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 對 徐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78/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Matrimonial law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s.17 – set aside disposition – financial relief – intent to defeat claim – good faith – costs – Application granted; transaction set aside; costs HK$150,000
Legal issues: Whether Husband agreed to give funds to Wife · Whether s.17 applies and intent to defeat claim · Effect of setting aside on financial relief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transaction set aside; costs awarded
Cites 2 cases
|
FCMC 578/2020 [2022] HKFC 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57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婚姻法律程序及財產條例》第17條︰廢止財產處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 “女方”、第一答辯人為 “男方”。 2.這是男方於2020年9月1日提出的傳票,要求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條(下稱「第17條」) 廢止女方於2020年2月至3月期間,從她的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帳戶,以現金方式提取合共550萬元款項予第二答辯人,即女方的表舅父(下稱 “林先生”)的財產處置交易。 背景資料 3.女方現年48歲是一名家庭主婦。男方現年51歲,是一名地產經紀兼公司董事。雙方於1996年5月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女兒, 現年分別25歲及22歲。女方於2020年1月16日,以雙方分居不少於兩年為由提出離婚呈請。 男方的案情 4.男方要求法庭撤銷女方於下列日期,提取合共550萬元予林先生的交易:
5.男方指林先生現在應該已經年過70歲。據男方婚後的觀察,儘管女方與她的媽媽一直與林先生保持聯絡,但次數不算頻密。女方亦從沒提及她自小便受林先生照顧。男方印象中的林先生是有經濟能力的人。林先生分別在美國、香港和內地持有多個物業,用來自住和收租。 6.男方又指林先生曾經在內地經營印刷、包裝生意。男方表示婚姻期間,女方告訴他林先生曾多次委托女方及其母親,替他從內地拿大量現金回香港。 7.男方於2007年11月協助林先生購入位於天水圍的物業,當時林先生無需按揭貸款。林先生當時還告訴男方已經結束了內地的生意,不用工作,靠收租度日。 8.男方於2014年3月遷出位於元朗的前婚姻居所(“前婚姻居所")。由於兩名女兒當時年紀尚輕,為了不影響女兒,男方沒有馬上辦理離婚手續。男方自分居後,一直繼續支付女方及兩名女兒的各項開支。 9.到2017年,由於男方想再婚,因此再次與女方討論離婚事宜,惟女方要求男方先出售前婚姻居所才同意離婚。男方當時委託律師草擬離婚呈請及協議命令記錄。根據協議命令記錄,男方同意將前婚姻居所出售後可得的金額,在扣除按揭及相關開支後,全數給予女方。不過,女方並沒有簽署協議命令記錄。男方亦沒有正式提出離婚呈請。 10.於2018年,男方向女方提及他的地產生意下滑,以致周轉不靈。由於女方表示擔心男方有可能會破產,以致離婚時分不到錢,因此要求男方出售前婚姻居所後,把出售物業的款項先全數存入她的戶口。 11.雙方於2018年開始把前婚姻居所放售,但等了接近1年還是找不到合適的買家。到2019年7月,女方向男方表示想購買村屋,並說若不夠錢,林先生會借給他。 12.雙方最終於2019年12月23日,以790萬出售了前婚姻居所。在扣除開支和償還按揭貸款後,女方收取了合共5,785,859.50元的款項 (“該款項”)。 13.男方表示儘管他指示律師將該款項給女方,但是雙方有共識只是將該款項暫時存放到女方的戶口。雙方會再就辦理離婚事宜進行討論。 14.男方否認將該款項全數給予女方。男方解釋當前婚姻居所出售時,他已患上失眠和焦慮症而無法工作,當時也是靠向朋友借款度日。 15.於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男方繼續向朋友借貸。男方運用借貸所得的款項,支付女方生活費及替她繳交租金和搬屋費。 16.於2019年12月,雙方到律師樓完成前婚姻居所出售的手續。男方在律師樓所在的大廈地下大堂,要求女方即時轉賬10萬元給他應急,但女方表示要考慮一下。 17.2020年1月中,男方再次要求女方轉賬10萬元給他,但女方依然沒有答應。於2020年1月22日,男方收到離婚呈請,當中女方沒有提及取去了該款項。 18.男方從女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知悉她指稱把550萬元款項,借給林先生作為生意周轉用途。不過,女方並沒有在表格E交代借款日期及交易詳情。 19.男方從女方的表格E、問卷的回覆書(“回覆書”)及女方披露的銀行記錄中,發現女方將該款項用在以下的交易:
20.男方指女方於表格E宣稱截至2020年3月31日,其中國銀行的儲蓄戶口結餘為10,587.43元。然而,根據中國銀行的月結單顯示,該戶口於2020年2月29日的結餘為301,587.43元。 21.至於女方的星展銀行戶口,截至2020年3月27日在扣除450萬元的款項後,結餘為441.95元。 22.然而,女方於2020年3月31日宣誓確認的表格E的第2.3段,卻表示所有銀行戶口的現金總和為13,613.63元。女方隻字未有提及有其他資產,例如其他並非存放在銀行的儲備現金。 23.簡單來說,女方除了轉走550萬元外,於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還有291,000元不翼而飛。 24.男方指林先生至今仍然持有天水圍的物業,該單位沒有任何按揭或押記。男方又指其代表律師在進行土地查冊時,發現林先生除了持有天水圍的單位,還持有位於柴灣一楝工業大廈的兩個單位,同樣沒有任何按揭及押記登記。 25.男方表示兩個工業大廈單位的價值約為8,954,000元。倘若林先生真的出現資金周轉問題,他大可以抵押和出售物業,或向銀行、財務機構借貸。 26.男方認為女方指稱借款給林先生一事並非事實。這純粹是女方意圖令男方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的手法。 女方的案情 27.女方表示完全不同意男方在二人的婚姻中是應該獲得經濟給養的一方。不過,女方同意在23年的婚姻關係中,男方完全負責家庭的所有開支。 28.雙方於2010年12月28日以聯名方式購入前婚姻居所。男方於2014年因有婚外情而搬離前婚姻居所,但他仍然每月負責支付所有家庭開支。 29.女方表示自從得悉男方有婚外情,精神受到極大困擾,長期情緒不穩,這段時間幸得林先生幫忙及開導。女方又指男方於2015年與情人,在沒有按揭貸款的情況下,以1,980萬購入另一個居所。 30.男方於2017年不斷催促要求離婚,但是由於女兒當時仍然未滿18歲,因此要求希望讓女兒過了18歲才結束婚姻關係。 31.前婚姻居所最後於2019年出售,當時是男方指示律師將該款項全數給她。男方當時表明該款項是給女方的補償。 32.男方於2020年1月仍然如常向女方支付生活費,又容許女方使用他的附屬咭,但在2020年1月16日女方提出離婚呈請後,男方便停止向女方支付生活費。 33.女方認為倘若男方確實於2019年至2020年期間陷入財困,他不應該仍然給她使用附屬咭,又指示律師將該款項給予她。女方依賴男方曾經於2017年委托律師草擬的協議命令記錄,以證明男方一直同意將該款項給予她。 34.女方指林先生養育她,又在她面對婚姻問題時,一直陪伴她,因此只要是林先生的要求,她都會無條件的支持他。林先生在內地經營漁業,因疫情關係,生意大跌,女方明白以林先生的年紀,他不太容易獲得銀行貸款。女方相信只要借錢給林先生,他便能捱過一時的經濟困境。 35.女方認為男方的申請是濫用法律程序及不合理。再者,男方的案情不盡不實,應被撤銷。 林先生的案情 36.林先生於2020年10月27日存檔的誓章只有兩段。林先生表示他在內地經營的漁業生意出現資金周轉問題,由於跟女方的關係很好,所以女方很快便向他借出550萬。 相關法例 37.《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條適用於本案的條文節錄如下:
本申請的考慮事項 38.在本申請中法庭需考慮以下事項:
男方是否同意將該款項給予女方? 39.女方的唯一解釋是男方自願給她該款項,因此男方無權過問該款項的去向。女方的案情是雙方早於2017年11月,已達成共識。男方願意將該款項全數給予女方作為補償。 40.女方的代表律師表示,可以從男方於2017年委托律師草擬的協議命令記錄中確定男方的意願。 41.經小心考慮席前的所有證供及證據後,本席認為女方代表律師的上述說法是站不住腳的。本席所持理由如下:
第17條是否適用,女方借款給林先生是否懷有逃避男方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的意圖?如是的話, 當時林先生是否本於真誠行事,且在不知女方上述意圖的情況下行事? 42.上訴庭於 CL 對 LWP, (未經彙報), HCMP 3517/2016, 2017年5月26日判詞的第4.5段有以下說明:
43.本申請的舉證責任在女方及林先生。 44.男方於2020年3月20日存檔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 (“表格A”),女方同意是於2020年2月18日至3月5日期間將該款項借給林先生。 45.該款項的轉帳是在男方提出申請當日之前3年內作出的,根據第17(3)條,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法庭須推定女方是在懷有意圖令男方的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而作出該項財產處置的。 46.整體來說,本席認為女方的案情及550萬的借款確實有以下可疑及不合理之處:
47.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不接受女方指稱該款項是男方同意全數給予女方。本席認為550萬元的借款是女方懷有逃避男方要求經濟給養申索的意圖,而故意作出的不真誠財產處置。若將借款交易廢止,男方是會獲批不同的經濟給養或雙方在家庭財產分配時會有不同的結果。 48.聆訊尾聲時,雙方與本席曾經討論若法庭接納男方的案情,便需要考慮將550萬元存入法庭的要求。女方的代表律師希望本席考慮到女方的經濟需要及情況,只命令女方存入275萬元的款項。 49.本席認為整筆借款交易應被撤銷,而非只撤銷部份借款交易,因此不接納女方的代表律師建議。考慮到550萬元的款項並非小數目,再加上農曆新年將至,應該給予女方及林先生一些時間作出準備。本席會給予女方及林先生42天的時間將該款項存入法庭。 頒令 50.本席現頒令如下:
訟費 51.男方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條提出的申請獲得法庭接納。本席頒令女方及林先生須共同及各別支付男方本傳票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 (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訟費金額經簡易評定為150,000元。 52.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各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由陸勁光律師事務所陸勁光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由符彼得鄭鳳儀律師行延聘余卓穎大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由陸勁光律師事務所陸勁光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