她的戶口。

11.雙方於2018年開始把前婚姻居所放售,但等了接近1年還是找不到合適的買家。到2019年7月,女方向男方表示想購買村屋,並說若不夠錢,林先生會借給他。

12.雙方最終於2019年12月23日,以790萬出售了前婚姻居所。在扣除開支和償還按揭貸款後,女方收取了合共5,785,859.50元的款項 (“該款項”)。

13.男方表示儘管他指示律師將該款項給女方,但是雙方有共識只是將該款項暫時存放到女方的戶口。雙方會再就辦理離婚事宜進行討論。

14.男方否認將該款項全數給予女方。男方解釋當前婚姻居所出售時,他已患上失眠和焦慮症而無法工作,當時也是靠向朋友借款度日。

15.於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男方繼續向朋友借貸。男方運用借貸所得的款項,支付女方生活費及替她繳交租金和搬屋費。

16.於2019年12月,雙方到律師樓完成前婚姻居所出售的手續。男方在律師樓所在的大廈地下大堂,要求女方即時轉賬10萬元給他應急,但女方表示要考慮一下。

17.2020年1月中,男方再次要求女方轉賬10萬元給他,但女方依然沒有答應。於2020年1月22日,男方收到離婚呈請,當中女方沒有提及取去了該款項。

18.男方從女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知悉她指稱把550萬元款項,借給林先生作為生意周轉用途。不過,女方並沒有在表格E交代借款日期及交易詳情。

19.男方從女方的表格E、問卷的回覆書(“回覆書”)及女方披露的銀行記錄中,發現女方將該款項用在以下的交易:

1. 2020年1月3日,女方把500萬元從中國銀行的儲蓄戶口轉到中國銀行的往來戶口;

2. 2020年1月3日,女方以交換票從中國銀行的往來戶口提取500萬元,存入她於2020年1月才開設的星展銀行戶口;

3. 2020年2月18日,女方從中國銀行儲蓄戶口提取200,000元,並表示全數借給林先生;

4. 2020年2月19日,女方從中國銀行儲蓄戶口提取200,000元,並再次表示全數借給林先生;

5. 2020年2月27日,女方從中國銀行儲蓄戶口提取200,000元,並指其中100,000元用作日常生活及家庭子女開支的儲備現金,餘下的100,000元則是借給林先生;

6. 2020年3月2日,女方從星展銀行戶口提取500,000元,全數借給林先生;

7. 2020年3月5日,女方從星展銀行戶口提取450萬元,全數借給林先生。

20.男方指女方於表格E宣稱截至2020年3月31日,其中國銀行的儲蓄戶口結餘為10,587.43元。然而,根據中國銀行的月結單顯示,該戶口於2020年2月29日的結餘為301,587.43元。

21.至於女方的星展銀行戶口,截至2020年3月27日在扣除450萬元的款項後,結餘為441.95元。

22.然而,女方於2020年3月31日宣誓確認的表格E的第2.3段,卻表示所有銀行戶口的現金總和為13,613.63元。女方隻字未有提及有其他資產,例如其他並非存放在銀行的儲備現金。

23.簡單來說,女方除了轉走550萬元外,於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還有291,000元不翼而飛。

24.男方指林先生至今仍然持有天水圍的物業,該單位沒有任何按揭或押記。男方又指其代表律師在進行土地查冊時,發現林先生除了持有天水圍的單位,還持有位於柴灣一楝工業大廈的兩個單位,同樣沒有任何按揭及押記登記。

25.男方表示兩個工業大廈單位的價值約為8,954,000元。倘若林先生真的出現資金周轉問題,他大可以抵押和出售物業,或向銀行、財務機構借貸。

26.男方認為女方指稱借款給林先生一事並非事實。這純粹是女方意圖令男方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的手法。

女方的案情

27.女方表示完全不同意男方在二人的婚姻中是應該獲得經濟給養的一方。不過,女方同意在23年的婚姻關係中,男方完全負責家庭的所有開支。

28.雙方於2010年12月28日以聯名方式購入前婚姻居所。男方於2014年因有婚外情而搬離前婚姻居所,但他仍然每月負責支付所有家庭開支。

29.女方表示自從得悉男方有婚外情,精神受到極大困擾,長期情緒不穩,這段時間幸得林先生幫忙及開導。女方又指男方於2015年與情人,在沒有按揭貸款的情況下,以1,980萬購入另一個居所。

30.男方於2017年不斷催促要求離婚,但是由於女兒當時仍然未滿18歲,因此要求希望讓女兒過了18歲才結束婚姻關係。

31.前婚姻居所最後於2019年出售,當時是男方指示律師將該款項全數給她。男方當時表明該款項是給女方的補償。

32.男方於2020年1月仍然如常向女方支付生活費,又容許女方使用他的附屬咭,但在2020年1月16日女方提出離婚呈請後,男方便停止向女方支付生活費。

33.女方認為倘若男方確實於2019年至2020年期間陷入財困,他不應該仍然給她使用附屬咭,又指示律師將該款項給予她。女方依賴男方曾經於2017年委托律師草擬的協議命令記錄,以證明男方一直同意將該款項給予她。

34.女方指林先生養育她,又在她面對婚姻問題時,一直陪伴她,因此只要是林先生的要求,她都會無條件的支持他。林先生在內地經營漁業,因疫情關係,生意大跌,女方明白以林先生的年紀,他不太容易獲得銀行貸款。女方相信只要借錢給林先生,他便能捱過一時的經濟困境。

35.女方認為男方的申請是濫用法律程序及不合理。再者,男方的案情不盡不實,應被撤銷。

林先生的案情

36.林先生於2020年10月27日存檔的誓章只有兩段。林先生表示他在內地經營的漁業生意出現資金周轉問題,由於跟女方的關係很好,所以女方很快便向他借出550萬。

相關法例

37.《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條適用於本案的條文節錄如下:

17. 「廢止意圖令某些申索失敗的交易

(1)  如根據本條例的任何有關條文提出的要求濟助(本條稱為“經濟給養”)的法律程序,是由一人(本條稱為“申請人”)針對任何其他人(本條稱為“另一方”)而提出的,法庭可在接獲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時採取以下行動 ——

(a)   如法庭信納另一方意圖令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而即將作出任何財產處置,或即將轉移任何財產離開法庭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或即將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財產,則法庭可作出其認為是適當的命令,以制止另一方作出上述行為,又或可作出其他命令以保護有關申索;

(b)   如法庭信納另一方已在懷有上述意圖的情況下作出本段適用的財產處置,並且若撤銷該項財產處置,申請人是會獲批予經濟給養或不同的經濟給養的,則法庭可作出撤銷該項財產處置的命令,以及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相應指示(包括規定作出任何付款或處置任何財產的指示),以使該項命令得以實施;

(c)   ………….

而為施行(b)段而提出的申請,須在申請有關的經濟給養的法律程序中提出。

(2)  第(1)款(b)及(c)段均適用於由另一方作出的任何財產處置(不論該項處置是在申請經濟給養的法律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作出),而該項財產處置並非為有值代價(不包括婚姻)而向某人作出,並且在作出該項財產處置時,該人對於該項財產處置是本於真誠行事,且不知道另一方懷有任何前述的意圖者。

(3)  如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與提出申請當日之前3年內作出的財產處置有關,或與即將作出的財產處置或其他財產處理有關,而法庭又信納 ——

(a)  在屬於第(1)(a)或(b)款所指的個案中,該項財產處置或其他財產處理(若無本條的規定),會令申請人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

(b)  在屬於第(1)(c)款所指的個案中,該項財產處置已令申請人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

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須推定另一方在懷有上述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財產予以處置,或推定另一方即將在懷有 該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財產予以處置或處理。

……………….」

本申請的考慮事項

38.在本申請中法庭需考慮以下事項:

(1)   男方是否同意將該款項給予女方?

(2)   第17條是否適用,女方借款給林先生是否懷有逃避男方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的意圖?如是的話, 當時林先生是否本於真誠行事,且在不知女方上述意圖的情況下行事?

(3)   借款交易若被撤銷,對於男方是否獲批經濟給養或就經濟給養安排是否會有所不同 ?

男方是否同意將該款項給予女方?

39.女方的唯一解釋是男方自願給她該款項,因此男方無權過問該款項的去向。女方的案情是雙方早於2017年11月,已達成共識。男方願意將該款項全數給予女方作為補償。

40.女方的代表律師表示,可以從男方於2017年委托律師草擬的協議命令記錄中確定男方的意願。

41.經小心考慮席前的所有證供及證據後,本席認為女方代表律師的上述說法是站不住腳的。本席所持理由如下:

(1)   女方的證詞有不少與客觀證據矛盾之處,例子如下:

(a)   作供期間,女方突然首次提出男方於2014年被發現有婚外情時,已經承諾給她前婚姻居所作為補償。

(b)   女方指一直不知道男方經濟出問題,又指男方就經濟狀況說謊。不過,當男方的代表大律師向女方指出她指稱不知道男方經濟有困難的說法跟她在表格E的陳述有所不同時,女方支吾其詞。

(c)   當本席問女方是否因為離婚,所以男方同意將該款項給她,女方回答「是」。然而,當被問到為何不將有關安排於呈請書列明,女方則表示她把有關想法放在心內,但是她的代表律師在準備呈請書時,已經知道該款項的安排。

(2)   雙方並沒有簽署2017年由男方委託律師所草擬的協議命令記錄。

(3)   雙方亦沒有於2017年呈交任何離婚呈請。女方承認當時還沒準備好離婚,因此也沒有就男方所提供的草擬離婚文件作任何法律諮詢。由於文件內容大部份為英文,當時女方對相關文件的內容,也不完全了解。本席認為儘管男方於2017件時曾經提出將出售前婚姻居所的款項給予女方,但是女方當時顯然沒有接受有關要約,因此法律上雙方並沒有達成任何協議。

(4)   女方又指沒有隱瞞該款項並已經在Form E作出披露。事實上,女方在Form E只表示借了550萬元給林先生,但就並沒有交代借款與出售前婚姻居所有關。

(5)   女方在接受盤問時同意在她提出離婚呈請時,跟男方並沒有就離婚達成任何經濟給養的協議。這點也獲女方的離婚呈請書第7段所支持。

女方的離婚呈請書第7段有以下說明:

No agreement or arrangement has been made between the parties for the support of the Petitioner. 

中文的意思是,雙方並未作出任何關於供養呈請人的協議或安排。

(6)   既然女方的證詞及所存檔的呈請書,都已經說明她跟男方並沒有就經濟給養達成任何協議,而女方的證詞亦有矛盾之處,本席難以接受女方代表律師一再堅稱,法庭可按照環境推斷,雙方已經就該款項達成「共識」。

(7)   女方的代表律師亦依賴2020年1月份雙方的短訊記錄,作為支持女方案情的重要證據。女方的代表律師以咬文嚼字的方式去解讀雙方的短訊。然而,本席認為這些對話除了反映雙方就財務安排有爭議外,雙方都沒有就該款項的性質及處理方式有任何明確及具體的說明。男方在短訊中沒有提過該款項已給予女方,女方亦沒有提過該款項全屬於她。本席不接受這些短訊記錄,足以讓法庭推斷男方將該款項給予女方的說法。

(8)   雙方都同意前婚姻居所屬這段婚姻關係的家庭資產。根據LKW v DD(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案,終審法院有以下說明︰

98. 應該注意的是這些細致的討論一般來說不適同於婚姻居所及打算給家庭使用和專用於家庭的其他資產。李啟新勳爵在Miller/McFarlane 案指出︰

雙方的婚姻居所,即使這是其中一方在婚姻開始的時候帶給這段婚姻的,在任何婚姻裡通常都佔主要位置。因此,通常應該把它當作婚姻財產處理。... 原則上,無論婚姻如何長久或短暫,每一方同樣有權得到婚姻財產的一份。

Hale勳爵同意,並且把婚姻居所描述為重要家庭資產的首要例子。

(9)   引用上述LKW v DD案的法律原則,雙方離婚時,出售前婚姻居所的款項必然要放到家庭資產中(matrimonial pot)  讓法庭在審理附屬濟助時,再因應案情作出分配的考慮。本席看不到在本案中有任何特殊情況,可以讓女方將該款項從家庭資產中撇除,當作個人資產處理。

第17條是否適用,女方借款給林先生是否懷有逃避男方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的意圖?如是的話, 當時林先生是否本於真誠行事,且在不知女方上述意圖的情況下行事?

42.上訴庭於 CL 對 LWP, (未經彙報), HCMP 3517/2016, 2017年5月26日判詞的第4.5段有以下說明:

…本庭認為呈請人明顯誤解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3)條下的舉證原則。該條例訂明,凡是在婚姻一方提出經濟給養申索前三年內所作的資產轉移,均被視作有意圖令該經濟給養申索失敗,因而法庭可頒令廢止有關交易,除非答辯人能夠證明,有關資產轉移並不存在令經濟給養申索失敗的意圖。在這個條文下,舉證責任在於答辯人,而這個舉證責任的原則與一般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相同,即是「平衡可能性原則」。

43.本申請的舉證責任在女方及林先生。

44.男方於2020年3月20日存檔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 (“表格A”),女方同意是於2020年2月18日至3月5日期間將該款項借給林先生。

45.該款項的轉帳是在男方提出申請當日之前3年內作出的,根據第17(3)條,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法庭須推定女方是在懷有意圖令男方的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而作出該項財產處置的。

46.整體來說,本席認為女方的案情及550萬的借款確實有以下可疑及不合理之處:

(1)   女方開立星展銀行戶口的時間確實令人生疑。本席接納男方的陳述,若是女方真誠向林先生借出款項,根本無需大費周章,輾轉將款項分開多次,還要以現金方式交給林先生。女方的代表律師指男方與其情人的聯名戶口,也有數十萬現金存入,因此不算是甚麼奇怪事。

(2)   本席認為男方與其情人的聯名戶口狀況與本申請無關。本席相信在一般情況下,市民在提取數十至數百萬金額時,理應會透過轉賬、開立支票或銀行本票的形式提取,而並非像女方這樣提取現金。

(3)   女方指稱與林先生於2020年2月11日達成借款協議。不過,眾所周知2020年1月底至2月底,內地疫情非常嚴峻,全國都幾乎是停工停產。本席完全不明白在這個事實背景下,林先生如何及為何急於將550萬元借款帶回內地使用。女方及林先生完全沒有交代任何詳情。

(4)   無論是女方或林先生都沒有詳細交代林先生到底在內地哪個城市從事漁業,更沒有出具任何有關林先生從事漁業的證據或相關業務的財務狀況資料。在完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本席難以相信女方與林先生的借款協議是本着真誠行事。

47.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不接受女方指稱該款項是男方同意全數給予女方。本席認為550萬元的借款是女方懷有逃避男方要求經濟給養申索的意圖,而故意作出的不真誠財產處置。若將借款交易廢止,男方是會獲批不同的經濟給養或雙方在家庭財產分配時會有不同的結果。

48.聆訊尾聲時,雙方與本席曾經討論若法庭接納男方的案情,便需要考慮將550萬元存入法庭的要求。女方的代表律師希望本席考慮到女方的經濟需要及情況,只命令女方存入275萬元的款項。

49.本席認為整筆借款交易應被撤銷,而非只撤銷部份借款交易,因此不接納女方的代表律師建議。考慮到550萬元的款項並非小數目,再加上農曆新年將至,應該給予女方及林先生一些時間作出準備。本席會給予女方及林先生42天的時間將該款項存入法庭。

頒令

50.本席現頒令如下:

(1)   撤銷女方於2020年2月至3月期間,將合共550萬元從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的帳戶,以現金的方式提取予林先生的財產處置交易。

(2)   女方及林先生須於本命令起計的42天內將550萬元存入法庭,待法庭於本案的經濟給養審訊處置。

訟費

51.男方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條提出的申請獲得法庭接納。本席頒令女方及林先生須共同及各別支付男方本傳票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 (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訟費金額經簡易評定為150,000元。

52.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各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李家樂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陸勁光律師事務所陸勁光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由符彼得鄭鳳儀律師行延聘余卓穎大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由陸勁光律師事務所陸勁光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